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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领域,搭售行为较为盛行,网络企业实施搭售行为往往具有特殊动因。为了实现反垄断法适用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要对不同立法例中搭售的内涵进行解读,并对不同司法辖区规制网络企业搭售行为的实践进行考察。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搭售行为时,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免费提供不是否认搭售成立的正当理由,同时应谨慎运用顾客要求测试法来认定"独立的产品",并关注捆绑安装行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以评价该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