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主体多元化、过程协商化、效力实质化等新特点。然而,现行法制中规范体系的“二元化”立场、程序设计的事后监督倾向、问责机制的唯行政主体论等制度现状难以与公众参与需求相匹配。为此,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下的实质法治为规范体系内核、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共同认识为程序设计目标、以行政效能为导向的责任配置为问责机制原则,设计全新的公众参与法治构造,以达成公众参与有效性、理性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