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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玉林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注重“四个坚持”,努力提升民检办案质量,切实把办案工作抓实抓好,追求最佳办案效果,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坚持在受理阶段“听一听”申诉理由
约见每一件申诉案件当事人谈话,履行程序告知义务,力求做到:明确申诉理由及依据,对笼统表示法院判决错误或一一罗列瑕疵细节,不能突出重点或申诉理由与案件无关等情形,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探究申诉人的实际想法,掌握相关背景,全面掌握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矛盾的程度,纠纷是否有解决的可能等;适时做一些劝解、疏导、释法工作,缓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其调整心态,理清思路。坚持当面受理、告知、倾听的办案形式,为后阶段的案件审查、结案后的答复及相关和解息诉工作奠定扎实基础。2010年以来,共受理申诉案件587件,约见当事人谈话600多人次。
二、坚持对不立案案件“审一审”审判案卷
坚持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阶段即审阅法院案卷,力求以较高的办案质量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体现监督价值。结合申诉理由对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审查,全面了解诉讼过程以及举证、质证、庭审情况,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若案情复杂、矛盾可能激化,办案人员还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审判情况。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依法有据地作出审查结论,保证不立案案件的审查质量。如卢某某等9人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诉中提出其不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审查法院案卷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办案人员发现卢某某在庭审和公安机关询问中均承认过其违法行为,现其仅口头否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结案后的答复中,结合上述事实及证据规定向其阐明了不立案的理由及依据,卢某某等9人表示理解。
三、坚持在审查终结后“面对面”答复疏导
对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案件,除极少数申诉人身处外地或其不愿来院等特殊情况外,办案人员均约见申诉人来院谈话,采用当面答复和送达书面告知函相结合的方式,力求释法说理疏导到位,合理诉求解决到位。针对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从事实、证据、法律方面进行分析,阐明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据,告知其处理决定;申诉人不理解的,采用通俗的语言耐心解释;要求再次接待的,给予合理安排;提出无理要求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姑息迁就。在书面告知函中,杜绝照抄判决书的做法,确保息诉工作说服力。2010年以来,对195件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案件做好息诉告知,全部采用当面答复的方式,绝大多数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理解,在检察环节上没有出现过当事人缠访、闹访的现象。
四、坚持在结案后“跨一步”放大效应
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与开展民检工作的关系,主动跨前一步,以“三个延伸”放大法律监督的效果。一是向服务民生延伸。对办案中发现的弱势群体,除了在办案中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外,在结案后,积极联系当地政府、企业等,积极为他们解决低保、就业等实际问题。如申诉人吴某某年老无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结案后经联系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解决了基本生活费问题。二是向服务经济延伸。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单位管理混乱引发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主动到涉案单位走访了解情况,提出堵漏建制、完善合同等建议。2010年以来,共走访涉案单位15个,得到了涉案单位的高度赞扬。三是向化解矛盾延伸。积极探索运用和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对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从和谐稳定、解决冲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促成65件申诉案件得到和解。(据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一、坚持在受理阶段“听一听”申诉理由
约见每一件申诉案件当事人谈话,履行程序告知义务,力求做到:明确申诉理由及依据,对笼统表示法院判决错误或一一罗列瑕疵细节,不能突出重点或申诉理由与案件无关等情形,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探究申诉人的实际想法,掌握相关背景,全面掌握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矛盾的程度,纠纷是否有解决的可能等;适时做一些劝解、疏导、释法工作,缓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其调整心态,理清思路。坚持当面受理、告知、倾听的办案形式,为后阶段的案件审查、结案后的答复及相关和解息诉工作奠定扎实基础。2010年以来,共受理申诉案件587件,约见当事人谈话600多人次。
二、坚持对不立案案件“审一审”审判案卷
坚持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阶段即审阅法院案卷,力求以较高的办案质量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体现监督价值。结合申诉理由对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审查,全面了解诉讼过程以及举证、质证、庭审情况,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若案情复杂、矛盾可能激化,办案人员还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审判情况。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依法有据地作出审查结论,保证不立案案件的审查质量。如卢某某等9人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诉中提出其不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审查法院案卷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办案人员发现卢某某在庭审和公安机关询问中均承认过其违法行为,现其仅口头否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结案后的答复中,结合上述事实及证据规定向其阐明了不立案的理由及依据,卢某某等9人表示理解。
三、坚持在审查终结后“面对面”答复疏导
对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案件,除极少数申诉人身处外地或其不愿来院等特殊情况外,办案人员均约见申诉人来院谈话,采用当面答复和送达书面告知函相结合的方式,力求释法说理疏导到位,合理诉求解决到位。针对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从事实、证据、法律方面进行分析,阐明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据,告知其处理决定;申诉人不理解的,采用通俗的语言耐心解释;要求再次接待的,给予合理安排;提出无理要求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姑息迁就。在书面告知函中,杜绝照抄判决书的做法,确保息诉工作说服力。2010年以来,对195件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案件做好息诉告知,全部采用当面答复的方式,绝大多数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理解,在检察环节上没有出现过当事人缠访、闹访的现象。
四、坚持在结案后“跨一步”放大效应
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与开展民检工作的关系,主动跨前一步,以“三个延伸”放大法律监督的效果。一是向服务民生延伸。对办案中发现的弱势群体,除了在办案中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外,在结案后,积极联系当地政府、企业等,积极为他们解决低保、就业等实际问题。如申诉人吴某某年老无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结案后经联系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解决了基本生活费问题。二是向服务经济延伸。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单位管理混乱引发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主动到涉案单位走访了解情况,提出堵漏建制、完善合同等建议。2010年以来,共走访涉案单位15个,得到了涉案单位的高度赞扬。三是向化解矛盾延伸。积极探索运用和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对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从和谐稳定、解决冲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促成65件申诉案件得到和解。(据玉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