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浮动抵押对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之应用与完善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hom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所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扩大了抵押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和实现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样一种新的抵押制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在中小企业具体应用浮动抵押进行融资的时候也遇到了问题。文章就主要从浮动抵押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浮动抵押在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入手,分析浮动抵押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预防措施
  目前很多农业小企业的主要资产主要为农产品等在内存货,本身不动产较少。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抵押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担保法》第三章中关于抵押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抵押虽对抵押主体未做规定,貌似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抵押主体,但是该规定中对于抵押财产范围的界定就将很多主体都剔除出去了。而农业中小微企业就是其中之一,因其固定资产较少,很难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造成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而《物权法》的诞生,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出口。本文就从浮动抵押制度本身开始论述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以及其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预防。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是否确定。无论是浮动抵押还是固定抵押实质上都是一种抵押,而抵押按照《担保法》的定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担保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一种优先受偿权。这是对一般抵押权的界定,而浮动抵押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它是指债务人将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财产,此外这个范围的确定是以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为标准,而不是设立抵押时。结合这个定义,我们就可以发现浮动抵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抵押主体的特殊性,浮动抵押的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第二,抵押标的的浮动性,浮动抵押不仅包括现有的财产还纳入将来财产,只有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标的的范围才得以确定,因此,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抵押标的都处于一种不确定、浮动的状态。第三,浮动抵押的性质具有可转换性,正如特征二中描述的,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标的的范围就确定了,此时浮动抵押就转变为了一种固定抵押。第四,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不转移占有,抵押人仍可在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抵押物。
  (二)何为农业中小微企业
  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而言,很难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因中小微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比如说在近代,当时拥有50人的企业已经算是一个较大的企业,而今天一个大企业往往拥有几千甚至几万的员工。虽说很难界定一个具体的中小企业,但对企业之间大小的界定标准还是可以确定的,从国际上来看,各国一般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因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中小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可见,我国也主要从量的指标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此外,根据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农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小微企业所在的行业是农业,而且,对于农业中小微企业划分的标准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浮动抵押对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分三步来回答,首先农业中小微企业为什么需要浮动抵押进行融资;其次,浮动抵押是否能够解决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困境;最后,如果浮动抵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遇到哪些障碍。
  (一)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融资主要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企业内部挖潜,是对企业内部原有资产的利用,比如说资产的重组,其并不涉及企业财产所有权、控制权的变更和转移。外部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政府融资、信用担保融资和民间融资等。但对于农业中小微企业而言,本身固定资产就少,希望借助于资产重组的方式来进行内部融资基本上行不通,故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主要寄希望于外部融资。但就是上述五种外部融资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也不是畅通无阻的,存在着融资渠道形式少、融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业中小微企业信用低,银行贷款、信用担保难
  之所以出现农业中小微企业信贷难的局面,关键在于中小微企业信贷信用的缺乏,导致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必须先提供相应担保的行业规则。据江苏省企调队有关重点企业银行信用等级问卷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93户的重点企业中,有291户参加了银行信用评级的重点企业,其中AAA级有214户,AA级50户,A级23户,分别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73%、17.1%和7.8%,A系列等级共287户占97.9%;而BBB级、BB级、B级企业系列等级的企业仅占1.3%。从所有制类型看,84.5%的三资企业信用等级达到3A水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其所在类型的80%和69.7%。从规模看,企业规模愈大,达到3A信用等级的比例愈大,77.3%的大型企业达到3A,中型占69.3%,而小型占50% 。①由此可见,企业规模越小,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越低。银行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就会提出额外的要求来补偿信用额度,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正如前文所说,农业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对于可提供担保财产的范围有限,就必然会出现因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而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2.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不畅
  资本市场融资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业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只有50万—500万,而且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净资产就更不可能达到六千万之多。至于股权融资,农业中小微企业就更难涉及,农业中小企业大多数内部管理都不甚规范,经常会出现公司内部收支不清、会计报表数据不真、资料不全等情况。也达不到《证券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的要求,如此,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对农业中小微企业而言也关上了。
  3.外部融资环境缺失
