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掏钱买树 缘何买来两年牢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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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家住河南省西峡县双龙镇山涧沟村的农民杨小山(化名),因家中急需使用树木,便于2002年2月26日与本组达成协议,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唐庄组后里沟集体坡上的泡桐树,并商定由杨小山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3年3月10日,杨小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和其雇用的郭某、薄某、董某一起上山采伐,共伐泡桐材积4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83.6立方米,经当地群众举报后,被林业派出所抓捕。2004年7月5日检察机关指控杨小山犯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24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山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由于被告人杨小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我国《刑法》、《森林法》有关规定,于7月29日该法院处被告人杨小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小山在滥伐地点补种树木1000棵,并保证80%以上的成活率,补种期限为缓刑考验期限,否则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说 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树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滥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证采伐;二是有证但不按许可要求任意采伐。滥伐树木数量较大,一般指在林区滥伐林木材积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200棵;在非林区滥伐林木材积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同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我国《森林法》第39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杨某正是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虽然和组里协商同意购买树木使用,但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而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杨某最后判处缓刑,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砍了树,必须重新栽树,并保证其成活,否则,法院将有权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河南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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