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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民法要给自己做到准确定位,就是本身属于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从而有效处理公益和私益的关系,才能逐步发展成为开放性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 解法典化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郭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5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民法依靠《民法通则》,明确自身内容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以及还有一些在不同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大量司法解释为特点的民法外部体系。在此可以这样认为,虽然我国当前还不具备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但我国当前的民法已经包括了传统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建立一部较为完善的民法典?我国当前应用的《民法通则》再加上一些特殊立法,是不是就已经成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立法格局?
上述观点对我国民法的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当前这种历史背景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假如我国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分界线,那么就能明确,最近几年,我国民法正在向着一个崭新的方向的发展。一民事基础立法工作没有实现突破性进展,还没有对当前实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进行修改,还没有涉及《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的立法;二我国正着力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立法工作。大量出现的特别法和当前实行的民事基本法有可能存在着很多相互冲突的方面。那么,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怎样才能使民法体系不断完善,有效协调民事特别法与一般法、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就成为人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法典化”的理论概述
分析伊尔蒂教授的观点,“解法典化”不但包括描述型现象学的观点而且也具有建构型方法论的观点。运用现象学进行解释,可以认为它是立法史发展的一个时期:随着大量特别规范和例外规则的出现,以及处于法典内外的一般原则,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利用方法论进行解释,它与前述历史阶段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对它的“特殊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人们怀疑它在一些领域和案件中,它具有“边缘规则”的作用,认为它可以自特别规范的内容中得到一些启示,还需重新认识法律人的语言和职能,还需进一步妥善处理没有明确出现的体系。伊尔蒂认为,现象学和方法论相互作用,“历史上的现象与当前的调查工具出现冲突,而这种冲突则引起人们更加深入研究其他现象”。
二、“解法典化”现象在我国民法中的存在
“解法典化”与“法典化”相对应,准确表现了在应用民法典国家中不断出现的特别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但通过分析解法典化理论可以发现,这一理论与现代社会法治化发展相适应,也就是依据法典化而逐步形成的传统民法体系将随着一些新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范的发展而发展。在此可以这样认为,通过分析解法典化的理论模型,我国民法方面也包括大量的解法典化现象。
(一)“特别法”的出现
在我国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民事一般法相对应,民事特别法指的是协调一些特定领域和特定方面民事关系的法律。由于我国还不具备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有的学者认为,那些处于《民法通则》范围外的法律都可以叫做民事特别法,也有的学者认为民事特别法还包括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从而对其进行研究。
(二)民法典与现实矛盾的逐步脱离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当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自治、平等、诚信、公平为主要目的,以协调市民社会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立法经验,着重于宏观控制为主,《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制度。立法者将涉及大量民商事行为规则的建立权利交给了具有较大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别法。也可以这样说,由于法制环境的宽松,促进了特别法的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中的各个微观社会系统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从而推动了特别法的快速发展。它不同于民事一般规则,特别法在解决一些涉及到社会公益的民生问题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下面分析我国当前实行的食品和药品立法情况,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食品与药品安全事件,如人们熟知的 “皮鞋胶囊”、 “三鹿奶粉”等,由此导致人们怀疑当前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不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但依据当前实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人们日益提高的要求还不适应,还不能有效保证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急需调整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在实际发展中,依据最近几年不断涌现的我国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很多人们关心的切身问题可以发现,如果只利用“泛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不但不能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而且还会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合理分配等新的问题。
(三)民法解释学面临新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系统的不断发展,要求社会管理手段必须实现不断创新。而与此相对应出现的特别法,则极大阻碍了当前还不完善的中国民法基本法律体系的发展。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向着民法典的方向的发展”。
