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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实践形式是村民自治,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村民自治的探索发展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一套制度化的方式方法。其内容涵盖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起源于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的“海选”模式,就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领导选举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从1986年首创至今已经获得广泛认同,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回顾“海选”模式的发展进程,分析“海选”模式的优越性和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海选”模式;发展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37-03
一、“海选”的发展进程
所谓“海选”,字面上讲就是人们像大海捞针一样,不设任何限制的选择自己的信任的、中意的人参与某件事。当然,本文所我们讨论的“海选”是指的中国农民在村民自治中创造的一种直接选举方式,也叫直选。在“海选”这一概念出现之前,农村村委会领导干部的人选多由乡镇府委派、任命,或者形式上争求村民意见,实际上仍是由上一届领导干部协商决定人选。又或者设定各种门槛,标准,极大的缩小候选人范围,其最终本质还是内定。这样的选材模式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发掘,疏远了村领导和村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形成贪污腐败之风。这直接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村民政治意识淡薄,农村政治文化建设进程缓慢。这一切直到“海选”的出现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萌芽。
“海选”这种民主思想最先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1986年北老壕村应村民要求,第一次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尝试海选,乡里不划框子、不定调子、完全又村民投票选出村委会干部。经过几轮投票,孙国清被选为村主任,这届村领导班子心里有群众,常与群众沟通,为群众做事实,几年下来北老壕村变化很大。当然,这次“海选”的尝试仅局限于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到1988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方式确定为以下几种:一是村党支部提名,二是村民小组提名,三是享有选举权的村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这几种形式提出的候选人经过村民代表投票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再次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这样初步做到了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使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发展。
1991年末至1992年初,吉林省村委会第二次换届选举中,有二十几个村实行“海选”的办法,使海选这一选举形式的影响范围明显扩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内容也得以丰富,首次提出了,公开选民名单及基本情况,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公开候选人得票情况和选举结果的操作原则。其中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的换届选举最具代表性。他们采取拉大网的方式,全村1031名选民进行了三轮投票,先推候选人,再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正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村委会。这次换届选举之后,梨树县委县政府认真总结,于1993年在《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具体规定》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由本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至此,“海选”作为一种民主选举形式被正式确认。
(三)成熟。
1994至1995年可以算是“海选”模式的成熟期。吉林省村委会第三次换届选举,省政府大力推广“海选”。梨树县336个村全部实行“海选”,全省村委会海选率达到15.8%。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选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度加深。主要表现在:一是推荐、确定候选人全部实行“海选”办法,取消其他提名方式,把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完全交给村民。二是候选人在正式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讲,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向村民宣讲自己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三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部实行差額选举。四是在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划票室,实行秘密划票,保障选民在无任何干扰的环境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五是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村民中的一员可以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另外还规定,参加村委会成员竞选的人不能进入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性。①
(四)完善。
1997年吉林省进行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总结以往经验,继续规范选举流程,全省海选率,竞选演讲率,差额选举率都进一步提高。到199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海选模式”经过十年磨砺终于有了法律保障。“海选”模式从思想萌芽至今,经历了将近20年的实践,尤其是吉林省村委会的几次换届选举,总结了丰富的经验。“海选”从局部尝试到广泛学习借鉴,从作为村委会选举中某一环节的突破创新,发展到形成直选模式,可以说程序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基础也逐渐坚实。如今已成为最具代表性的中国式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实现形式。
二、“海选模式”的创新之处
(一)“海选模式”第一次将抽象的民主理念具体化。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精髓,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一直以来以村民委员会这一民间自治组织为依托。然而,在“海选模式”出现之前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难以起到为民谋利的作用,难以成为村民实现自我管理,当家作主的有效通道。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村委会的产生本身就不取自于民,而是自上而下的任命,这无形中已经疏远了村委会和村民群众的关系,使民主理念从一开始就停留在了纸面上。而“海选模式”立足选举,将选择自己利益代表的权力下放到村民手中,将运用这种权力的途径通过法律规范化,并且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探索总结了一套符合农村实际的可操作的民主选举程序,把原则的法律法规转变为具体的操作规程,把抽象的民主理念转变为具体的民主实践。这无疑从源头上将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了一大步。
