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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凡行事,皆有精粗巧拙之不同,所以发展出了“艺术”一语。立法也有艺术。篇章的安排、文字的运用直至标点符号,都有讲究。《晋书·刑法志》所录《魏法序略》批评“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遂调整结构,“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开创了“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篇章结构先河。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所撰《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有专章比较各国宪法篇幅长短、结构,也属于论述立法艺术的。
立法艺术千变万化、不断进步,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有一个总纲、一个总的原则。
即便对“总纲”、“总原则”,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各言其是。在我看来,法国马布利所云,倒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他说:“立法者的艺术在于减少国家的需要,而不在于增加便利于满足国家需要的收入。”
马布利所论,不难理解:同一时间段内社会财富总量是不变的,“国家”消费多了,人民的消费就少了,因此,立法者的艺术在于既以法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转——这是社会安宁、管理有序的需要,又尽量减少它的开支,以便最大限度地“藏富于民”,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求。
一般来说,人民的消费特别具体,特别实在,清晰可见,分文在目。无论是公公婆婆当家,还是儿子媳妇理财,金的、银的、纸的,元、角、分、厘,都会计算得一清二楚。尤其是中国人,素有节俭传统,擅长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国家”则不同。“国家”是要物化为种种机关、具体化为各个干部的。机关可以叠床架屋地“虚设”,干部可以人浮于事地多增。“精简机构”、“精兵简政”之所以连年提出,就是因为存在着机构臃肿的状况。我国的干部人数据说已经达到4500万之众,这当然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尤其是在农村,庞大的农村干部队伍,不仅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往往还会孳生“无事生非”的扰民之事。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人才工作决定》提出要加强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面的立法,依法管理人才,实是切中时弊的英明决策。
马布利还尤为深刻地指出:“如果法律不使国家财富减少,它就无力抵制贪婪及由此而来的恶习的出现。”官员手里可以自由支配的钱太多,乱花钱甚至“化公为私”,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的教训,真是太多了。我们的法律如果制订得官吏们想贪污也贪污不成时,其艺术性就可为大众认同、赞叹了!但要做到这—点,立法者自己就必须先给自己立一部只能精打细算过日子的法来约束自己。
当然,“国家”不仅仅具体化为立法者,立法者只不过占国家干部的极少数。千百倍于立法者的其他国家干部,每日每时都在消耗着国库。据说每年的公款吃喝就达1千亿人民币。这在“糜烂透顶”的西方国家也属“天方夜谭”。人们不禁要问:他们这些花花绿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为何“报销”起来那么容易?如果所有的经费都预算得仔仔细细的,所有的支出都安排得严严实实,又何从“报销”?
有一个“首长一支笔”的说法,意指单位的党委书记或者行政长官手中的笔可以审批一切,只要他签字画押就一切“OK”。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需要”被安排得越多,他“OK”的权力就越大,也会越“OK”得肆无忌惮。在这种情况下,马布利所说“减少国家的需要”,实在是太重要了。
“国家”的“需要”有时还会物化为形形色色机关的建筑、设备。必要的建筑、设备,自然无可非议。但如某市某区某镇的政府,竟然动用巨款把政府大楼修建得与美国白宫形神酷似,惟妙惟肖,就是过度的奢华了。在我们这样底子很薄的国家里,诚如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还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还需要勤俭持家的作风。立法者的艺术,应从这种精神、作风出发,“减少国家的需要”。
