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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审理是行政机关在利害关系人等参加下通过言词的方式听取参加人意见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和原则.实行言词审理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美国、德国、奥地利、葡萄牙、瑞士、韩国和日本等国家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言词审理制度,但他们对言词审理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规定有较大差异,本文分析了这些国家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制度,对我国在行政程序中建立言词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