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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股东贷款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德两国相关立法的比较,根据我国的实情,提出新破产法应该采纳美国的分类规定模式,将股东贷款分为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虚伪的股东贷款和真实善意的股东贷款三类,明确不公平行为的种类和虚伪的股东贷款的判断标准,规定举证责任。新破产法应该对撤销股东贷款的清偿规定时限,同时明确有担保的股东贷款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