(二)“海选模式”第一次将候选人的提名权从选举权中分离。
过去由上级部门定候选人,再进行民主投票的选举过程本质上可算是“假民主”,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民主。由于提名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因此候选人的选定可操作性很强,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水分太重。以至于第二步的民主投票环节重要性大大削减,变得索然无味。“海选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村委会干部的最终选择权统统交到选民手中,使每个选民都能够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彻底的体现了选举中的民主原则,大大提高了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村民参与的广泛性。 (三)“海选模式”是第一个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选举模式。
站在被选举人的角度,“海选模式”给了一般群众充分展示才能的舞台。进行竞选演讲,解释自己的竞选动机,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能清晰的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思路和能力。从选民的角度,他们也能更好的衡量自身利益与竞选者利益的一致性。并通过横向比较,了解竞选者之间的差距,从而让自己手中的选票更有价值,含金量更高。“海选模式”中还从农村实际出发设立秘密画票室,保证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情况下填写选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种措施促进了选举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海选模式”第一次将选人和建制相统一。
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后,按“海选模式”,为了完成对所有选民的承诺,村委会要不失时机地讨论制定任期三年的工作目标和规划、村委会议事规划,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或重新修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通过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来保证民主自治。这种一石二鸟的方式,通过民主选人无形中督促和推动了民主建制。②
三、“海选模式”的优越性
“海选模式”作为一种选举制度受到政府的肯定,发展至今推广范围一再扩大,目前甚至已经涉及到县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这其中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充分体现民意,贯彻以民为本思想,唤起农村群众民主意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上起到了突出的作用。我们从“海选模式”的几点创新之处也可以延伸出它的优越性所在。
(一)有利于充分实现让权于民。
从总体上看,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在这整个工作过程中体现其群众参与,直接民主和普遍平等的基本特点,“海选模式”从民主选举入手,让村民自己提名村委会候选人,自己投票选村干部,有效实现了村委会与村民利益的对接,从源头上保证了后几步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村民愿意在他们选出的干部带领下,制度和修改村民自治中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海选”本身的运行过程看,上级党政机关在管理理念上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不定调子、不划框子,充分让权于名,体现了对于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和国家宪法精神的高度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逐步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充分保证了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保证了村民手中权力的有效性。
(二)有利于增加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增强民主意识,丰富民主知识。
政治热情,民主意识和民主知识这三者是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这三者在广大农村基层群众中的缺失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党政机关传统的至上而下的领导方式从客观上扼杀了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长时间接受命令式的领导,会让村民普遍感觉参与无门,开始阶段的抵触情绪演变为后来的失望和麻木,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不关心村委会工作,不关注村委领导的变更和任命,或者直接的任务自己与政治生活毫无关联。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动力,民主意识自然也逐渐淡化,民主知识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村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造成他们对民主概念没有全面性系统性的认识,他们眼中的权利以“利”为主。直白的说,他们只关心和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而以往由于村干部都是由上级部门指派,所有很多决策难以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民自然不愿意关注和参与和自己利益无关甚至相背的政治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海选模式”的出现可谓是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既为村民参加政治生活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又使村委会村干部取得了村民的信任,将村委会工作转化成了和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变成了村民自己的事儿。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实行“海选模式”选举村委会之后,有选举权的村民每逢选举都能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参加投票,参选率为95%以上。这标志着村民参与政治热情的全面复苏和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村民的民主知识也在此过程中逐渐丰富。
(三)有利于提高村委会领导干部的整体质量。
这里所说的质量,既指领导干部的个人能力和才华,也指他们与村民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海选模式”中创造性的引入了竞争机制,加入演讲环节。一方面,她有效扩大了选材范围,并让村民能够充分了解候选人,在投票时能真正做到了选贤举能,进而使农村中大量有能力带来广大村民脱贫致富的“能人”涌现出来。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他们善于探索高效创新的方式方法,一心为建设,一心为人民,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些领导干部是村民自己选出的带头人,他们的表率作用能让村民服气,他们乐于听取群众意见,能够营造和谐的干群互动氛围,保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建设扫清了后顾之忧。