  外部融资环境的缺失也是融资渠道不畅的原因之一 。就以农业中小企业中的乡镇企业为例,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乡镇企业进入的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且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国家虽然喊出了这样的口号,但是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方面得到发展,是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或政策的。以投融资来说,一个投融资能够有效地运用到中小微企业中,不仅需要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存在,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让中小企业能够进行融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这一块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政策,首先,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覆盖率低,主要是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为主。其次,缺少相关的对中小企业管理的制度,致使中小企业管理本身存在很大问题,自然不能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银行也就不会贷款。最后,在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银行贷款要求提高担保的状态下,原来的担保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农业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固定资产缺乏,唯一拥有的最值钱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也不可以用于抵押,导致农业中小企业实际上无法通过抵押获取银行贷款。
  (二)浮动抵押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
  浮动抵押之所以为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找到了出路,这主要得益于浮动抵押制度与原有固定抵押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下面就将对《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制度进行对比,明确浮动抵押对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巨大意义。
  1.抵押人不同
  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仅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此外还包括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而一般的抵押中,对抵押人没有做过多的论述,仅指债务人或是第三人。按照一般的理解,债务人自然可以涵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将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定在这三类,明确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主体资格,赋予了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抵押,提供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2.抵押标的范围不同
  浮动抵押的标的范围仅限于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般抵押中抵押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大体上看,一般固定抵押的抵押标的范围包含了浮动抵押的标的,其实不然。在固定抵押中,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标的时,在设立抵押时,就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固定抵押中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必须是现有的、确定的。而浮动抵押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是不确定的,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抵押标的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就为农业中小微企业尤其是那种季节性收取的货物提供抵押创造了有利条件。
  3.抵押人在抵押存续期间的权能不同
  在固定抵押中,抵押人虽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对抵押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能,但是抵押期间,若抵押人想转让财产就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而且,转让就应该将该转让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而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是不得对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的,这样就发挥了物的最大价值,也为农业中小微企业在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提供抵押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能够调动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摆脱融资的困境。
  4.抵押登记手续不同
  在一般的固定抵押中,因抵押财产的不同,需要向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比如说房产抵押登记到房屋管理局、土地使用权抵押到土地管理局、车辆抵押到车辆管理所、企业的生产设备抵押到工商管理局等等。此外,不动产抵押才登记生效主义,抵押自登记时设立,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为了加强抵押的效力,尤其是动产,一般都会去登记,而且实行一物一登记,这样若抵押的财产数量较多,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到各个登记机关去登记。现实中,各个登记机关往往又不在一起,距离较远,这样就为抵押人设立抵押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设立抵押的效力低下。而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因其设定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去各个不同的登记部门去登记,只需要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一项工商登记即可。此外,这样一种登记对抗主义,还存在一种例外,那就是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样一种例外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在浮动抵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可以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同时得到发挥。   三、浮动抵押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一)浮动抵押制度在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浮动抵押制度虽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出路,但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农业中小企业在融资的困境并没有实现质的改变,浮动抵押制度的积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存在较大的风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抵押权人适用浮动抵押的积极性
  浮动抵押中,抵押的标的主要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是一个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备生产要素或是生产产品,而由于该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是不确定的,直到发生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以确定。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例外规定可以看出,浮动抵押中登记对抗的效力是很弱的,尤其是在抵押物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而又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时。此时,一方面由于抵押权人不能干预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又由于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物有绝对的处分权,那么,在设定浮动抵押时,抵押权人就面临着巨大的抵押人的道德风险和市场经营中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抵押人为了逃避实现抵押,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正常经营活动的名义将抵押标的处分出去,此时,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就必须证明抵押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一种恶意串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很难证明的,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证明不了的情况下,就要承担抵押物不当减少的责任,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是很不公的。
  同样的,因为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在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抵押物的范围是随着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的。在抵押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时,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就会发现抵押标的的范围小于设立抵押时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标的价值急剧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浮动抵押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仍享有担保物权,但该权利的实际价值已严重贬损,也就是抵押依然有效,但实际权力已经严重缩水或落空了。
