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分析

来源 :经济研究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ngyingl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制是20世纪经济领域伟大的发明,它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贸活动过程中,借贷、买卖等都可能涉及到对外担保。一部担保法的出台改变了许多公司企业的运作方式和风险预防模式。中国公司法出于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了程序性的限制规范,欲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这样的集体决议方式来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限制。限制必然带来不便,如何在限制与交易便利之间达到利益衡平,以维护交易人、公司股东、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均衡。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利益衡平;交易便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88-02
  
  概述
  有限责任制度是20世纪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明,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载体公司已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深入人心。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公司内部责权机构的构建则对于整个公司治理亦是举足轻重。
  一、成文法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共有3款,全文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要件是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时如章程对于限额有规定不得超过其限额。首先,该款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由法定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即有且仅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作为有权机关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他任何法人机关诸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均无权作出。而公司章程则有权在法定的公司机关范围内择一作为担保决议的决定机构。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限额作出规定。
  第2款、第3款则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对于决议的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公司法第16条规定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第16条所规定有关担保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担保权人在未满足有关的程序性规定时,而和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签署了有关担保协议,或者进一步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在此时如何判断担保协议之效力?
  首先,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属于程序性的规定,但其规定为法定,其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推定在国家范围内被每个主体所知悉。此法律规定区别于公司自理所确定的章程中的规定,简单言之,法律得拘束所有主体,但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11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正因为此,现在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公司通过其法人自治在章程中形成的规定,所以作为担保权人应当知悉法律对于公司担保的限制规定。
  其次,“法人之本体,则为社会的组织,故具有法律的固有之机关,由此而活动……法人之机关,则非自然的存在,须以法律、法人设立行为,规定其组织及权限。”[1] 公司属于法人,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同时中国的法人制度中有设立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法人机关。其中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监事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而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为代理机关对外作出代理行为。
  第三,从利益分析来看,对于该条款的适应问题,事实上是对于担保权人与公司股东、公司其他不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平问题。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股份有限公司,前者在资合的基础上存在较大人合性,而后者原则上是比较偏重于资合,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更能体现这样的资合性质。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存在一定的人合性且公司规模等一般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较小,但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人数可能较多,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其企业经营往往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在衡平两者利益时应当有一定的考虑。
  结合上述因素,担保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签署了有关担保协议,或者进一步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此时该担保协议不具有拘束担保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在此时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代理权滥用。因为法律已经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要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其未在要件满足时即签署担保协议,显然是存在过错,故认定其存在代理权滥用。此种情况同样并不符合表见代理之规定,亦不得据此而主张维护交易之稳定。“有人认为第三人必须积极地知道了代理权的滥用,才能认为第三人不应受法律保护。另一些人则认为,只要第三人应当知道代理权的滥用即可认为第三人不应受法律保护。第一种观点的不足在于,积极的知道几乎是无法证明的。而第二种观点则会给法律交易增加过重的负担,因为他给第三人设定了调查内部关系或者甚至探究被代理人真实利益的义务。这即是说代理权的滥用对第三人而言必须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人根据其知悉的一切情形,只要不是熟视无睹,就不可能不知这种滥用。”[2]
  第二,就担保权人而言,其亦存在过错,盖因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要件,担保权人未核实要件,而与明显无代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协议,显然不得认定其为善意。同时考虑实际利益者,原则上担保行为与实际经营并无关系,担保人在担保行为中并不得益,即便获得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亦不过是获得相应的可能的补偿对价而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协议显然是使公司陷入不利益之虞。而担保权人则通过担保行为,获得的债的保全或是取得擔保物权,对于债的清偿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其获得之利益是明显的。由此从利益价值衡平而言,对于加强担保权人的注意义务是恰当的。
  第三,如前述,公司作为微观经济的主要组成,其社会意义重大,作为第三人的担保权人其本身确有利益存在,而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而言亦存在利益。“法律直接所规定对于代表权之限制,以应保护的法人之利益较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上之利益更为重大,此时不复保护善意第三人。”[1] 事实上法律所定之限制,应当推定所有主体知悉,故违反该限制不应认为善意。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
  (一)认定其为效力待定
  依据法理以及公司法之规定,有权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表示意思的是依法依章程确立的有关机关,其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以有关机关的决议形式作为载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权限而签订担保协议的显然是一种无权处分。在这种无权处分状态下,依据合同法以及中国法律理论的理解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那么这种无权处分是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而认定合同有效呢?依据表见代理之要件,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依法行使该权力的是公司法人的某个机关,而非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对于代理权限制所生之表见代理需要代理人之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须相对人之善意,与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之存在……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仍可信其为代理权限内之行为。”[1] 由此可以,此时并不符合表见代理之要件。
  如果认定为效力待定,那么原则上在争议发生时,担保单位一般不会予以追认,由此便导致该担保协议未生法律上之效力。但对于效力待定者,原则上没有期限之限制,对于平衡交易便利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利益未必能够妥当。
  (二)无效
  直接依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之规定,而认定该协议因无公司法人相关机关的决议程序而认定其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是公权力对于私权的一种强制的司法干涉,其条件应当是苛刻的。公司法之规定原则上仍旧不失为一种程序性的规范,如果认定为无效,虽然从现行的法律规则中,担保权人有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权利,但事实上对于交易便利和公司治理之间却无法形成有效制衡。
  (三)可撤销
  准用意思表示瑕疵或程序性规范之违反的撤销制度来进行救济,以维护利益平衡。在未撤销前仍认定该担保协议有效,以维护交易之便利;设立撤销权,以维护公司治理之利益,同时设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以限制公司撤销权的滥用,并以维护交易稳定。
  总结
  综上,对于法律明确规范的公司治理中的限制,其效力应当优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主体越来越多,其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公司治理的维护应当予以肯定,但此种维护,应当亦可以考虑各种公司性质之不同而在具体规范中体现出差别,进而更好地平衡公司治理所涉及之利益与涉及公司的交易便利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1-547.
