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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既可以从法律理论的内部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某种法律文化的产物。这就涉及对法律规范的“前理解”,即特定法律规范所在社会中那种默认的社会观念(法律范式)。在对从资产阶级形式法到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转变的历史过程考察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指证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试图为现代法律的反思性自我理解找到一条新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