  抵押权人作为一个商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它最终的目的。更何况在农业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生产管理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现象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出现抵押人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时,抵押权人自是不愿为农业中小微企业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为农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
  2.《物权法》中浮动抵押条款与一般抵押条款的适用问题
  在浮动抵押适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农业中小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浮动抵押后,又将该设备进行了固定抵押,这就使得,浮动抵押和固定在生产设备这一抵押物上产生了交集,此时,对于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何者优先就产生了疑问。
  虽然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对浮动抵押区别于固定抵押有了显著地认识,对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但是,从《物权法》的编制体例规定来看,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涉及的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六条都主要规定在《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中,且《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受偿次序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对浮动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之间的受偿次序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有人认为对于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可以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登记为标准确定受偿顺序,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的,应该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是存有疑问的。
  同样的,因为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具有对抵押标的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此时,其可以仍然在设定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上再重新设定一个浮动抵押权,而且,按照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浮动抵押之间受偿顺序问题?这样设置浮动抵押的次数是否可以不受限制?此外,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 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继续处分抵押物,包括出卖、租赁、设定担保等,若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为第三人设立的一般抵押或是浮动抵押,此时,浮动抵押之间和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之间的受偿顺序同样存在疑问。是否可以简单地按照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处分权而认为为第三人设定的浮动抵押或是固定抵押优先于抵押人为自己设定的浮动抵押受偿,这样处理是否会对最初的抵押权明显的不公,不能保护到抵押权人的权利?所有类似这样的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浮动抵押实际适用中又是必须面对、解决的。
  3.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一条,在学术界称之为抵押权的保全。但浮动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此条规定的保全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则是存在问题的。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抵押人在抵押设定后结晶前对抵押财产享有日常经营管理处分的自治权,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点对抵押人来说至关重要。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也不得干涉抵押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浮动性是浮动抵押本质的特性,因此,抵押财产的变化对于浮动抵押来说是正常的,浮动抵押权人并不能因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而主张保全权利,干预抵押人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面临着抵押权人如何来救济自己权利的问题,除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保全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可见,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上,首先应尊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协议,其次才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财产。但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通过这样一种集合动产抵押的方式来增加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如果按照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实现浮动抵押权,这样的一个动产集合就丧失了其设定的目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次,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抵押物还是有由抵押人进行掌控,这样若当事人对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没有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抵押人反悔,这样在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前,抵押人若恶意处分财产,抵押权人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很显然,《物权法》的一百九十五条是没办法适用的。
  4.浮动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如何评估
  浮动抵押的抵押标的虽是浮动的,但是要想获得贷款,必然在设立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与所贷款额度有一个相应的比例。就此,就应该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浮动抵押的抵押标的主要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而各个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一样,生产的产品也不一样,就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也不一样,在如此纷繁复杂的价格中如何确定抵押标的的价值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进行评估,还是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是由抵押权人进行评估,还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亦或是由政府相关机构进行均没有规定。而进行抵押标的物价值的评估是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前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者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担保能力的评估,对防范抵押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5.浮动抵押主体之间的划分
  在浮动抵押实际运用中,曾出现有些乡镇企业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义去申请贷款,也有些以中小企业的名义去申请贷款,出现乱用名称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的。正因为《物权法》中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定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这三种主体之间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并未找到相关依据。企业究竟是作何理解,是将其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划分还是按照企业性质进行划分也是一个疑问,若是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划分,必然涵括中小企业。而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单纯的禁止农村承包经营者还是说所从事的行业是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这两个在理解上是存在歧义的。若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者,就会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存在冲突,从事农业的中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农业生产经营者。面对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物权法》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没有界定明确。