四、“海选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海选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经过近年的发展完善影响不凡。其利大于弊的总体定位不容置疑,但任何制度都是在摸索中前进,在曲折中成长,“海选”中存在的各种典型问题仍然不容小视。
(一)选民消极心理对选举的影响。
受农村政治传统、地方习俗、村民政治文化素质等因素影响,村民在选举中投票时往往受几种消极心理左右。第一,从众心理。由于对选举活动的本质、作用以及被选举人信息处于无知状态,村民很容易出现政治立场不坚定,人云亦云的情况。③特别是女性选民,受传统习俗影响,长期不关心政治,可能根本就没有政治立场,投票时就遵循别人选谁我选谁的原则。这样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其质量往往就大打折扣。第二,屈从心理。主要表现为,有些被选举人在幕后操纵选举,通过非常规手段或软或硬对选民施加压力,小则送礼吃饭,大则暴力威胁,使选民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遵照他们的要求投票。还有少数人买通监票员,直接对选票动手脚,左右选举结果。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选举的真实性就将大打折扣。第三,漠视心理。在农村这样一片缺乏思想启蒙的土壤上,不少人对选举、投票等政治活动抱着无所谓,不关心的态度。他們的投票可能因为这种漠视心理而变得极其随意和不负责任,只当是例行公事,认为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更有甚者以工作忙等接口直接弃权,逃避投票。这样的心理状态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可能有所好转,但却任然在选民中占有一定比例。 (二)非常规因素对选举的影响。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了被选举人的非法操纵对选民投票心理的影响,而这类行为在农村选举中属于典型问题,其手段多样,动机复杂,在此我们把他们全部归于非常规因素一类。这里我们简单列举两种具体表现:第一种宗族派系因素。我国农村村落多以姓氏宗族划分而成,被选举人的人际关系多以姻亲展开。这天然的使大姓权力得到强化,小姓候选人则处于天生弱势。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宗族势力与经济大户相结合,非法拉票,操纵选举,造成恶劣影响。第二种是贿选因素。农村长久以来就有走家串户的习俗,候选人利用姻亲关系,朋友关系等社会网络,通过送礼请客等看似合情合理的传统形式,有可能造成选票成倍增长。④这样的选票到底是基于人情面子还是对候选人的真实情况的衡量而做出的决定选举领导小组也是无从考证。这些看似细微的影响因素很有可能使真正有才能的人错失当选机会,而当选的要么是“村霸”,要么是经济大户,要么是村里的老好人。第三种是形式主义因素。据调查了解,重庆市合川区某村长期以来村委会选举受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指挥控制,表面上发放选票授权于村民,实际上却直接指定投票对象,或者发放选票到每家每户之后不闻不问也不回收检票,实际选票由原村委会领导人内定。笔者之所以定义为形式主义,是因为这一切都是官方行为,得到村民默许。
(三)“海选”无法保证党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笔者只找到两处体现党和政府领导监督的条款。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⑤通过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在选举过程及村委会工作中,党和政府把监督工作寄希望于群众举报,而缺少程序性的条款。另外,“海选”的形式直接决定了村委会成员的开放性,怎样保证候选人的思想行为不偏离党的宗旨和原则,党和政府在被选举人资格的审核上还需要拿出更具体更有效的办法来填补制度上的真空。
(四)“海选模式”的借鉴价值和适用场合有待商榷。
不可否认,“海选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如:发表竞选演讲、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在各层级的选举中得到推广,在实际生活的其他领域也得到充分借鉴。⑥但笔者认为,“海选”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在农村开展海选,是建立在其相对狭小和有限的地域范围和村民间相互了解、诚实淳朴的文化传统上的。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很快,邻里间少有往来,笔者以为如果把这种模式运用于居委会选举中恐怕就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把海选的范围无限扩大,上升到县一级,市一级的政府选举中,可能之前提到的非常规因素,心理因素等问题会被进一步放大。
(五)对于“海选模式”的改进意见和对策。
针对前文提出的几个代表性问题,笔者简单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第一,要加强村民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政治素质。村委会可以定期组织村民大会,学习党中央最新的政策方针。可以邀请思想政治、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到村里举行讲座并与村民交流。还可以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村民参政议政,参与到村委会的计划、决策和管理中来。第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加强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指导,一箭双雕的解决党与村委会的联系问题以及选举受非常规因素影响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使党政机关这种监督指导进入到选举的程序化进程中,另一方面,在选举中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同志,或者由上级政府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使选举结果符合民意。⑦第三,扩大对选举的宣传,扩大选举成员的广泛性和深入性。比如采取发放宣传单、知识问答以及组织文艺宣传队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的目标是,既要增加选票的质量,通过宣传让村民对选举、选举人有充分了解,又要增加参与率,激发选民参与选举的热情。
五、结语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一大创造,而梨树县“海选”模式是中国村治史上民主选举环节的突破。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刺激农民群众自治热情,真正实现农民群众的当家作主,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在对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必须清楚的看到“海选”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制度是一步到位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但关键在于如何而对这些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和认识这些问题,如何最人限度地发挥“海选”的优点,来更好地推进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注释:
①朱玉华.《海选:梨树县村民自治“四步走”》,《中国社会报》2012.07.06第4版
②刘国栋.《“海选模式”分析》,《民政论坛》
③陈捍国.《民主意识的沉睡与觉醒——村民选举的心理与行为分析》,《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6.9
④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⑥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⑦王姗姗.《论我国基层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以吉林省梨树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长春大学学报》2011.11.第11期
参考文献:
[1]高健 佟德志. 《基层民主》[M]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3
[2]肖立辉. 《中国基层民主创新研究》[M] 人民出版社.
