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给付土地承包费,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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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12月28日,某公司与本县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某村66.7公顷荒地种植经济林木,承包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每年每667平方米承包费200元,承包费于先一年12月31日前给付,逾期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逾期3个月不付,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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