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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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编辑同志: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发现,我向他提出离婚,但他就是不肯离。在我的一再坚持下,他提出我们共同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的一间门面房归他所有他才同意离婚。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不久我就下岗了,生活出现困难,请问,我能否要求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芳
  
  李芳朋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你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请你斟酌自己的情况,看是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后一个条件。如果你具备后一个条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而拒绝对方提出的同居补偿
  编辑同志: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谭某要我补偿5万元钱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请问,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万元给谭某,故担心谭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起诉这条法律途径。但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丈夫病逝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今年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了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资助过我,养老费应当3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请问,丈夫死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哪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义务,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和关心照顾父母。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
  你丈夫在世时,作为妻子的你有协助他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丈夫去世后,你不但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而且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至于公婆对你的资助只能看做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与,并不能产生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两个小叔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行为的。为此,《继承法》第12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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