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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合同法中,签署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其赔偿违约导致的相应损失。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此项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之范围难以确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CISG第74条对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试为CISG下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划清明确的界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CISG 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
作者简介:王佳忆,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3-02
一、CISG之损害赔偿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旨在规定和约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其中,第74条规定了违约受害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第74条设立的目的旨在使受害人获得与合同正常履行相同的情形下应有的收益。其条文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从第74条的条文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文并没有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提供明确的依据。相反,对于计算损害赔偿之具体范围之权利,法条让渡给了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各案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确定。第74条中规定的法院(或仲裁庭)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二:可预见性以及因果关系。然而,这两项依据在法条中并无明确的范围。第74条在表述可预见性时,运用了“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而在表述因果关系时,第74条也没有提到具体判定因果关系之手段和方法。此外,即使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都被满足,在具体的个案中,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仍然不能明确确定。这是因为第74条并没有明确表述损害赔偿之种类,取而代之的是,在条文的第一句,举例性地提到了“利润的损失”,至于其他损失的可赔与否,法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的种类的不确定性,导致国际贸易中遇到具体纠纷时,合同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上述三要件,试得出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范围之明确界限。
二、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要件
CISG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必须限制在违约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而具体判断的标准则是“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由于第74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并不明确,笔者试图通过借鉴侵权法中相关规定,试图判断可预见性的具体范围。在侵权法中,一项判断可预见性的重要准则便是“合理个人”原则(reasonable person test),这项准则旨在说明在判断可预见性时,法院通过判断一个普通平常的个人在相同处境下可以遇见的范围,来确定侵权人应当遇见的范围。如同侵权法一样,在判断CISG第74条项下的可预见性时,多数法院也运用了“合理个人”原则。然而,在运用“合理个人”原则时,法院还应当依据相关的事实做出决定。这就需要我们在CISG的历史中,找出相关案例,为明确可预见性的具体范围奠定基础。
历史中,法院判断以下损害赔偿不可预见:买方的下家对于机器的租赁费用,延迟交货后从另一国家购买货物的费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运费,违约方并不知道损害方与下家签订的合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等。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害赔偿范围,法院同样规定了,对于零售商的卖家应当预见到零售商会将其货物专卖给他人。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经常运用可预见性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针对不同的案件,又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由上述法条和案例可以看出,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依个案而各不相同,然而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过去法院的各种判例,寻找到相似的案件,并结合“合理个人”原则,从而判断某种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遇见,以更好地明确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要件
CISG第74条项下,确定损害赔偿的第二个标准便是因果关系问题,即产生的损害和违约行为必须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普通法系的“若非”(but for)原则被诸多法院所运用。所谓“若非”原则,指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必须确定若不是违约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即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在判断因果关系问题时,法院同样参照了其他国际贸易法规,比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其7.4.3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等同于受害的数额,而该数额必须具有确定性。从法规和判定原则可以看出,确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国内法中,对于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被规定在其必须证明其受到损害的确定性。这就是说,受害方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必须会发生。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受害方证明损害的确定性,但并不要求其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而另一些国家就损害的证明为受害方设定了较高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不同法院对于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比如在举证责任相对较低的国家,通过事实的确定,受害方即可在获得基于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的同时获得一部分利润的损害赔偿,但是在举证责任较高的国家,利润的损害赔偿则要求受害方提供额外的有力证据得以证明。这种国内法规定的不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相当程度上的不公平。而CISG作为一种国际贸易通行法律,其产生的目的之一则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然而CISG第74条对于因果关系的模糊表述,使得其并没有达到消除国内法差异的目的。为保障公约的有效实施,应当通过对于CISG的进一步解释以及对于具体案例的辨别,来进一步确定证明责任的范围,从而确定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CISG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导致了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争议的产生。然而,笔者认为,即使第74条的规定固有其漏洞,但是该漏洞依然停留在举证责任的强弱问题。只要国际贸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充分证明损害赔偿与违约直接的联系,因果关系要件便可以妥善解决。
