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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4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日常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深建物业[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通知印发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日常维修金余额,必须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全部依法交存至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印发之日后代收的日常维修金,按现行规定及时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