  (二)应对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上述的诸多问题,很多都可以通过出台《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比如说,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的界定,只要将其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避免出现企业自身乱挂牌的现象。其次,通过司法解释将浮动抵押条款与一般抵押条款的适用关系进行明确,或是不同的情况是否适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一般抵押条款,不能适用抵押条款时,该如何行使权力等,进行明文规定。就以抵押保全为例,在浮动抵押不能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时,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相关规定,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监督权,将抵押人的行为限制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范围之内,及时阻止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或是做出不正当的经营决策,甚至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程度的直接取回权,允许抵押权人在浮动抵押人严重违约时可直接取回作为浮动抵押标的物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尤其是“半成品和产品”,由此才能激发抵押权人适用浮动抵押制度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增加其安全感,促进农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问题的解决。
  2.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目前,对农业中小企业实施贷款业务的仅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而且这些银行在农村的分布点较少,不能满足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由于长期以来的所有制歧视问题严重,很多国有银行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一些不公平待遇的现象,因此,要矫正国有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态度,积极参与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去。当然,在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加强信贷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信贷人员对浮动抵押这样一种新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熟练掌握浮动抵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农业中小企业抵押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
  3.积极构建抵押物财产评估机制
  在浮动抵押实际运用中,由于各抵押权人之间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标准、程序都不相同,也没有建立完整的浮动抵押物评估数据库,特别是对农业中小微企业中关于农业半成品、成品的价格,需要结合考虑市场信息、市场供求关系、抵押物本身价值和变现能力的评估,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容易导致抵押物价值的高估,影响动产抵押业务的开展。
  4.构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了企业的信用与大型企业相比信用小得多,但是信用等级应该在同一水平上对企业进行评价,将根据企业的规模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再在同一等级的企业中,结合企业的资金能力、还贷记录和其他综合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一个合理的评价,而不应该将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这样的信用评价实则变为了资金能力的评价,并不科学。
  四、结语
  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而出台的《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制度才开始在我国土壤中生根,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只要能够解决好,必将能够发挥浮动抵押制度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无可比拟的优势。
  [注释]
  ①江苏省统计局
  [参考文献]
  [1]周学,陈晓秋,卢贤智.农业小企业贷款中浮动抵押的法律价值及风险防范[J].金融纵横.2010(9):67-70.
  [2]董静.中小企业融资出路的法律分析[J].财经科学.2012(6):119-124.
  [3]张洪飞,沈渤钧,崔鑫.<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融资功能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0(12):63-66.
  [4]王魏.论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J].经济与法.2012(2):121.
  [5]王锋,杜伟.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初探[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9):5-8.
  [6]彭宇.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浅析与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0(11):59.
  [作者简介]陈业业,福建社会科学院。
其他文献
城市道路是城市基础设施,其设计规范质量直接关乎到城市的发展,且关乎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BIM技术是基于三维数字技术而构建起来的信息模式.在城市道路设计中应用BIM技术替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贸易全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国际贸易的广泛发展给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电子商务日益兴盛,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一方面推动了国际贸
在对公路工程进行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视力度,这项工作的开展效果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在对公路工程进行检测的时候,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检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汇率及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发展金融市场业务提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版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文化体制改革给出版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必须加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的财务工作和管理面临转型,传统的管理会计将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因此逐步转型升级,向数据化,信息化发展是必然趋势.而业财融合作为企业管理中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公路工程各部分的建设工艺也日益先进,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保持公路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减少公路路基病害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方面,公路路基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伴随改革开放而产生的资产评估行业是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不可少的服务,必须首先识别自身的供给侧结构性问
在现如今这个时代地铁工程是一些大城市的标准配置,因为我国的城市人口正在不断变得越来越多,在交通压力变得越来越大的时候地铁工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地铁是一项非常
期刊
一、目前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教育培训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计划性.一年中学什么、怎么学、学多少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学习的随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