  [2]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29.[责任编辑 陈丽敏]
其他文献
摘要:低碳经济是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发展模式。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开启了低碳经济的新纪元,2010年“两会”期间“低碳经济”成为关键词,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世界银行在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要构建“低碳型世界”。这一大背景下,税收作为一种富有效率的宏观调控杠杆,在发展低碳经济进程中必将大有作为。拟在分析中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发
期刊
摘要:李源潮同志在《共产党的干部必须清正廉洁》讲话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许涉足低俗场所,要“抗得住诱惑,把好欲望关。”李源潮同志的讲话分析了当前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执政党民生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生活低俗化;诱因;马克思主义民生观  中图分类号:D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225
期刊
摘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最高价值追求。全面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人的发展理论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人的发展。  关键词:人;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D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223-02    1894年1月3日,朱·卡内帕请恩格斯为1894年3月起在日内瓦出版的周刊《新纪元
期刊
摘要:定位决策问题是新升本科院校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目前新升本科院校因定位失当而陷入发展“误区”的情况比较突出。因而,客观分析新升本科院校决策失误的原因以及如何走出定位决策“误区”对这类院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新升本科院校要做到准确合理地定位,走出决策“误区”,应重点从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认真分析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以及合理防范决策风险等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新升本科院校;定位决策;误区
期刊
摘要:民办高校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教辅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要重视民办高校教辅人员的工作现状,正确处理教辅人员与专业长、教师、学生、辅导员间的关系,深刻理解教辅人员职业的重要性。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辅人员;工作现状;职业素质  中图分类号:G45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287-02    在中国高等教育由精
期刊
摘要:基于浙江省1978—200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从城市化水平和农村金融发展的视角,研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VAR模型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效应进行计量检验。结果显示: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在城市化过程中未能得到良性规范发展,不能有效地促使农民增收;农村城市化水平是农民收入增长的Granger原因,短期内具有实质性,长期内能促使农民增收稳步提升。  关键词:农村金融;城市化;农民
期刊
摘要: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更是农业的命脉。作为一个农业强市,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滨江临海的江苏南通防汛工作任务繁重。当然,干旱也是该地区频发的灾害之一。农村水利建设对南通而言可谓重中之重。对此,在分析南通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解决对策,如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改善管理体制等,从而为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提供现实依据。  关键词:农村;水利建设;江苏南通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
期刊
摘要:非公企业党员民主听证是非公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在建设企业信任,降低决策风险,决策民主化,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显著功能。今后党员民主听证会的功能优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第一,契合企业各方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的需要,第二,专门化听证,侧重参与企业发展决策。第三,整合运用职代会、工会体制化资源。  关键词:党员;民主听证会;萧山;制度功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
期刊
摘要: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达到规模效益,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利用实地调研的资料,分析了山东省苍山县代村社区近年来通过土地集约经营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和不足,对该村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并为其他地区进行土地流转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0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58-02    改革开放以
期刊
摘要:在2004年新大纲强调培养学生听说能力的背景下,大学英语教学受到四六级考试新导向的影响,语法教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学生语法能力普遍不强带来了种种问题。传统的语法教学有弊端。在新形势下,大学英语语法教学要在教什么和如何教这两个方面寻找新的出路。旨在探讨如何通过编制语法口诀来解决这两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来自教学实践的语法新口诀,并初步分析总结了口诀教学的效果。实践证明口诀教学是可行有效的教学策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