依据传统的民法解释学解释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事特别法应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建立,同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衡量特别法是否与基本法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特别法要依据基本法来建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出现与基本原则相冲突的现象。如果利用特别法不能有效解决某一问题则可以利用一般法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实际运行中,我国民法还是与西方相同,很多遗留下来的民法特别法并不一定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来建立,还不能解决一些具体领域内出现的问题。所以依据中国民法的传统意义来解释这些特别法,在解决一些领域和一些特定问题时,还不能得到民事一般法的支持。 三、“解法典化”现象的应对
在西方一些国家当中,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人们急需解决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矛盾状况,以求寻得民法内外体系的协调发展。而《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正是这一体系发展的结果。虽然这样,当前仍然还有大量的学者对此持有怀疑态度。这一草案并没有有效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意的内生冲突,在一般规则的设计当中还没有涉及大量反映社会协作需求的欧眼立法。出现这样的情况,当然不能认为是起草人员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传统民法典规则与现代社会发展存在着大量的不能解决的矛盾。因此,欧眼的民事立法不再致力于制订新型民法典,而着力进行与市场运行规律相一致的买卖法的统一目标方面。
关于我国民法与解法典化的关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不具备民法典形式,因此我国民法不但要负责自身民法内外体系,而且还需有效处理世界范围内解构传统民法体系的“解法典化”理论。我国在民法的法典化发展过程中,不但要做到保障私权、捍卫自由、维护基本市场秩序等,而且还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各种微观社会系统的发展,还需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也就是针对我国民法同时具备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特点,二者应该是并驾齐驱的形势,都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利。主要就是如何妥善处理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关系,保证我国的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得到健康发展,在各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何认识民事一般法的功能,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当前实行的市场体制依然包括一部分与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发展不利的方面。在完善民法规范过程中,要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要有效保障私人权益和自由不受侵犯,逐步淘汰一些不能发挥作用的公法规范和公权力以及政府行为。但还需认识到,将来民法基本规范的调整不能只在市场或经济范围内进行,不能只包括这些狭小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将来逐步淘汰传统民法典所立足的市场/国家的公/私二元结构,将会出现社会领域的多元性。在一个社会系统和子系统当中,都不可避免的包括私纬度和公纬度。所以,民事一般法不但要有效调整市民社会人际关系,还需具备更为完善的开放性。也就是说,它应该进入更为广泛的社会各个领域,利用重新组合最新出现的、“社会共同的、得到底限共识的规则”,才能使个体活动与集体活动有序进行。
当前,我国民法正处于转型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体系间的整合与重新架构,但应该意识到只依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是达不到目的的,而应该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认真研究当前的社会现象与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深入了解民法体系的发展规律和经历历程,创造最为合理的适用与解释,才能与不同法律达到有效协调。也就是说,体系整合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充分利用民法解释学和民事示范法,通过学术交流与司法实践,才能形成统一的价值共识与规范共识,我们才能创造一部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开放型的中国民法典。要想准确定位特别法,则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准确确定特别法中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界限。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还需重视设计特别法这一工作,但要意识到这种顶层设计属于社会竞争性设计,要求采纳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有,设计特别法还需考虑到社会特定领域与特定行业的发展规律,其本身设计才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分析当前处于制订当中的卫生立法起草情况可以发现,我国当前虽然关于卫生领域已存在十几部立法,但还不具备一个完整的合理设计,法律规范过于松散,一些地方立法实践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这种现状不但不能解决当前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有时还会干扰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实际运行中,自系统论的视角来研究,卫生医疗系统存在着四个子系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生产流通体系、医疗保障等,它们之间的运行也需遵循一定的规律。
总之,国家的发展与三根支柱的不断完善、发展有关,也就是与国家权力体系、市场价格机制、社会自治系统有关。三者都需依靠现代制度来实现,国家权力体系才能实现法治化发展,市场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才能实现社会公众的自主自治自律。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则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参与立法对不同社会问题和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而需要利用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达到社会组织、不同行业各自遵循自我规律运行,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组织行动中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要有所限制当前一拥而上的立法局面,防止出现法令多头的现象以及不断修改法律的现象,防止出现特别法利用公益的名称影响私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要努力做到保护私益、建构私权,从而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前强.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新解——以自治性为视角.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5(1).
[2]陆青.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中外法学.2014(6).
[3]吴奕锋、王博文、夏江皓.“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14(6).
[4]白洁.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法制与社会.2013(9).
