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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目前比较重要且有效的刑事惩罚方式之一。其最早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成为现今刑事惩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缓刑制度的积极意义已得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共识,其不但弥补了短期自由刑诸多弊端,如关押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执行刑罚可能导致的失业、就业、婚恋等一系列问题,而且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国际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经济、谦抑的理念亦相吻合。 笔者查阅了近些年所在法院的缓刑适用情况,其中2011年办理刑事案件1049起,判决1583人,其中判处缓刑389人;2012年办理刑事案件1135起,判决1601人,其中判处缓刑386人;2013年一季度办理刑事案件168起,判决312人,其中判处缓刑80人。虽然缓刑总体适用率有所上升,但仍不足30%,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一方面囿于国情,另一方面制度存在漏洞,有待完善。
(一)规范缓刑案件的庭审程序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这份调查报告将成为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助推缓刑案件的审判更加合理高效。笔者所在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与当地的司法局的矫正科(矫正组织)多次沟通协商,建立起了良好的联动机制。矫正组织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提升了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利于破除以赔偿或者罚金形式来换取缓刑这一错误的逻辑,让庭审真正回到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上来,取得了很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如调查期限与审理期限的冲突问题,如沟通不当或者不及时,调查所在地又处偏远地区,就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乐清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前移委托社会调查的时间,即在检察院在决定提出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后、提起公诉前,就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保证审判工作不耽搁。萧山法院则是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由司法局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派驻法院,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做好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工作,促进审判工作与审前评估工作的无缝对接。
(二)完善缓刑案件的执行和监管。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该制度对于缓刑案件的服刑人员意义重大,施行以来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大幅减少,再犯率不断降低,"一缓了之"的心理逐步扭转,且基于此的监管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不断的拓展和延伸。
社区矫正要实行"重其重"。缓刑也是一种刑罚,必须认真对待,从严监管。建立审判与矫正无缝对接。法院宣告判决缓刑后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送达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并要求被告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社区矫正组织将报到回执及时送交法院,防止出现漏管、脱管。借鉴嘉善法院的"三色"预警制度,根据犯罪成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等因素,对服刑对象采用红、黄、绿三色管理,红色代表高风险,列为严管级;黄色代表中风险,列为普管级;绿色代表低风险,列为宽管级,而这样的分级并非固定,可根据服刑对象的改造表现予以调整,对于其中不服监管,恶意脱离监管且屡教不改的对人员坚决予以收监,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也要体现"轻其轻"。缓刑人员往往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挽救改造,可给予人性化的监管。及时开展入矫教育。矫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教育训诫,并告知其注意事项及相关联系方式。建立心理档案,对每一位新入矫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一旦服刑人员出现思想波动,及时予以疏导。设立帮教中心,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庭审帮教、执行移交、案后帮扶、检察帮教等工作,形成判前、判后法制教育、学习支持、就业帮助等多角度帮教体系,探索建立延伸性帮教基地,定期或不定期访问社区矫正组织,回访被告人,全面了解被告人改造情况,解决服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活和心理问题,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的服刑人员采取灵活的办法,可以在当地设立保证人,由村长或者村干部担任,监督服刑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汇报。
加罗法洛说过,"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殘酷,刑罚达不到必要的限度又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适用缓刑这一更温和的惩教方式对重塑犯罪人及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着重大意义,且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国际上刑罚的轻刑化谦抑化是势趋。我国的上层立法者已清醒意识到这一点,近些年对缓刑制度的修改完善不断加快,呼声很高的《社区矫正法》相信不久将来就会出台,缓刑制度及至整个刑罚体系将迎来一个崭新的起点。
(一)规范缓刑案件的庭审程序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这份调查报告将成为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助推缓刑案件的审判更加合理高效。笔者所在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与当地的司法局的矫正科(矫正组织)多次沟通协商,建立起了良好的联动机制。矫正组织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提升了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利于破除以赔偿或者罚金形式来换取缓刑这一错误的逻辑,让庭审真正回到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上来,取得了很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如调查期限与审理期限的冲突问题,如沟通不当或者不及时,调查所在地又处偏远地区,就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乐清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前移委托社会调查的时间,即在检察院在决定提出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后、提起公诉前,就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保证审判工作不耽搁。萧山法院则是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由司法局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派驻法院,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做好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工作,促进审判工作与审前评估工作的无缝对接。
(二)完善缓刑案件的执行和监管。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该制度对于缓刑案件的服刑人员意义重大,施行以来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大幅减少,再犯率不断降低,"一缓了之"的心理逐步扭转,且基于此的监管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不断的拓展和延伸。
社区矫正要实行"重其重"。缓刑也是一种刑罚,必须认真对待,从严监管。建立审判与矫正无缝对接。法院宣告判决缓刑后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送达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并要求被告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社区矫正组织将报到回执及时送交法院,防止出现漏管、脱管。借鉴嘉善法院的"三色"预警制度,根据犯罪成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等因素,对服刑对象采用红、黄、绿三色管理,红色代表高风险,列为严管级;黄色代表中风险,列为普管级;绿色代表低风险,列为宽管级,而这样的分级并非固定,可根据服刑对象的改造表现予以调整,对于其中不服监管,恶意脱离监管且屡教不改的对人员坚决予以收监,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也要体现"轻其轻"。缓刑人员往往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挽救改造,可给予人性化的监管。及时开展入矫教育。矫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教育训诫,并告知其注意事项及相关联系方式。建立心理档案,对每一位新入矫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一旦服刑人员出现思想波动,及时予以疏导。设立帮教中心,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庭审帮教、执行移交、案后帮扶、检察帮教等工作,形成判前、判后法制教育、学习支持、就业帮助等多角度帮教体系,探索建立延伸性帮教基地,定期或不定期访问社区矫正组织,回访被告人,全面了解被告人改造情况,解决服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活和心理问题,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的服刑人员采取灵活的办法,可以在当地设立保证人,由村长或者村干部担任,监督服刑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汇报。
加罗法洛说过,"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殘酷,刑罚达不到必要的限度又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适用缓刑这一更温和的惩教方式对重塑犯罪人及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着重大意义,且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国际上刑罚的轻刑化谦抑化是势趋。我国的上层立法者已清醒意识到这一点,近些年对缓刑制度的修改完善不断加快,呼声很高的《社区矫正法》相信不久将来就会出台,缓刑制度及至整个刑罚体系将迎来一个崭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