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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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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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工商业与人权”(课题编号:17JJD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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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也体现在地区间司法裁判的巨大差异上。胎儿具有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是其母亲。胎儿获得法律人格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规范基础在于人格作为抽象概念具有可分性。因此,应考虑在胎儿发育不同时段赋予胎儿以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以此时段为标准附加享有权利的条件。未来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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