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赔偿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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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体育活动本身具有危险性,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大部分学生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伤害事故的多发阶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学校体育教学的萎缩,严重威胁体育教师的职业发展。而学校体育又具有独特的社会公益性,让学校和体育教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公平。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性教育,体育教师行使的是教育“公权力”的延伸,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理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义务教育学校 体育伤害事故 国家赔偿 公权力
  一、前言
  每当谈起学校体育课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沉重的话题,总是令多少一线体育教师谈虎色变。体育课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了体育教学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它使得学校体育教学成为一种高危险行业。无休止的诉讼和纠缠、高额的赔偿费用让体育教师放弃了几乎所有具有挑战性和危险性的教学内容。在现在的体育课教学中,很少能看见“跳山羊”、“爬竿”、“云梯”和“单双杠”之类的风险性体育项目,学校稍微具有危险性的体育器械都被拆除。“刀枪入库”换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中小学生体质的普遍下降和体育运动技能的退化,造成我国国民体育素质和体育竞技水平的整体下降。而目前我国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研究较为薄弱,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同情家庭和受害者,使学校和体育老师处在不利地位,给从事体育教学的一线体育教师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探索一种既能保障未成年学生和家庭的利益,又能解决体育教师后顾之忧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学校体育教学的本质属性和特殊的社会意义
  (一)体育本身的挑战性和竞争性决定了学校体育具有潜在的危险属性
  学校体育是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内容来进行教学和训练的,它要求学生直接参与活动,并承受一定的生理负荷和心理负荷。处在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思维也比较活跃,缺乏自我调控能力,做出一些让老师无法预料、更无法预见的事情也是常事,而往往是这些不可预见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竞技性体育课毫无疑问带有极大的危险性,即使非竞技性体育课也带有一定的风险,这是一般的常识。因此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体育教师必须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预防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甚至只要遇到动作技能稍微难一点的体育项目的教学,体育教师就会神经高度紧张,不惜以降低动作难度和标准来换取课堂的平安。
  由于体育其竞争性、挑战性的特点,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学生在学校体育行为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客观事实。与交通事故一样,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只可能是尽量减少和避免,但决不可能杜绝。正因为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
  (二)学校体育具有特殊的社会公益性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学校的法律地位较其他的法人、单位机构特殊,它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这一点也决定着学校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同时,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入学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学校行使的是政府部门委托的“公权力”,教育是一种国家行为。体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不但具有学校教育最基本的公益性职能,而且还承担着培养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提高未来国民整体体育素质的任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完全由学校和体育老师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责任会使体育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对立,会防碍体育教师自由的教育活动,对体育教育会产生一连串的不良影响。也会阻碍学校贯彻执行相关的体育工作条例,让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三、国内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和经费来源
  (一)国外学校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
  学校事故赔偿法制早在19 世纪中叶的欧洲已经出现,在20世纪中后期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事故赔偿法制体系,其中以日本、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最具代表性。我国教育部在2002 年以法规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制。
  1.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法制
  1961年包括纽约州在内的五个州制定了“教职员赔偿责任免除法”。根据这部法律规定,被判定为有责任的教职员的赔偿金等将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代之负担。这一立法受到教职员团体及教育委员会联合会等组织的欢迎,并逐步得到普及。
  2.英国自治体赔偿责任的法制
  在英国的学校事故赔偿中,最具特点的应该是地方自治体(教育委员会)一直承担着由于学校设施的缺陷、瑕疵而产生的责任。
  3.联邦德国国家赔偿和无过失补偿的法制
  联邦德国1964—1967年的有关娱乐、体育事故的判例,是通过“特别牺牲补偿”的法理所实施救济。德国法学家汗斯教授认为:“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
  4.法国国家民事责任和无过失行政责任法制
  法国1899年7月20日的立法对民法原则进行了修订。这是一部公立学校教师的民事责任由国家代理的立法,由此消除了对教师进行附带民事责任诉讼请求的可能。公立教职员在工作中对儿童、青年,或由儿童、青年之间自身造成加害行为时,公立教职员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代理。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对该教职员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不论日本、美国、英国、联邦德国,还是法国,都在寻求一种最为合理公正的赔偿法制,建立国家或自治体等为赔偿主体,以国家经费等为主要赔偿金的赔偿救济制度。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都体现的是国家责任意识,并没有让学校和体育教师处在诉讼和赔偿的风口浪尖上,对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教师都承担着保护责任。   (二)我国学校伤害事故赔偿的经费来源
