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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有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两点重大修改:一是新法第26条第2款1将旧法第25条第2款2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被告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二是新法第79条3增加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由于新法的变化,法院审理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亦应作出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