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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剖析了我国行政垄断的现实危害性,并解读《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内容,最后针对规制行政垄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供有关学者和立法者参考。
关键词: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 主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和介入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行政垄断对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彰显等方面都会造成危害。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规范相对比较缺乏、法律效力较低,权威性不足。虽然我国《反垄断法》设专章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但其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行政垄断加以系统、全面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含义之界定
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拥有的行政權力,实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第二,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者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上述观点共同之处在于从不正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体特征和对经济活动的限制角度来定义,没从行政垄断产生根源来界定,这属于狭义上的行政垄断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符合以上三点特征,属于狭义上的行政垄断。
在我国,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部门实行国家经营或国家干预的垄断行为,如水电、烟草、电信、航空、金融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行政垄断存在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我们认为,定义行政垄断时不应仅局限于以滥用行政权利为本质特征的狭义上行政垄断即非法的行政垄断,还要考虑到国家为公共利益而依法或合理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以上分析,所谓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运用公权力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行为,它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则的束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不能与之相抗衡。行政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垄断阻碍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滥用行政权力,扭曲竞争机制,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而使市场无法发挥自身调节功能。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通过设置市场准入等手段剥夺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加剧了市场运行的不平等性,从而阻碍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二)行政垄断严重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导致企业生产效率降低和消费结构失调。
行政垄断通过市场准入、地区封锁等手段限制、排除其他竞争者,使其他竞争者无力与之抗衡。在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就会丧失创造的动力,继而导致其生产经营效率降低。同时当市场上某种产品单一时,消费者基于理性会无条件地选择消费该商品,从而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三)行政垄断导致政治腐败,政府信用的降低,继而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绩效。
行政主体以其行政权力来控制市场资源,权力寻找创造了条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继而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失去信誉的结果只能是其所推行的政令和措施得不到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最终影响到政府宏观调控的绩效。
三、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现状及其规制的建议
(一)中国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是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基本法。但该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反垄断法》中虽对反垄断的主管机构做了规定,但其具体的职责以及运作的程序没有作出详实的说明,可操作性差。《反垄断法》或者有关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应明确职责,细化程序。
2、《反垄断法》中只有第三十七条是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相对与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稳定性,无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自行完善,其危害性更大,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背后往往有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为支撑。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的同时,应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更有力的规制。显然我国刚颁布的《反垄断法》没有重视到这个问题。
3、通过《反垄断法》规定可知“责令改正”与行政处分是其主要责任形式,即“一种相当于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措施,是由行政机关的上级系统对下级部门进行的一种行政体制监督”。 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受到地区部门利益的困扰产生“官官相护”的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不具有权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有关行政垄断的内容上有说明,其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数量少却很凌乱,由于篇幅限制,笔者不再展开。
(二)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建议。
首先,体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使其“非经济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协调各社会阶层物质利益关系的市场分配方式,消除分配上的不平等等。
其次,思想方面要转变观念,抛弃旧的计划经济思想,树立新的市场经济观念,努力从思想上消除行政垄断存在的根源;大力推进法治文明建设,“增强整个民族社会平等、经济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转变政府观念,明确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扮演的“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使政府在认识上实现真正的飞跃。
最后,立法方面要建立统一、完备的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首先,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中有关行政垄断的内容从中独立出来由《反垄断法》专门规定,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规制行政垄断的内容细化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根据行政垄断具有“经济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性质应由反垄断法与行政法对其进行双重规制,以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进行程序上的控制,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最重要的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以《反垄断法》为基本法,整合有关行政垄断方面的法规,保持与《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相一致,建立一个系统全面有效的行政垄断规制体系。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注释: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 990年第 1期.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季晓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王黎明、沈君.反垄断:从国别走向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杨兰品.中国转型时期行政垄断的特殊性.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1期第20卷.
参考文献:
[1]李印.行政垄断及其克服的法律思考.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关键词: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 主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和介入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行政垄断对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彰显等方面都会造成危害。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规范相对比较缺乏、法律效力较低,权威性不足。虽然我国《反垄断法》设专章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但其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行政垄断加以系统、全面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含义之界定
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拥有的行政權力,实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第二,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者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上述观点共同之处在于从不正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体特征和对经济活动的限制角度来定义,没从行政垄断产生根源来界定,这属于狭义上的行政垄断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符合以上三点特征,属于狭义上的行政垄断。
在我国,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部门实行国家经营或国家干预的垄断行为,如水电、烟草、电信、航空、金融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行政垄断存在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我们认为,定义行政垄断时不应仅局限于以滥用行政权利为本质特征的狭义上行政垄断即非法的行政垄断,还要考虑到国家为公共利益而依法或合理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以上分析,所谓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运用公权力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行为,它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则的束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不能与之相抗衡。行政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垄断阻碍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滥用行政权力,扭曲竞争机制,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而使市场无法发挥自身调节功能。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通过设置市场准入等手段剥夺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加剧了市场运行的不平等性,从而阻碍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二)行政垄断严重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导致企业生产效率降低和消费结构失调。
行政垄断通过市场准入、地区封锁等手段限制、排除其他竞争者,使其他竞争者无力与之抗衡。在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就会丧失创造的动力,继而导致其生产经营效率降低。同时当市场上某种产品单一时,消费者基于理性会无条件地选择消费该商品,从而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三)行政垄断导致政治腐败,政府信用的降低,继而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绩效。
行政主体以其行政权力来控制市场资源,权力寻找创造了条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继而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失去信誉的结果只能是其所推行的政令和措施得不到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最终影响到政府宏观调控的绩效。
三、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现状及其规制的建议
(一)中国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是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基本法。但该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反垄断法》中虽对反垄断的主管机构做了规定,但其具体的职责以及运作的程序没有作出详实的说明,可操作性差。《反垄断法》或者有关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应明确职责,细化程序。
2、《反垄断法》中只有第三十七条是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相对与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稳定性,无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自行完善,其危害性更大,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背后往往有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为支撑。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的同时,应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更有力的规制。显然我国刚颁布的《反垄断法》没有重视到这个问题。
3、通过《反垄断法》规定可知“责令改正”与行政处分是其主要责任形式,即“一种相当于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措施,是由行政机关的上级系统对下级部门进行的一种行政体制监督”。 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受到地区部门利益的困扰产生“官官相护”的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不具有权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有关行政垄断的内容上有说明,其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数量少却很凌乱,由于篇幅限制,笔者不再展开。
(二)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建议。
首先,体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使其“非经济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协调各社会阶层物质利益关系的市场分配方式,消除分配上的不平等等。
其次,思想方面要转变观念,抛弃旧的计划经济思想,树立新的市场经济观念,努力从思想上消除行政垄断存在的根源;大力推进法治文明建设,“增强整个民族社会平等、经济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转变政府观念,明确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扮演的“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使政府在认识上实现真正的飞跃。
最后,立法方面要建立统一、完备的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首先,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中有关行政垄断的内容从中独立出来由《反垄断法》专门规定,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规制行政垄断的内容细化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根据行政垄断具有“经济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性质应由反垄断法与行政法对其进行双重规制,以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进行程序上的控制,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最重要的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以《反垄断法》为基本法,整合有关行政垄断方面的法规,保持与《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相一致,建立一个系统全面有效的行政垄断规制体系。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注释: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 990年第 1期.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季晓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王黎明、沈君.反垄断:从国别走向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杨兰品.中国转型时期行政垄断的特殊性.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1期第20卷.
参考文献:
[1]李印.行政垄断及其克服的法律思考.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