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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四年的充分准备,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强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调节资本市场资金、证券的供求关系,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发展历程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确定了信用交易的合法地位。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提出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作为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从我国市场现实状况出发,并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自身的特点,有关方面在设计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方案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努力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努力使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防范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和财务风险;兼顾安全和效率,既要防止因新业务的引入而加大金融风险,又要努力降低证券公司的运行成本、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尊重投资者的现有交易习惯,使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方式简便易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起步阶段选择少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并制订相应的规则后,再逐步推开;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同时推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有内在互补性,同步推出有利于保持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陆继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确定了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条件、业务合同、信用证券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由于我国股市自2006年夏天开始持续升温,且当时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进度尚未达到配套条件,中国证监会放慢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步伐,继续进行试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2008年秋天,虽然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但由于恰逢国际金融危机加剧,欧美等国纷纷出台禁止股票卖空的措施,境内外部分新闻媒体和学者对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亦比较关注,因此,在此特殊背景下,为审慎起见,适当延缓了试点进程,暂不受理试点申请,并要求各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更多了解和借鉴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教训,从风险控制角度更审慎全面地完善试点准备工作,审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制度安排,深化细化各项业务试点准备,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市场动态。2008年底和2009年上半年欧美等国陆续恢复了股票卖空交易。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各国加强股票卖空监管的措施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2009年6月发布《股票卖空监管规则》,提出严格股票卖空的交易结算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执法体系和保护合规卖空活动等四项监管原则,建议各成员国遵循。目前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相关规定已完全满足上述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某些环节作了更为严格审慎的安排,各方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外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终于推出了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掀开了融资融券试点的新篇章。
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意义重大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形成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双向的投资便利,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低时,可以融资买入股票;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高时,可以融券卖出股票,这有助于对股价持不同看法的投资者都可以在股票定价过程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比较合理的股票价格。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上涨;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当股价过度下跌时,“买空者”预期股价会上涨,便提前买入,增加了股票的需求,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下跌,当股价真的上涨后,“买空者”需要卖券还款,增加了股票的供给,从而使股价不会过度上涨。由此可见,“卖空者”和“买空者”都发挥了市场缓冲器的作用,防止股票市场呈现单方向运行,避免出现“单边市”的现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和交易活跃性有明显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创新机制。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由于做空机制可以对冲风险,因此,建立做空机制是证券市场引入众多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前提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规范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制度安排,但黑市信用交易曾经十分严重,证券公司对客户最早的融资方式就是“透支”,其中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股民“透支”一度最为普遍。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在信用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透支”做诱饵开展非法证券交易,欺骗投资者。这些是没有合法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安排的成本。因此,引进融资融券制度,将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合法的信用交易制度,能节省交易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建立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联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以使资金在各市场流动,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我国金融市场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融资融券业务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可以打破金融市场割裂状态,促进两个市场均衡发展。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在没有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通过买入股票并待股票价格上涨后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股市持续下跌过程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使投资者既能融资买入股票,也能融券卖出股票,不但多了一个投资获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股市持续下跌时,通过做空可以回避风险以获得收益。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因此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交易显著特点是信用扩张,发挥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获得额外利润。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供明确的市场人气指标。融资融券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之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之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资本市场人气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买入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卖出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这一指标可为证券投资研究提供分析工具。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善盈利模式,增加经营收入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证券公司收入来源。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获得相关的净利息收入,在美国,融资融券带来的利息收入是一种风险相对低的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约14%~30%。在香港,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净利息收入大致也占总营业收入的18%左右。可以预见,融资融券净利息收入将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收入结构。由于融资融券有提高交易活跃度的作用,因此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也将随之增加。此外,优良的融资融券服务也会增加证券公司对客户服务的深度,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调节市场资金、证券的供求关系,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针对过度投机行为而进行市场间接调控的有效工具——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控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来间接调节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股市情况,在股价过快上涨阶段,逐步紧缩融资,放松融券;在股价过快下跌阶段,逐步紧缩融券,放松融资。通过对融资融券比例的控制和运用,根据股市情况进行逆向操作,促进股市平稳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合理选择基本业务模式
