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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多元体系中,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自治条例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其立法根据或权限的不同。与经济特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无限性和较大的变通权。与特别行政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的立法范围和权限相对较小。这一立法,既服务于中央法律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需要,又必须服从于维持单一制国家地方相对分权的需要;既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特区立法,又有别于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型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