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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管理人大多采用经理型模式,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对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一代理合同进行优化,重激励、轻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要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实现基金管理人从经理型向股东型的彻底转变,将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由传统的基金运行模式中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改造为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化转型,相对于经理型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有两大功能:对基金管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矫治功能;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甄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