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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公务员从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悖公理之事。 在我国,反腐问题一直是人民关注的热点,而这一热在2009年重庆“打黑”和足坛“打假”上升到反腐层面后体现得尤为明显。反腐斗争形势逼人,任重道远。鉴于此,笔者拟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旨对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所借鉴。
职务犯罪的原因
外部原因
1、政治因素。当前,我们的社会还是以横向集权与纵向授权为主。虽然纵向已逐渐放权,但横向分权的改革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而政治仍然相当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正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
我们的干部选拔机制仍以自上而下的选拔为主,主要领导的个人好恶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公开、有序、良性的制度化竞争机制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等非制度性竞争方式就难以抑制地蔓延开来,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政治生态,产生“劣官淘汰良官”的效应,职务犯罪必然大量滋生和蔓延。
德国历史学家费里德里希·迈内克说:“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会有腐败”。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对权力进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滥用,然而在我国,监督机关依附性过大,独立性程度薄弱,监督的威信度较低。目前的监督体制为同级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顺利,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比较困难。监督力量不集中,缺乏立法保障、人员保障、物质保障等。监督乏力是导致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机制因素。
2、经济因素。
(1)经济落后。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极不平衡,沿海与内地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等方面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即便是我国的沿海地区,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经济发展上仍有不少差距。这些不平衡必然在生活上体现出来,追求豪华奢侈的生活、高消费和攀比就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合法的收入难以支付这种巨额消费。一些掌握职权的公务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走向犯罪。
(2)分配不均。不少公务员的收入与社会其他行业的收入相比普遍较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寻求利益上的平衡,他们往往会运用手中的权力资源,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实施犯罪行为。
(3)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由过去较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为现在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新旧经济体制并存、更替时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无法监管到的漏洞或空白地带,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没有及时、明确、健全的法律制度对行政、市场和企业进行科学而严密的规范,无序状态中权力对经济的干预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必然增大行政行为的任意性,给一些素质不高的公务员职务犯罪创造了机会。
3、文化因素。
我国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先行者严景耀教授说:“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异化……如果不懂得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文化对犯罪的影响较之政治、经济等因素更为深远,职务犯罪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文化的影响。
首先是封建的等级观念,它让人们对权力、对上级绝对服从,对普通民众权利轻视,对法律规则蔑视,从而致使执法者随意执法,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心安理得。权利的绝对化和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还会导致对权力的崇拜,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又导致对权力的绝对追求,导致权力追求者为了追求权力而不择手段,目无法纪。
官本位思想,即把“做官”看作人生的最高价值追求,一切为了当官,当官有了一切;把获取个人私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把权力作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潜心研究“升官”要诀,创造政绩捞取资本,拉拢群众争取选票,一手卖官一手买官,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锒铛入狱的可悲下场。
宗法伦理思想,即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由表及里,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为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在这样一种人文背景下,法治所需要的蕴涵人人平等思想的契约精神无法自然生成。在宗法伦理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中国及至儒家化的东方社会非常重人情,讲关系,裙带之风盛行,人情大于王法。宗法伦理意识为职务犯罪中的暗箱操作和违法办事埋下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4、法律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刑事实体法律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廉政法制薄弱,没有形成真正的有法可依,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程序法律方面,没有规定针对职务犯罪专门的审判程序。侦查机构应有的强制性程序权力不够完善。
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法不严。司法腐败是职务犯罪的突出表现之一,不仅导致惩治职务犯罪原本不足的力度进一步削弱,还使大量深层次的职务犯罪无法及时揭露,一些已被发现的犯罪得不到及时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又出现了代一批(以罚代刑、以纪代法)、缓一批(判处缓刑)、放一批(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不正常情况,这无疑将强化职务犯罪人有恃无恐的心态,并刺激其他人产生逆反心理。
我们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不彻底。列宁曾经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绝不是看惩罚厉害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真相大白”“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措施”。应当说,近年来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官居高位的领导干部都被查处并判处死刑,但在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心中,犯罪没有被发现或已被发现却逍遥法外者比比皆是。犯罪学将这种现象称为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数,指在公开犯罪与实际犯罪之间存在的数额差。 犯罪黑数的存在使许多职务犯罪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部分抵销了受到惩处的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内部原因
1、价值观的扭曲。心理学家认为,价值观在人的心理结构中起着决定作用,不但影响着个体的一般倾向,而且支配着人们的整个精神面貌和倾向、习惯。 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量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一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也不可避免地传播进来,严重污染了一些公务员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使得他们的公职观念日益淡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内在动因。
2、文化素质低下。许多实施职务犯罪的人文化素质低下,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受到各种诱惑不能抗拒。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其文化水平的高低来体现。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相反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3、品德不良。品质的优劣好坏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一点孔子有过许多论述,在政治诸因素中,他最注重执政者的品质。他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主张圣贤政治和以德治国,认为掌权者个人品质是政治成败之本。公职人员道德水准低下,往往以权谋私,欺下瞒上,寻找、利用一切机会实施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职务犯罪的原因