[5]杨立新.中国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方法.法治研究.2012(9).
关键词 民法典 解法典化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郭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5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民法依靠《民法通则》,明确自身内容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以及还有一些在不同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大量司法解释为特点的民法外部体系。在此可以这样认为,虽然我国当前还不具备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但我国当前的民法已经包括了传统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建立一部较为完善的民法典?我国当前应用的《民法通则》再加上一些特殊立法,是不是就已经成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立法格局?
上述观点对我国民法的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当前这种历史背景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假如我国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分界线,那么就能明确,最近几年,我国民法正在向着一个崭新的方向的发展。一民事基础立法工作没有实现突破性进展,还没有对当前实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进行修改,还没有涉及《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的立法;二我国正着力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立法工作。大量出现的特别法和当前实行的民事基本法有可能存在着很多相互冲突的方面。那么,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怎样才能使民法体系不断完善,有效协调民事特别法与一般法、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就成为人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法典化”的理论概述
分析伊尔蒂教授的观点,“解法典化”不但包括描述型现象学的观点而且也具有建构型方法论的观点。运用现象学进行解释,可以认为它是立法史发展的一个时期:随着大量特别规范和例外规则的出现,以及处于法典内外的一般原则,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利用方法论进行解释,它与前述历史阶段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对它的“特殊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人们怀疑它在一些领域和案件中,它具有“边缘规则”的作用,认为它可以自特别规范的内容中得到一些启示,还需重新认识法律人的语言和职能,还需进一步妥善处理没有明确出现的体系。伊尔蒂认为,现象学和方法论相互作用,“历史上的现象与当前的调查工具出现冲突,而这种冲突则引起人们更加深入研究其他现象”。
二、“解法典化”现象在我国民法中的存在
“解法典化”与“法典化”相对应,准确表现了在应用民法典国家中不断出现的特别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但通过分析解法典化理论可以发现,这一理论与现代社会法治化发展相适应,也就是依据法典化而逐步形成的传统民法体系将随着一些新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范的发展而发展。在此可以这样认为,通过分析解法典化的理论模型,我国民法方面也包括大量的解法典化现象。
(一)“特别法”的出现
在我国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民事一般法相对应,民事特别法指的是协调一些特定领域和特定方面民事关系的法律。由于我国还不具备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有的学者认为,那些处于《民法通则》范围外的法律都可以叫做民事特别法,也有的学者认为民事特别法还包括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从而对其进行研究。
(二)民法典与现实矛盾的逐步脱离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当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自治、平等、诚信、公平为主要目的,以协调市民社会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立法经验,着重于宏观控制为主,《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制度。立法者将涉及大量民商事行为规则的建立权利交给了具有较大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别法。也可以这样说,由于法制环境的宽松,促进了特别法的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中的各个微观社会系统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从而推动了特别法的快速发展。它不同于民事一般规则,特别法在解决一些涉及到社会公益的民生问题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下面分析我国当前实行的食品和药品立法情况,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食品与药品安全事件,如人们熟知的 “皮鞋胶囊”、 “三鹿奶粉”等,由此导致人们怀疑当前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不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但依据当前实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人们日益提高的要求还不适应,还不能有效保证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急需调整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在实际发展中,依据最近几年不断涌现的我国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很多人们关心的切身问题可以发现,如果只利用“泛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不但不能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而且还会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合理分配等新的问题。
(三)民法解释学面临新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系统的不断发展,要求社会管理手段必须实现不断创新。而与此相对应出现的特别法,则极大阻碍了当前还不完善的中国民法基本法律体系的发展。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向着民法典的方向的发展”。
依据传统的民法解释学解释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事特别法应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建立,同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衡量特别法是否与基本法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特别法要依据基本法来建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出现与基本原则相冲突的现象。如果利用特别法不能有效解决某一问题则可以利用一般法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实际运行中,我国民法还是与西方相同,很多遗留下来的民法特别法并不一定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来建立,还不能解决一些具体领域内出现的问题。所以依据中国民法的传统意义来解释这些特别法,在解决一些领域和一些特定问题时,还不能得到民事一般法的支持。 三、“解法典化”现象的应对
