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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体育电视界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处于自发和不规范的状态。对于体育电视著作权合理使用应当区分不同节目形态的差异。体育新闻节目和专题节目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而体育转播节目不存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弥补体育电视立法方面的脱节、确立电视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是规范体育电视著作权合理使用、乃至促进体育电视发展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