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关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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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都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在故意的场合中都具有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四条仅在达到既遂时才可成立过失危险犯.对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过失犯,在加重结果未出现时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既遂定罪量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仅在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都具有过失时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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