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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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制度登记中存在的限制性问题,核心目的是在登记方案完善的同时,进行登记制度的创新,提升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整体价值,促进制度体系的有效创新。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优化策略
  针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容,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在制度构建中,虽然在不动产登记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形成的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在登记制度执行中存在着限制性问题,而且,在一些国有土地资源利用的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申请人缺少法律意识,会导致登记制度没有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出现登记制度执行相对落后的问题,为房建工作的手续执行带来限制。因此,在现阶段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中,应该结合不动产的执行策略,进行不动产设计方案的完善,提升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整体价值,为现代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
  1、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限制问题
  1.1土地审批手续使用人与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建人不一致
  通过对集体土地登记状况的分析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登记机构会遇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使用不合理的问题,这种制度与规划审批手续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分析中,存在着用权人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同时,存在着登记簿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问题,结合土地登记簿的内容分析发现,当出现已经存在的登记记载表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问题,在房屋转让的过程中,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为房屋的使用造成限制[1]。
  1.2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等级制度认识匮乏
  通过对集体不动产登记执行制度的分析,一些农民对制度以及产权认识不明确,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专业认识存在差异,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相对较强,但是由于缺少对房屋产权的认识,他们存在着抢占、违建的问题,忽视了对土地房产证的认识。第二,农民对房屋登记以及制度相脱节,制度导向内容无法满足农民所获得的登记利益,阻碍了房屋登记的实行及开展。
  1.3租赁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
  通过对集体土地登记状况的分析,集体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建造房屋的现象较多,但是,租赁土地的长短存在着差异性,租赁形式也大不相同,一些租赁形式需要先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申请就可以直接租赁,一些则需要通过转租的方式取得。因此,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这些内容也应该得到及时性的解决[2]。
  2、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分析
  2.1 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处理
  在一些农村房屋建造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出现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经过审批就建成的情况;第二,边批边建的情况;第三,少批多建的现象;第四,批东建西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农村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农村地区在房屋扩建的过程中,还会考虑到农业生产的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会对土地的审批造成限制,为登记机构的管理造成限制。因此,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应该结合土地登记状况,进行登记审批方案的确定,以保证登记工作构建的安全性、有效性[3]。
  2.2对房地权利人不相同的处理
  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房地产权人不同处理方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着土地审批手续使用人以及规划审批手续建房人不同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就是主体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内容的分析发现,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需要保持一致的原则,当两个主体出现不一致的问题,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事实,可以按照和谐处理方法,规划审批手续的房间人若要获得房屋所有权,就需要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认可,并及时向推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按照取得合法土地的使用手续,进行房屋首次登记。
  第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其中一种是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这两个主体存在不一致时,当进行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房屋转让的问题,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起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就需要在双方都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不动产登记转移。在双方都统一将不动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建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在租赁土地有关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中,应该针对集体土地形式,通过租赁的方法进行房屋的建造,在这种租赁土地期限不同的状态下,会为土地租赁的使用带来限制。而且,在租赁形式多种状况下,应该结合乡村委的祖伦方法,进行转租方法的确认。在这种状况下,当建房人得到了相关审批规划时,按照规定进行建造,若在这种背景下不给予登记,会使建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类型的登记背景下,为了防止发生土地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一致的问题,应该取得相关的证明。例如,在土地所有者证明土地出租房证明的过程中,通过对建房人不同登记证明的分析,可以防止矛盾问题的发生。而且,在租赁土地房屋时,经过初始登记之后,需要进行不同的登记,一种是转移登记,主体为土地所有者;另一种是抵押登记,主体为土地管理部门。在这些登记内容执行的过程中,可以提高登记办理的有效性[4]。
  结语:
  总而言之,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应该按照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内容,进行登记管理方法的完善,充分保障登记制度执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保障登记执行的有效性。通常状况下,在集体登记制度完善中,应该结合登记内容,进行登记方案的执行及确定,并保障登记方法的科学性,结合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以及房地权利人不相同的处理方案,进行登记制度的完善,充分保证登记方案执行的有效性,促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执行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陈金波.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背景[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7, 32(5):134-134.
  [2]黄尔双,付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探讨[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7(24):52-52.
  [3]汪波平,赵科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構——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背景[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6(3):67-74.
  [4]张馨月.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J].环球人文地理,2017(7).
  作者简介:
  栾桂燕,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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