外部原因
1、政治因素。当前,我们的社会还是以横向集权与纵向授权为主。虽然纵向已逐渐放权,但横向分权的改革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而政治仍然相当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正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
我们的干部选拔机制仍以自上而下的选拔为主,主要领导的个人好恶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公开、有序、良性的制度化竞争机制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等非制度性竞争方式就难以抑制地蔓延开来,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政治生态,产生“劣官淘汰良官”的效应,职务犯罪必然大量滋生和蔓延。
德国历史学家费里德里希·迈内克说:“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会有腐败”。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对权力进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滥用,然而在我国,监督机关依附性过大,独立性程度薄弱,监督的威信度较低。目前的监督体制为同级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顺利,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比较困难。监督力量不集中,缺乏立法保障、人员保障、物质保障等。监督乏力是导致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机制因素。
2、经济因素。
(1)经济落后。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极不平衡,沿海与内地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等方面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即便是我国的沿海地区,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经济发展上仍有不少差距。这些不平衡必然在生活上体现出来,追求豪华奢侈的生活、高消费和攀比就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合法的收入难以支付这种巨额消费。一些掌握职权的公务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走向犯罪。
(2)分配不均。不少公务员的收入与社会其他行业的收入相比普遍较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寻求利益上的平衡,他们往往会运用手中的权力资源,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实施犯罪行为。
(3)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由过去较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为现在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新旧经济体制并存、更替时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无法监管到的漏洞或空白地带,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没有及时、明确、健全的法律制度对行政、市场和企业进行科学而严密的规范,无序状态中权力对经济的干预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必然增大行政行为的任意性,给一些素质不高的公务员职务犯罪创造了机会。
3、文化因素。
我国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先行者严景耀教授说:“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异化……如果不懂得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文化对犯罪的影响较之政治、经济等因素更为深远,职务犯罪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文化的影响。
首先是封建的等级观念,它让人们对权力、对上级绝对服从,对普通民众权利轻视,对法律规则蔑视,从而致使执法者随意执法,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心安理得。权利的绝对化和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还会导致对权力的崇拜,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又导致对权力的绝对追求,导致权力追求者为了追求权力而不择手段,目无法纪。
官本位思想,即把“做官”看作人生的最高价值追求,一切为了当官,当官有了一切;把获取个人私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把权力作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潜心研究“升官”要诀,创造政绩捞取资本,拉拢群众争取选票,一手卖官一手买官,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锒铛入狱的可悲下场。
宗法伦理思想,即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由表及里,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为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在这样一种人文背景下,法治所需要的蕴涵人人平等思想的契约精神无法自然生成。在宗法伦理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中国及至儒家化的东方社会非常重人情,讲关系,裙带之风盛行,人情大于王法。宗法伦理意识为职务犯罪中的暗箱操作和违法办事埋下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4、法律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刑事实体法律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廉政法制薄弱,没有形成真正的有法可依,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程序法律方面,没有规定针对职务犯罪专门的审判程序。侦查机构应有的强制性程序权力不够完善。
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法不严。司法腐败是职务犯罪的突出表现之一,不仅导致惩治职务犯罪原本不足的力度进一步削弱,还使大量深层次的职务犯罪无法及时揭露,一些已被发现的犯罪得不到及时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又出现了代一批(以罚代刑、以纪代法)、缓一批(判处缓刑)、放一批(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不正常情况,这无疑将强化职务犯罪人有恃无恐的心态,并刺激其他人产生逆反心理。
我们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不彻底。列宁曾经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绝不是看惩罚厉害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真相大白”“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措施”。应当说,近年来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官居高位的领导干部都被查处并判处死刑,但在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心中,犯罪没有被发现或已被发现却逍遥法外者比比皆是。犯罪学将这种现象称为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数,指在公开犯罪与实际犯罪之间存在的数额差。 犯罪黑数的存在使许多职务犯罪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部分抵销了受到惩处的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内部原因
1、价值观的扭曲。心理学家认为,价值观在人的心理结构中起着决定作用,不但影响着个体的一般倾向,而且支配着人们的整个精神面貌和倾向、习惯。 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量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一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也不可避免地传播进来,严重污染了一些公务员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使得他们的公职观念日益淡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内在动因。
2、文化素质低下。许多实施职务犯罪的人文化素质低下,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受到各种诱惑不能抗拒。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其文化水平的高低来体现。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相反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3、品德不良。品质的优劣好坏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一点孔子有过许多论述,在政治诸因素中,他最注重执政者的品质。他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主张圣贤政治和以德治国,认为掌权者个人品质是政治成败之本。公职人员道德水准低下,往往以权谋私,欺下瞒上,寻找、利用一切机会实施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