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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历史发展概况我国的基层民主体制和基层民主生活,从建国之日起就获得了确立和发展.在农村,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行政村)一级制与区、乡(行政村)二级制.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后,区一级被撤销.但由于村本身是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有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组织,所以当时村一级没有像城市那样另建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宪法>颁布后,村级政权被取消,并改乡镇为农村基层政权,乡以下根据不同的情况再划分为不同的工作单位.村里虽然设有一些负责村务工作的干部,但仍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