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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这个制度不但是《婚姻法》总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明文规定的,也是我国自古以来传统观念中婚姻家庭的基石。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频频出现使得这一制度名存实亡。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若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法律不应过度干涉人的自由。对此,不敢苟同,本文认为,“第三者”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而且其行为也严重违背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引起相关人的重视,并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第三者侵害婚姻;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
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概述
第三者侵害婚姻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更涉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老人的关心照料。正是因为我国既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也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所产生的后果释明。所以每当受害配偶依据现行法律起诉到法院以求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法院都显得力不从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办事,有关第三者侵害婚姻的问题上,我国只有少量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他们并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出自国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不能泾渭分明,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很多规范是根据道德标准来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约束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而道德是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准则,没有强制拘束力,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是非标准,它只能约束人们的内在心里,违法了道德将忍受内心的谴责和周遭的负面评价。
第三者实施侵害婚姻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一定的程度问题,依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也将承担不同的责任。例如,与有配偶者暧昧,这种对婚姻没有造成实际的影响,对对方配偶没有造成相当程度威胁的行为,就应当凭借人们自身的道德观念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能依靠国家的强制干预。
(二)、《合同法》上的責任
婚姻是指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从某个角度上讲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双方平等、自愿,缔结婚姻,并享受婚姻中的权利,履行婚姻中的义务,这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夫妻违反忠实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合同法》来规定,可以依据夫妻双方事先自愿签订的合同来解决,这种方法在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具体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承担责任。然而,笔者认为合同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合同只能约定有关财产的责任划分,却不能约定人身权利的内容,另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虽说是基于自愿,却并不完全自由,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可能碍于情面,或者为了取悦对方,不得不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不合理条款,一旦这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将可能承受财产不能被公平分割,自己承担的义务过重,甚至是更加严重的后果。从这些方面来看,适用《合同法》来解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并不是最佳选择。
(三)、《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
第三者插足婚姻的行为,涉及了三方当事人,夫妻双方和第三者。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却没有规定违反了此条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换句话来说这条仅是一条具有宣示作用,但欠缺操作性的条款。从《婚姻法》的总体内容来看,其本身规定的内容大多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规制,涉及的主体一般是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还有子女。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适宜纳入到《婚姻法》的规范体系当中。而《侵权责任法》首先有其特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准确的判断出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将第三者的行为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扩大了受害一方配偶行使请求权的赔偿主体,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再次,《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和情形,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给对方配偶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侵权责任法》能准确计算出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并能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弥补受害配偶的精神创伤;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受害方可以自由选择,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也可能不伤及夫妻感情,从而挽救了一段婚姻。
三、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责任问题并没有系统的规定,这不代表将来我们仍缺少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引起相关人的重视,并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每个国家都是由千万个小家组成,千万个小家的幸福与美满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完善第三者侵害婚姻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既是切实贯彻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最后能够为我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埋下伏笔。
参考文献
[1]冯丽丽,刘廷华.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J].宜宾学院学报,2012,08:75-78.
[2]郑再良.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7:58-59.
[3]施芳群.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J].人民司法,2012,17:59-63.
[4]王冶英.“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5,03:89-92.
[5]翁文旋.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问题[J].邵阳学院学报,2005,01:67-69.
[6]刘硕.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责任——以侵害配偶权为视角[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9:39-42.
[7]李成.“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论[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7-9.
关键词:第三者侵害婚姻;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
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概述
第三者侵害婚姻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更涉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老人的关心照料。正是因为我国既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也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所产生的后果释明。所以每当受害配偶依据现行法律起诉到法院以求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法院都显得力不从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办事,有关第三者侵害婚姻的问题上,我国只有少量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他们并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出自国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不能泾渭分明,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很多规范是根据道德标准来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约束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而道德是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准则,没有强制拘束力,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是非标准,它只能约束人们的内在心里,违法了道德将忍受内心的谴责和周遭的负面评价。
第三者实施侵害婚姻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一定的程度问题,依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也将承担不同的责任。例如,与有配偶者暧昧,这种对婚姻没有造成实际的影响,对对方配偶没有造成相当程度威胁的行为,就应当凭借人们自身的道德观念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能依靠国家的强制干预。
(二)、《合同法》上的責任
婚姻是指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从某个角度上讲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双方平等、自愿,缔结婚姻,并享受婚姻中的权利,履行婚姻中的义务,这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夫妻违反忠实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合同法》来规定,可以依据夫妻双方事先自愿签订的合同来解决,这种方法在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具体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承担责任。然而,笔者认为合同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合同只能约定有关财产的责任划分,却不能约定人身权利的内容,另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虽说是基于自愿,却并不完全自由,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可能碍于情面,或者为了取悦对方,不得不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不合理条款,一旦这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将可能承受财产不能被公平分割,自己承担的义务过重,甚至是更加严重的后果。从这些方面来看,适用《合同法》来解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并不是最佳选择。
(三)、《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
第三者插足婚姻的行为,涉及了三方当事人,夫妻双方和第三者。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却没有规定违反了此条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换句话来说这条仅是一条具有宣示作用,但欠缺操作性的条款。从《婚姻法》的总体内容来看,其本身规定的内容大多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规制,涉及的主体一般是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还有子女。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适宜纳入到《婚姻法》的规范体系当中。而《侵权责任法》首先有其特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准确的判断出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将第三者的行为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扩大了受害一方配偶行使请求权的赔偿主体,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再次,《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和情形,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给对方配偶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侵权责任法》能准确计算出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并能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弥补受害配偶的精神创伤;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受害方可以自由选择,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也可能不伤及夫妻感情,从而挽救了一段婚姻。
三、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责任问题并没有系统的规定,这不代表将来我们仍缺少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引起相关人的重视,并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每个国家都是由千万个小家组成,千万个小家的幸福与美满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完善第三者侵害婚姻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既是切实贯彻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最后能够为我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埋下伏笔。
参考文献
[1]冯丽丽,刘廷华.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J].宜宾学院学报,2012,08:75-78.
[2]郑再良.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7:58-59.
[3]施芳群.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J].人民司法,2012,17:59-63.
[4]王冶英.“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5,03:89-92.
[5]翁文旋.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问题[J].邵阳学院学报,2005,01:67-69.
[6]刘硕.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责任——以侵害配偶权为视角[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9:39-42.
[7]李成.“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论[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