  在我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应是公益性机构而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教学的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拨给,除此之外很少有其他经费来源。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功能决定学校不能象企业那样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主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依照国家法律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也主要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以补充捉襟见肘的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样属于学校自己支配的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费是很少的。如果让学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就只能从教育经费中支付,这势必造成新的不公平,为了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公平与利益而使大家的受教育的水平下降。用教育经费来赔偿,不仅对其他学生来说不公平,而且是不合法。《教育法》第61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活动,不得挪用可克扣。” 赔偿明显不是教育活动。我国上海市和杭州市等城市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风险开始采用保障理赔的方式,事故处理逐步市场化,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同时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大和比较特殊的事故。
  四、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赔偿的间接性和可行性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制度以来,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和重心经历了“以乡为主”和“以县为主” 的不同阶段,虽然基本上是以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但仍然属政府举办和管理,属国家性质。根据1997年《中小学财务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收支项目中没有单列的学校赔偿科目。2008年春季全国对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这便使义务教育学校承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资金来源被切断。在义务教育没有自身收入和自我积累的情况下,刚性支出不减,导致学校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障,根本上没有履行赔偿的责任能力。基于义务教育的特殊性质和实际上由国家举办与管理的事实,义务教育学校以所谓法人的身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没有独立财产作为保障的。在“全民—国家—政府—学校”的委托代理链中,“第一级委托人为全体公民,这是分散的委托者,代理人为国家,但由于国家是一个虚拟体,因此其实际代理人为政府。次级委托人是政府,其代理人是学校。这类学校由政府直接举办经营,学校并非独立的法人组织,不存在平等关系,只是基于事权的一种行政层级关系。”可见,无论从法人的设立角度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义务教育学校都不具有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另外,从财政学的角度看,义务教育是政府以公共教育支出作为投入而举办的社会公共产品,该产品的投资义务主体是政府,消费权利在公民。
  因此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学校在民事法律地位上虽然是独立法人,但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是在国家授予其管理的权限内从事教育活动,其教育经费有国家拨给,国家理应作为赔偿主体,即应由学校所在的上级部门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些学者主张,学校(指义务教育学校)既然行使了国家的部分公权,那么在学校行使公权中造成的学生伤害,就应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负责赔偿。考虑到现行教育体制决定教育经费的来源以及中小学教育的公益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应借鉴和结合国家赔偿的做法,建立自己特色的学生赔偿机制。有鉴于此,要真正全面、彻底地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能力问题,惟有将义务教育学校的赔偿纳入国家行政赔偿体系中,由政府全额赔偿。因此建立以国家为赔偿主体,以国家划拨专项经费和保险经费来源为基础的国家赔偿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国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更能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依法治国”法律意识。
  五、国家赔偿模式对学校体育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防止学校深陷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泥潭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可以让深陷赔偿泥潭的学校能从赔偿事故中抽身,回归到学校的教育本质工作中来。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中,更加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对教师与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更加能够将有限的教育经费用在刀刃上,更新学校体育设施和改善学生体育活动环境。尽量减少和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教学向更高、更好的目标迈进。最终受益的是社会的教育和未成年人及家庭的利益。
  (二)有利于促进体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可以缓解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避免“刀枪入库”现象的发生。体育教师将不再为悬在头上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利剑”所捆扰。就能全心全意投入学校体育教学和训练之中,在遵循教学和训练原则的基础上,按部就班的推进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真正让所有学生体验体育成功的乐趣,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真正实现体育培养人和锻炼人的社会功能。也会让大量的优秀体育人才涌进体育教师队伍的行列,优化体育教师队伍,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有利于提高未来国家的民族体育素质和竞技体育运动水平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就会让大部分的学校和社会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参加体育锻炼的机会,将会为未成年人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奠定坚实的基础。相应的也会促进国民体育素质的提高,在全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会让我国的竞技体育有坚实的、深厚的基础,使我国的体育竞技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有利于实现体育强国的梦想。
  六、结论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能促进学校体育教学的向前发展,也关系到未来国民的身体素质,直接影响我国的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从我国学校体育的实际情况和法理上看具有可行性,应加快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模式的立法研究,完善以国家为赔偿主体,以国家经费为主要来源的国家赔偿模式,建立一种合理公平的赔偿机制,推动学校体育教学更好服务每一个青少年学生。当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体育老师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教学和训练中存在着主观的故意或重大的过失,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教师还是要承担事故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教师进行行政处分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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