四、损害赔偿之类别问题
在确定可预见性以及因果关系之后,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必须分析各种损害是第74条项下允许的分类。一般情况下,类似利润损失等损害是被公认的可赔范围,然而对于另外一些费用的可赔与否,学界拥有很大的争议。这些争议大多存在三个方面,即律师费用,诚信损失,以及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由于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是商人,因此在产生纠纷时,聘请律师便是不可缺少的一步。律师费用的可赔与否,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法院判决在法庭程序启动之前产生的律师费用可以赔偿,然而另一些法院则驳回了受害人所申请的律师费用赔偿,原因是不可预见。通过各项案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形下,违约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往往可以赔偿,而基于违约本案而产生的另案等律师费用往往不能获得赔偿。然而,即使这样,律师费用的赔偿也并非归属于CISG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律师费用涉及到的是程序以及诉讼费用问题,这些问题由相应的程序法予以管辖,而非CISG本身。据此可以看出,尽管律师费用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害人基于CISG所提出的律师费用的赔偿,应当被法院所驳回。
诚信损失也是第74条项下可赔之损害的另一项争议。这是因为对于诚信的损失一般非常难以确认和证明。参照诸多其他国际贸易法律,均规定了对于诚信损失的赔偿,比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明确规定诚信损失是损害赔偿范围之一。因此,诚信损失也应当被纳入CISG第74条项下可赔损害范围之内。至于诚信损害的定义,可以通过由于信誉损失而导致的价格下跌等来衡量,但是对于此种诚信损失,必须需要得以详细明确的证明。德国法院在Handelsgericht des Kantons Z€黵ich中表明,诚信损失必须被详细和确定的证明,并且在Landgericht Darmstadt案中基于原告未能详细证明诚信损失的必然性而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因此,CISG第74条允许诚信损失的赔偿,但此项赔偿必须基于受害人对于诚信损失的必然性和数额得以详细完整地证明。
至于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此种费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然而,由于CISG第7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费用可赔的范围程度,必须通过参照有关案例来确定此种费用可赔的范围。tannery machines案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的赔偿问题设立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标准,在本案中,卖方未能按时尽到交货义务,买方因此向第三人购置了货物以弥补更进一步的损失。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CISG第74条包括了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e),而且必须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因此,合理的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在CISG第74条项下,可以获得赔偿。
五、结论
CISG第74条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这项模糊性为实践中的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和争议,CISG本身应当通过修改和解释,完善其法律条文,以消除这种争议。但是尽管如此通过相关案例和理论,我们依然可以得出,在如果一项损害赔偿的请求属于第74条项下可获赔偿的具体类别,而且同时满足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两项要件,此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4]Ingeborg H. Schwenzer, Peter Schlechtriem: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5]CLOUT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http://www.uncitral.org/).
[6]Gabehart/Brinkley, The Business Valuation Book, A.M.A., 2002.
[7]CISG-AC Opinion No.6.
关键词 CISG 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
作者简介:王佳忆,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3-02
一、CISG之损害赔偿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旨在规定和约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其中,第74条规定了违约受害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第74条设立的目的旨在使受害人获得与合同正常履行相同的情形下应有的收益。其条文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从第74条的条文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文并没有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提供明确的依据。相反,对于计算损害赔偿之具体范围之权利,法条让渡给了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各案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确定。第74条中规定的法院(或仲裁庭)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二:可预见性以及因果关系。然而,这两项依据在法条中并无明确的范围。第74条在表述可预见性时,运用了“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而在表述因果关系时,第74条也没有提到具体判定因果关系之手段和方法。此外,即使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都被满足,在具体的个案中,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仍然不能明确确定。这是因为第74条并没有明确表述损害赔偿之种类,取而代之的是,在条文的第一句,举例性地提到了“利润的损失”,至于其他损失的可赔与否,法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的种类的不确定性,导致国际贸易中遇到具体纠纷时,合同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上述三要件,试得出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范围之明确界限。
二、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要件
CISG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必须限制在违约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而具体判断的标准则是“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由于第74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并不明确,笔者试图通过借鉴侵权法中相关规定,试图判断可预见性的具体范围。在侵权法中,一项判断可预见性的重要准则便是“合理个人”原则(reasonable person test),这项准则旨在说明在判断可预见性时,法院通过判断一个普通平常的个人在相同处境下可以遇见的范围,来确定侵权人应当遇见的范围。如同侵权法一样,在判断CISG第74条项下的可预见性时,多数法院也运用了“合理个人”原则。然而,在运用“合理个人”原则时,法院还应当依据相关的事实做出决定。这就需要我们在CISG的历史中,找出相关案例,为明确可预见性的具体范围奠定基础。