在西方一些国家当中,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人们急需解决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矛盾状况,以求寻得民法内外体系的协调发展。而《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正是这一体系发展的结果。虽然这样,当前仍然还有大量的学者对此持有怀疑态度。这一草案并没有有效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意的内生冲突,在一般规则的设计当中还没有涉及大量反映社会协作需求的欧眼立法。出现这样的情况,当然不能认为是起草人员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传统民法典规则与现代社会发展存在着大量的不能解决的矛盾。因此,欧眼的民事立法不再致力于制订新型民法典,而着力进行与市场运行规律相一致的买卖法的统一目标方面。
关于我国民法与解法典化的关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不具备民法典形式,因此我国民法不但要负责自身民法内外体系,而且还需有效处理世界范围内解构传统民法体系的“解法典化”理论。我国在民法的法典化发展过程中,不但要做到保障私权、捍卫自由、维护基本市场秩序等,而且还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各种微观社会系统的发展,还需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也就是针对我国民法同时具备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特点,二者应该是并驾齐驱的形势,都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利。主要就是如何妥善处理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关系,保证我国的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得到健康发展,在各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何认识民事一般法的功能,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当前实行的市场体制依然包括一部分与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发展不利的方面。在完善民法规范过程中,要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要有效保障私人权益和自由不受侵犯,逐步淘汰一些不能发挥作用的公法规范和公权力以及政府行为。但还需认识到,将来民法基本规范的调整不能只在市场或经济范围内进行,不能只包括这些狭小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将来逐步淘汰传统民法典所立足的市场/国家的公/私二元结构,将会出现社会领域的多元性。在一个社会系统和子系统当中,都不可避免的包括私纬度和公纬度。所以,民事一般法不但要有效调整市民社会人际关系,还需具备更为完善的开放性。也就是说,它应该进入更为广泛的社会各个领域,利用重新组合最新出现的、“社会共同的、得到底限共识的规则”,才能使个体活动与集体活动有序进行。
当前,我国民法正处于转型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体系间的整合与重新架构,但应该意识到只依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是达不到目的的,而应该随着民法的不断发展,认真研究当前的社会现象与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深入了解民法体系的发展规律和经历历程,创造最为合理的适用与解释,才能与不同法律达到有效协调。也就是说,体系整合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充分利用民法解释学和民事示范法,通过学术交流与司法实践,才能形成统一的价值共识与规范共识,我们才能创造一部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开放型的中国民法典。要想准确定位特别法,则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准确确定特别法中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界限。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还需重视设计特别法这一工作,但要意识到这种顶层设计属于社会竞争性设计,要求采纳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有,设计特别法还需考虑到社会特定领域与特定行业的发展规律,其本身设计才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分析当前处于制订当中的卫生立法起草情况可以发现,我国当前虽然关于卫生领域已存在十几部立法,但还不具备一个完整的合理设计,法律规范过于松散,一些地方立法实践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这种现状不但不能解决当前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有时还会干扰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实际运行中,自系统论的视角来研究,卫生医疗系统存在着四个子系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生产流通体系、医疗保障等,它们之间的运行也需遵循一定的规律。
总之,国家的发展与三根支柱的不断完善、发展有关,也就是与国家权力体系、市场价格机制、社会自治系统有关。三者都需依靠现代制度来实现,国家权力体系才能实现法治化发展,市场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才能实现社会公众的自主自治自律。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则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参与立法对不同社会问题和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而需要利用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达到社会组织、不同行业各自遵循自我规律运行,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组织行动中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要有所限制当前一拥而上的立法局面,防止出现法令多头的现象以及不断修改法律的现象,防止出现特别法利用公益的名称影响私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要努力做到保护私益、建构私权,从而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前强.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新解——以自治性为视角.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5(1).
[2]陆青.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中外法学.2014(6).
[3]吴奕锋、王博文、夏江皓.“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14(6).
[4]白洁.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法制与社会.2013(9).
[5]杨立新.中国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方法.法治研究.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