境外市场一般是由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当证券公司的证券或资金不足时,一种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市场筹集证券或资金,另一种模式是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或资金。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服务、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转融通服务的基本业务模式。
科学设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账户体系
为充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严格监控客户资产被占用或串用情况的发生,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证券账户架构,“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是指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一级专用证券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持有的证券总量,同时用二级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和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余额。由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客户二级账户也纳入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体系内,因此登记结算公司可以穿透证券公司一级专用证券账户反映融资融券交易的明细情况。这种做法与现行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相近,通过限制有关账户之间的划转,构建相对封闭的资金、证券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证券的安全。
严格确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入标准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阶段按照较高标准确定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试点取得成效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参加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定了较高的申请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客户的准入门槛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作用,既可放大盈利,也可放大风险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实行适当投资者制度,确定客户准入资格和标准。证券公司须确定其融资融券客户资质认定标准,根据适当性原则,向符合标准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试点阶段,考虑到我国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差别较大,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在借鉴境外市场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标准具体规定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带有财务杠杆的新业务,所以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为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环节设定了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其净资本挂钩,试点初期计提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只允许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证券交易所监控全市场和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占其流通量的比例,当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暂停相关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调整保证金比例等措施。证券交易所确定可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比率。试点期间标的证券的范围从严掌握,主要选择流动性较强、持股集中度较低的大盘蓝筹股票。证券交易所规定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证券公司自身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试点期间,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均高于境外市场通常的比例规定。对融券卖出报价做出限制,融券卖出报价不得低于最近一笔成交价,由证券交易所作前端控制。证券交易所在每日收市后,公布当日融资额、融券额、平仓额以及分券种的融券数量及比例等信息。
证券公司建立集中的风险监控平台,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及时预警,通知补仓,必要时进行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并约定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授信、担保、费用、授权、补仓、平仓及转融通等事项。
建立融资融券交易集中监控系统,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变动数据,确定证券公司是否存在占用或串用客户资产的情况,切实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总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充分借鉴了境外市场的做法,吸取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各证券市场加强股票卖空监管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有序稳步向前推进。
(作者单位:中国证监会)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发展历程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确定了信用交易的合法地位。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提出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作为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从我国市场现实状况出发,并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自身的特点,有关方面在设计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方案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努力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努力使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防范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和财务风险;兼顾安全和效率,既要防止因新业务的引入而加大金融风险,又要努力降低证券公司的运行成本、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尊重投资者的现有交易习惯,使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方式简便易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起步阶段选择少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并制订相应的规则后,再逐步推开;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同时推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有内在互补性,同步推出有利于保持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陆继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确定了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条件、业务合同、信用证券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由于我国股市自2006年夏天开始持续升温,且当时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进度尚未达到配套条件,中国证监会放慢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步伐,继续进行试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2008年秋天,虽然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但由于恰逢国际金融危机加剧,欧美等国纷纷出台禁止股票卖空的措施,境内外部分新闻媒体和学者对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亦比较关注,因此,在此特殊背景下,为审慎起见,适当延缓了试点进程,暂不受理试点申请,并要求各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更多了解和借鉴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教训,从风险控制角度更审慎全面地完善试点准备工作,审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制度安排,深化细化各项业务试点准备,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市场动态。2008年底和2009年上半年欧美等国陆续恢复了股票卖空交易。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各国加强股票卖空监管的措施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2009年6月发布《股票卖空监管规则》,提出严格股票卖空的交易结算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执法体系和保护合规卖空活动等四项监管原则,建议各成员国遵循。目前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相关规定已完全满足上述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某些环节作了更为严格审慎的安排,各方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外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终于推出了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掀开了融资融券试点的新篇章。