匈牙利的米克沙特·卡尔曼在《圣彼得的伞》中说:“紧跟在最大幸运后头的是一道阴影在徘徊,就是令人不愉快的‘万一’。”其实,又何止“万一”呢?完全可以说,跟在举国奢华、尤其是国家奢华后面的,是“一万”,亦即必然的颓败。秦、隋的短命夭亡,宋、明的末路穷途,以及罗马帝国、古巴比伦、古印度的沉沦衰落,都与立法者从不把“减少国家的需要”当作“立法的艺术”的总原则密切相关。“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殷鉴不远,在夏后氏之世”……先哲的这些告诫,是作为“艺术家”的立法者所应深长思之的。
立法艺术千变万化、不断进步,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有一个总纲、一个总的原则。
即便对“总纲”、“总原则”,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各言其是。在我看来,法国马布利所云,倒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他说:“立法者的艺术在于减少国家的需要,而不在于增加便利于满足国家需要的收入。”
马布利所论,不难理解:同一时间段内社会财富总量是不变的,“国家”消费多了,人民的消费就少了,因此,立法者的艺术在于既以法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转——这是社会安宁、管理有序的需要,又尽量减少它的开支,以便最大限度地“藏富于民”,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求。
一般来说,人民的消费特别具体,特别实在,清晰可见,分文在目。无论是公公婆婆当家,还是儿子媳妇理财,金的、银的、纸的,元、角、分、厘,都会计算得一清二楚。尤其是中国人,素有节俭传统,擅长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国家”则不同。“国家”是要物化为种种机关、具体化为各个干部的。机关可以叠床架屋地“虚设”,干部可以人浮于事地多增。“精简机构”、“精兵简政”之所以连年提出,就是因为存在着机构臃肿的状况。我国的干部人数据说已经达到4500万之众,这当然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尤其是在农村,庞大的农村干部队伍,不仅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往往还会孳生“无事生非”的扰民之事。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人才工作决定》提出要加强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面的立法,依法管理人才,实是切中时弊的英明决策。
马布利还尤为深刻地指出:“如果法律不使国家财富减少,它就无力抵制贪婪及由此而来的恶习的出现。”官员手里可以自由支配的钱太多,乱花钱甚至“化公为私”,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的教训,真是太多了。我们的法律如果制订得官吏们想贪污也贪污不成时,其艺术性就可为大众认同、赞叹了!但要做到这—点,立法者自己就必须先给自己立一部只能精打细算过日子的法来约束自己。
当然,“国家”不仅仅具体化为立法者,立法者只不过占国家干部的极少数。千百倍于立法者的其他国家干部,每日每时都在消耗着国库。据说每年的公款吃喝就达1千亿人民币。这在“糜烂透顶”的西方国家也属“天方夜谭”。人们不禁要问:他们这些花花绿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为何“报销”起来那么容易?如果所有的经费都预算得仔仔细细的,所有的支出都安排得严严实实,又何从“报销”?
有一个“首长一支笔”的说法,意指单位的党委书记或者行政长官手中的笔可以审批一切,只要他签字画押就一切“OK”。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需要”被安排得越多,他“OK”的权力就越大,也会越“OK”得肆无忌惮。在这种情况下,马布利所说“减少国家的需要”,实在是太重要了。
“国家”的“需要”有时还会物化为形形色色机关的建筑、设备。必要的建筑、设备,自然无可非议。但如某市某区某镇的政府,竟然动用巨款把政府大楼修建得与美国白宫形神酷似,惟妙惟肖,就是过度的奢华了。在我们这样底子很薄的国家里,诚如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还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还需要勤俭持家的作风。立法者的艺术,应从这种精神、作风出发,“减少国家的需要”。
匈牙利的米克沙特·卡尔曼在《圣彼得的伞》中说:“紧跟在最大幸运后头的是一道阴影在徘徊,就是令人不愉快的‘万一’。”其实,又何止“万一”呢?完全可以说,跟在举国奢华、尤其是国家奢华后面的,是“一万”,亦即必然的颓败。秦、隋的短命夭亡,宋、明的末路穷途,以及罗马帝国、古巴比伦、古印度的沉沦衰落,都与立法者从不把“减少国家的需要”当作“立法的艺术”的总原则密切相关。“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殷鉴不远,在夏后氏之世”……先哲的这些告诫,是作为“艺术家”的立法者所应深长思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