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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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必修课程,其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针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本文从教材的结构入手,探讨了案例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并就案例的选取和运用提出了相关见解,以期对课堂教学有所裨益。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 法制观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8-02
  
  2006年秋季,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新方案”,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新的《基础》课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针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其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由原来的整本书缩减为仅有几章内容,课时量少,知识点多,这就为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教学方法予以深入思考和探索,以提高法律基础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经过实践认为,在法律教学中引用案例,既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全面形象地解读法律知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结构探析
  (一)章节设置
  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为单独开设,分九章专门介绍了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知识,课时安排为一个学期。而在《基础》课中,法律知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七章和第八章,还有一些分散在第五章第三节、第六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中,法律知识的课时安排仅占本课程48学时中的15学时。
  (二)内容设置
  《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五章第三节为《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这里介绍了法律规范的作用(法理学知识)和公共生活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五部法律。
  第六章第一节介绍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第三节介绍了《婚姻法》。
  第七章和第八章为法律专章。其中第七章主要为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的内涵和本质、法的渊源、法律运行、法治等内容。第八章为宪法(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实体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和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和调解制度等)。
  二、案例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涵盖的知识点繁多,要做到真正理解和掌握,15学时的课时安排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教学中采用一些设计恰当的案例,把理论穿插进案例,以案说法,一方面可以避免理论知识的枯燥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知识系统化,以较短教学时间换取较大知识量,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布鲁纳也认为:“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基础》课中法律基础知识部分的原理比较晦涩难懂,如果采用单纯理论式的讲授,从法律概念到特征,再从特征到法律条文的教法,会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并且丧失对法律知识学习研究的兴趣。如果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选取一些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启发性的案例,以案例带出各种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不仅便于学生理解,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传统的理论式讲授,比较注重教学内容的体系,注重系统性、逻辑性和条理性,但是应用性不强,与实践的结合不够紧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很多的法律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为了实践服务的,它们的作用都体现在应用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做到融会贯通。比如在讲到第八章实体法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单从理论角度讲授,难于理解和判断,但通过列举几个简单的案例,可以让学生清晰的判断出什么是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客观要件,既直观形象,又容易理解和记忆。
  (三)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重视学生的参与程度,在教学中通过引入法学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凭借案例中所提供的信息和自身的认识能力,积极主动地思考,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研究和评价案例,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和思想,既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又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主动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案例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的选择与运用
  要让案例成为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有效手段,被恰当地运用,必须把好案例的选择和运用这两大关口。
  (一)案例的选择
  选择案例是法律基础教学的首要条件和核心所在。案例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要紧紧围绕本节课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授课对象,并且要注意所选案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典型性。也即所选案例应当具有鲜明性和代表性,能够充分全面地说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案例的发生、发展变化以及案例所涵盖的知识点应当是同类型、能够说明同样问题的案例中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并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2.实效性。所谓实效性是指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时代性,要能反映最新的立法精神,反映现行的法律规范。教学用的案例应当适时作以更新,因为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在不断修改和推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也在不断涌现,我们选用的案例也要顺应法律规范的变化,反映新的立法精神,比如新近出现的医院弃婴案件、网络诈骗案件等。
  3.专业性。也即所选用的案例应当与学生的专业紧密结合,体现一定的专业特点。比如对于护理专业的学生,应尽量选取医疗方面的案例,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尽量选取计算机方面的案例,对于旅游专业的学生,应尽量选取旅游管理方面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方便学生理解和接受。在教學中,我们有的老师为了节省备课时间,不理授课对象的专业特点,一个案例反复使用,这样往往打消了学生学习的热情,降低了教学效果。
  4.适当性。也即所选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和所讲知识点匹配,便于学生充分理解。案情过于复杂的案例,学生几经努力仍不知所云,不仅达不到教学目的,还会让学生丧失信心,产生厌倦心理;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知识太过简单,不用学也会,丧失学习的兴趣。知识点过多的案例,则需要重复解释,容易让学生产生云里雾里的感觉;知识点过少的案例,又不能充分说明问题,不能让学生全面理解所学知识。
  5.趣味性。也即所选案例应当丰富生动,避免枯燥乏味。生动的东西才能吸引人的眼球,激发人的兴趣。比如司法考试试题中“五头牛”的案例,这是司法考试中的经典题目,也是一个典型的具有趣味性和戏剧性的案例。在教学中,当学生听到五头牛能引发如此多的法律问题时,立刻眼前一亮,产生了求知的欲望和热情,这也为教师教学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二)案例的运用
  选取的案例要能恰到好处地被运用,发挥较好的教学效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时引入案例。案例的引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学习内容之前先抛出案例,接着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学习。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抓住学生的兴奋点,使学生产生想要解决问题的欲望,从而积极主动地学习。二是在讲授理论知识之后引入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让学生全面理解该理论知识。我们在备课時,可以选择一个最具典型性的、全面反映该节课程内容的案例作为引导,在课前提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法律知识,引入不同的小案例,对所学知识加以讲解。本节知识讲授完毕之后,让学生们共同讨论解决课前提出的案例,将所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达到融会贯通的目的。
  2.善于运用案例的变换对比方法,明确易混淆知识点。案例的变换对比,对于区分易混淆知识点,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在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时,我们知道两者在起因、限制、对象和限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如果通过单纯的理论讲授,难免晦涩难懂,易发生混淆。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变换案例不同情形的方法,对两者作出明确区分。可以举这样的例子:某犯罪分子李某意图报复曾经抓捕过他的警察张某,一日开着偷来的汽车要撞死张某。正当防卫情形——张某见此情景拔出手枪开枪射击,致使李某死亡,汽车撞至路边着火。紧急避险情形——张某当时并未带手枪,不得已躲进附近一家饭店,车子撞向饭店,导致饭店受损但无人员伤亡。这种变换对比的方法,将两者的区别通过相近的案例形象生动地展现出来,更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
  3.注意实体法案例与程序法的结合。《基础》课中实体法部分和程序法部分均被安排在第八章,并且所占篇幅较小,都为一节内容,课时量有限,教学内容多。再加上程序法的规则细致而且枯燥,学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全掌握,这就为教学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在实体法案例教学中适当引入程序法的相关知识,以实体带程序,培养学生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治理念,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繁杂的程序规则,提高学习效率。
  
  注释:
  赖平.论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学中的运用.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
  199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陈爱华.案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学中的运用.法制与经济.2009(8).
  [3]杨支才,谭宏钢.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09(3).
  [4]熊小松.论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法学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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