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意义重大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形成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双向的投资便利,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低时,可以融资买入股票;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高时,可以融券卖出股票,这有助于对股价持不同看法的投资者都可以在股票定价过程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比较合理的股票价格。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上涨;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当股价过度下跌时,“买空者”预期股价会上涨,便提前买入,增加了股票的需求,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下跌,当股价真的上涨后,“买空者”需要卖券还款,增加了股票的供给,从而使股价不会过度上涨。由此可见,“卖空者”和“买空者”都发挥了市场缓冲器的作用,防止股票市场呈现单方向运行,避免出现“单边市”的现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和交易活跃性有明显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创新机制。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由于做空机制可以对冲风险,因此,建立做空机制是证券市场引入众多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前提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规范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制度安排,但黑市信用交易曾经十分严重,证券公司对客户最早的融资方式就是“透支”,其中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股民“透支”一度最为普遍。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在信用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透支”做诱饵开展非法证券交易,欺骗投资者。这些是没有合法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安排的成本。因此,引进融资融券制度,将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合法的信用交易制度,能节省交易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建立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联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以使资金在各市场流动,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我国金融市场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融资融券业务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可以打破金融市场割裂状态,促进两个市场均衡发展。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在没有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通过买入股票并待股票价格上涨后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股市持续下跌过程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使投资者既能融资买入股票,也能融券卖出股票,不但多了一个投资获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股市持续下跌时,通过做空可以回避风险以获得收益。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因此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交易显著特点是信用扩张,发挥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获得额外利润。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供明确的市场人气指标。融资融券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之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之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资本市场人气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买入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卖出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这一指标可为证券投资研究提供分析工具。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善盈利模式,增加经营收入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证券公司收入来源。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获得相关的净利息收入,在美国,融资融券带来的利息收入是一种风险相对低的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约14%~30%。在香港,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净利息收入大致也占总营业收入的18%左右。可以预见,融资融券净利息收入将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收入结构。由于融资融券有提高交易活跃度的作用,因此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也将随之增加。此外,优良的融资融券服务也会增加证券公司对客户服务的深度,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调节市场资金、证券的供求关系,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针对过度投机行为而进行市场间接调控的有效工具——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控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来间接调节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股市情况,在股价过快上涨阶段,逐步紧缩融资,放松融券;在股价过快下跌阶段,逐步紧缩融券,放松融资。通过对融资融券比例的控制和运用,根据股市情况进行逆向操作,促进股市平稳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合理选择基本业务模式
境外市场一般是由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当证券公司的证券或资金不足时,一种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市场筹集证券或资金,另一种模式是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或资金。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服务、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转融通服务的基本业务模式。
科学设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账户体系
为充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严格监控客户资产被占用或串用情况的发生,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证券账户架构,“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是指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一级专用证券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持有的证券总量,同时用二级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和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余额。由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客户二级账户也纳入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体系内,因此登记结算公司可以穿透证券公司一级专用证券账户反映融资融券交易的明细情况。这种做法与现行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相近,通过限制有关账户之间的划转,构建相对封闭的资金、证券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证券的安全。
严格确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入标准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阶段按照较高标准确定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试点取得成效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参加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定了较高的申请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客户的准入门槛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作用,既可放大盈利,也可放大风险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实行适当投资者制度,确定客户准入资格和标准。证券公司须确定其融资融券客户资质认定标准,根据适当性原则,向符合标准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试点阶段,考虑到我国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差别较大,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在借鉴境外市场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标准具体规定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带有财务杠杆的新业务,所以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为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环节设定了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其净资本挂钩,试点初期计提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只允许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证券交易所监控全市场和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占其流通量的比例,当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暂停相关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调整保证金比例等措施。证券交易所确定可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比率。试点期间标的证券的范围从严掌握,主要选择流动性较强、持股集中度较低的大盘蓝筹股票。证券交易所规定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证券公司自身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试点期间,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均高于境外市场通常的比例规定。对融券卖出报价做出限制,融券卖出报价不得低于最近一笔成交价,由证券交易所作前端控制。证券交易所在每日收市后,公布当日融资额、融券额、平仓额以及分券种的融券数量及比例等信息。
证券公司建立集中的风险监控平台,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及时预警,通知补仓,必要时进行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并约定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授信、担保、费用、授权、补仓、平仓及转融通等事项。
建立融资融券交易集中监控系统,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变动数据,确定证券公司是否存在占用或串用客户资产的情况,切实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总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充分借鉴了境外市场的做法,吸取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各证券市场加强股票卖空监管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有序稳步向前推进。
(作者单位: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