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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进入新时期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革新、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国家经贸委统计的数据,国内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困境日益凸显,国内外理论和实践表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降低中小企业利息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者将从如下几方面提出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1、发挥政府在体系建设中的调节作用。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高,并不适合纯商业化运作。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以支持本国经济产业发展为目的,而非盈利为目的。为保障该类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政府大都予以资本金的支持,项目若产生赔付,也有政府承担。另外,政府还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形态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用担保资金也主要来源于财政,但支持力度仍有欠缺,担保规模仍较小。政府仍需增加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投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政府担保机构需坚持“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政策化资金”的原则,避免过多政府干预。为了保证这种原则的实施,政府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政府不过多承担连带责任,尽可能明确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适时的推出将担保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与管理的模式,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干预,同时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共赢的局面。
3、不断建立、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该情况主要针对政府担保机构,因为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主要依托财政拨款补偿资本金,故其资金来源不稳定、较单一。如何才能解决补偿资金机制,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可定期由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来补充,或者将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固定比例作为担保资金的补偿来源。这样,既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同时稳定了补偿资金的来源。
4、适当调整信用、互助、商业等担保形式的比例,鼓励互助和商业担保组织机构的建立、发展。这是优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结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作为担保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1)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担保组织。受资产规模及企业资信等级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单个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自身力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众多的中小企业可共同出资形成互助担保组织,以组织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共同提供贷款担保。这样互助担保组织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且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节省贷款成本支出。除此之外,互助担保组织可以形成利益集团,在借贷谈判过程中发挥平衡作用,争取到贷款利率等的优惠条件。影响互助担保组织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资金来源与规模,目前较多的互助担保组织就是因为规模小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扩大资金来源及规模上,除了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其中外,也很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允许互助担保组织从社会募资。我国也可以鼓励内外捐赠资金支持互助担保组织,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鼓励社会捐赠资金支持互助基金能产生更佳的效用,具有深远的发展意义。
(2)进一步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虽然商业担保以营利为目的,且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风险高、缺少担保品等特点,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场还是有其足够的吸引力来吸引民间资本的介入。一是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使用缺口,需要外部资金支持,但受资信等方面限制,所以其离不开外部融资担保。所以,中小企业担保市场即存在且市场需求容量也较大。二是商业担保机构可寻求多种方式化解自身的担保风险。如:再担保、贷款保险、反担保条款、多元化经营等。对政府而言,除了建立风险控制及分散机制外,仍需从工商、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
5、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规定适当的担保所占比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同合作银行之间明确保证责任形式、责任分担比重、担保范围、违约责任、资信评估结果、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机构需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对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的做法,央行可制订相应的引导政策,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业务开展等方面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可在合作中积极寻求业务创新,推动合作模式的多方面发展。
6、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可效仿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由地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建立相应的再担保模式,亦可建立多种选择模式的担保形式。我国可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适合本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处于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的信用网络体系中。
7、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建立信用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可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在金融机构配合下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并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8、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信用担保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存在着缺乏信用担保专门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性规定、立法效力等级低等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完善,修改完善《担保法》,制定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等。
1、发挥政府在体系建设中的调节作用。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高,并不适合纯商业化运作。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以支持本国经济产业发展为目的,而非盈利为目的。为保障该类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政府大都予以资本金的支持,项目若产生赔付,也有政府承担。另外,政府还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形态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用担保资金也主要来源于财政,但支持力度仍有欠缺,担保规模仍较小。政府仍需增加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投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政府担保机构需坚持“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政策化资金”的原则,避免过多政府干预。为了保证这种原则的实施,政府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政府不过多承担连带责任,尽可能明确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适时的推出将担保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与管理的模式,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干预,同时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共赢的局面。
3、不断建立、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该情况主要针对政府担保机构,因为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主要依托财政拨款补偿资本金,故其资金来源不稳定、较单一。如何才能解决补偿资金机制,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可定期由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来补充,或者将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固定比例作为担保资金的补偿来源。这样,既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同时稳定了补偿资金的来源。
4、适当调整信用、互助、商业等担保形式的比例,鼓励互助和商业担保组织机构的建立、发展。这是优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结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作为担保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1)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担保组织。受资产规模及企业资信等级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单个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自身力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众多的中小企业可共同出资形成互助担保组织,以组织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共同提供贷款担保。这样互助担保组织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且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节省贷款成本支出。除此之外,互助担保组织可以形成利益集团,在借贷谈判过程中发挥平衡作用,争取到贷款利率等的优惠条件。影响互助担保组织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资金来源与规模,目前较多的互助担保组织就是因为规模小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扩大资金来源及规模上,除了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其中外,也很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允许互助担保组织从社会募资。我国也可以鼓励内外捐赠资金支持互助担保组织,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鼓励社会捐赠资金支持互助基金能产生更佳的效用,具有深远的发展意义。
(2)进一步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虽然商业担保以营利为目的,且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风险高、缺少担保品等特点,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场还是有其足够的吸引力来吸引民间资本的介入。一是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使用缺口,需要外部资金支持,但受资信等方面限制,所以其离不开外部融资担保。所以,中小企业担保市场即存在且市场需求容量也较大。二是商业担保机构可寻求多种方式化解自身的担保风险。如:再担保、贷款保险、反担保条款、多元化经营等。对政府而言,除了建立风险控制及分散机制外,仍需从工商、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
5、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规定适当的担保所占比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同合作银行之间明确保证责任形式、责任分担比重、担保范围、违约责任、资信评估结果、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机构需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对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的做法,央行可制订相应的引导政策,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业务开展等方面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可在合作中积极寻求业务创新,推动合作模式的多方面发展。
6、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可效仿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由地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建立相应的再担保模式,亦可建立多种选择模式的担保形式。我国可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适合本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处于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的信用网络体系中。
7、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建立信用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可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在金融机构配合下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并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8、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信用担保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存在着缺乏信用担保专门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性规定、立法效力等级低等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完善,修改完善《担保法》,制定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