历史中,法院判断以下损害赔偿不可预见:买方的下家对于机器的租赁费用,延迟交货后从另一国家购买货物的费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运费,违约方并不知道损害方与下家签订的合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等。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害赔偿范围,法院同样规定了,对于零售商的卖家应当预见到零售商会将其货物专卖给他人。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经常运用可预见性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针对不同的案件,又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由上述法条和案例可以看出,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依个案而各不相同,然而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过去法院的各种判例,寻找到相似的案件,并结合“合理个人”原则,从而判断某种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遇见,以更好地明确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要件
CISG第74条项下,确定损害赔偿的第二个标准便是因果关系问题,即产生的损害和违约行为必须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普通法系的“若非”(but for)原则被诸多法院所运用。所谓“若非”原则,指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必须确定若不是违约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即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在判断因果关系问题时,法院同样参照了其他国际贸易法规,比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其7.4.3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等同于受害的数额,而该数额必须具有确定性。从法规和判定原则可以看出,确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国内法中,对于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被规定在其必须证明其受到损害的确定性。这就是说,受害方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必须会发生。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受害方证明损害的确定性,但并不要求其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而另一些国家就损害的证明为受害方设定了较高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不同法院对于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比如在举证责任相对较低的国家,通过事实的确定,受害方即可在获得基于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的同时获得一部分利润的损害赔偿,但是在举证责任较高的国家,利润的损害赔偿则要求受害方提供额外的有力证据得以证明。这种国内法规定的不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相当程度上的不公平。而CISG作为一种国际贸易通行法律,其产生的目的之一则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然而CISG第74条对于因果关系的模糊表述,使得其并没有达到消除国内法差异的目的。为保障公约的有效实施,应当通过对于CISG的进一步解释以及对于具体案例的辨别,来进一步确定证明责任的范围,从而确定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CISG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导致了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争议的产生。然而,笔者认为,即使第74条的规定固有其漏洞,但是该漏洞依然停留在举证责任的强弱问题。只要国际贸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充分证明损害赔偿与违约直接的联系,因果关系要件便可以妥善解决。
四、损害赔偿之类别问题
在确定可预见性以及因果关系之后,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必须分析各种损害是第74条项下允许的分类。一般情况下,类似利润损失等损害是被公认的可赔范围,然而对于另外一些费用的可赔与否,学界拥有很大的争议。这些争议大多存在三个方面,即律师费用,诚信损失,以及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由于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是商人,因此在产生纠纷时,聘请律师便是不可缺少的一步。律师费用的可赔与否,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法院判决在法庭程序启动之前产生的律师费用可以赔偿,然而另一些法院则驳回了受害人所申请的律师费用赔偿,原因是不可预见。通过各项案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形下,违约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往往可以赔偿,而基于违约本案而产生的另案等律师费用往往不能获得赔偿。然而,即使这样,律师费用的赔偿也并非归属于CISG第74条项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律师费用涉及到的是程序以及诉讼费用问题,这些问题由相应的程序法予以管辖,而非CISG本身。据此可以看出,尽管律师费用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害人基于CISG所提出的律师费用的赔偿,应当被法院所驳回。
诚信损失也是第74条项下可赔之损害的另一项争议。这是因为对于诚信的损失一般非常难以确认和证明。参照诸多其他国际贸易法律,均规定了对于诚信损失的赔偿,比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明确规定诚信损失是损害赔偿范围之一。因此,诚信损失也应当被纳入CISG第74条项下可赔损害范围之内。至于诚信损害的定义,可以通过由于信誉损失而导致的价格下跌等来衡量,但是对于此种诚信损失,必须需要得以详细明确的证明。德国法院在Handelsgericht des Kantons Z€黵ich中表明,诚信损失必须被详细和确定的证明,并且在Landgericht Darmstadt案中基于原告未能详细证明诚信损失的必然性而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因此,CISG第74条允许诚信损失的赔偿,但此项赔偿必须基于受害人对于诚信损失的必然性和数额得以详细完整地证明。
至于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此种费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然而,由于CISG第7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费用可赔的范围程度,必须通过参照有关案例来确定此种费用可赔的范围。tannery machines案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的赔偿问题设立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标准,在本案中,卖方未能按时尽到交货义务,买方因此向第三人购置了货物以弥补更进一步的损失。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CISG第74条包括了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e),而且必须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因此,合理的为弥补合同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在CISG第74条项下,可以获得赔偿。
五、结论
CISG第74条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这项模糊性为实践中的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和争议,CISG本身应当通过修改和解释,完善其法律条文,以消除这种争议。但是尽管如此通过相关案例和理论,我们依然可以得出,在如果一项损害赔偿的请求属于第74条项下可获赔偿的具体类别,而且同时满足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两项要件,此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4]Ingeborg H. Schwenzer, Peter Schlechtriem: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5]CLOUT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http://www.uncitral.org/).
[6]Gabehart/Brinkley, The Business Valuation Book, A.M.A., 2002.
[7]CISG-AC Opinion No.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