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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对人生意义、价值目标的认知和关怀,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在于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以此推动法律形式化运动,在于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法律秩序的生成;中国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定目标的手段,中国人选择法治是因为同人治相比,法律最能满足中国社会解决眼前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需要,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给人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西中法治”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目标架构与驱动力都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