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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9月,李某伪造了姓名为"刘惠"的假身份证,并以此办理了银行卡。随后用手机向500余人发送了内容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户名刘惠”的手机短信。我等五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现金。有人说,李某的短信并无汇款事由,表明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