[3]刘震深.《草根阶层权利实现的依托——“海选模式”》,《法制与社会》2008.07(下)
[4]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5]王姗姗.《论我国基层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以吉林省梨树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长春大学学报》2011.11.第11期
[6]刘国栋.《“海选模式”分析》,《民政论坛》
[7]陈捍国.《民主意识的沉睡与觉醒——村民选举的心理与行为分析》,《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6.9
[8]金姗姗,卢福营.《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9]刘国栋.《“海选”模式探源》,《中国社会报》2000.08.08第3版
[10]秦佩华.《“海选”中国基层民主之路》,《人民日报》2010年1月20日,第17版
[11]丁开杰.《村民自治与政治文化的“正向”发展——以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的民主实践为例》,《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
[12]朱玉华.《海选:梨树县村民自治“四步走”》,《中国社会报》2012.07.06第4版
[13]王振海.《吉林省梨树县“海选”观察与思考》,《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05第2期
[14]李文实,刘宇实,徐宏麗.《浅议“海选”》,《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4期
[15]王文辉.《中国“海选”第一村》,《乡镇之窗》2001年第5期
作者简介:罗乐(1990.05-),男,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就职于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
关键词:村民自治;“海选”模式;发展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37-03
一、“海选”的发展进程
所谓“海选”,字面上讲就是人们像大海捞针一样,不设任何限制的选择自己的信任的、中意的人参与某件事。当然,本文所我们讨论的“海选”是指的中国农民在村民自治中创造的一种直接选举方式,也叫直选。在“海选”这一概念出现之前,农村村委会领导干部的人选多由乡镇府委派、任命,或者形式上争求村民意见,实际上仍是由上一届领导干部协商决定人选。又或者设定各种门槛,标准,极大的缩小候选人范围,其最终本质还是内定。这样的选材模式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发掘,疏远了村领导和村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形成贪污腐败之风。这直接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村民政治意识淡薄,农村政治文化建设进程缓慢。这一切直到“海选”的出现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萌芽。
“海选”这种民主思想最先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1986年北老壕村应村民要求,第一次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尝试海选,乡里不划框子、不定调子、完全又村民投票选出村委会干部。经过几轮投票,孙国清被选为村主任,这届村领导班子心里有群众,常与群众沟通,为群众做事实,几年下来北老壕村变化很大。当然,这次“海选”的尝试仅局限于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到1988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方式确定为以下几种:一是村党支部提名,二是村民小组提名,三是享有选举权的村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这几种形式提出的候选人经过村民代表投票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再次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这样初步做到了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使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发展。
1991年末至1992年初,吉林省村委会第二次换届选举中,有二十几个村实行“海选”的办法,使海选这一选举形式的影响范围明显扩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内容也得以丰富,首次提出了,公开选民名单及基本情况,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公开候选人得票情况和选举结果的操作原则。其中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的换届选举最具代表性。他们采取拉大网的方式,全村1031名选民进行了三轮投票,先推候选人,再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正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村委会。这次换届选举之后,梨树县委县政府认真总结,于1993年在《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具体规定》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由本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至此,“海选”作为一种民主选举形式被正式确认。
(三)成熟。
1994至1995年可以算是“海选”模式的成熟期。吉林省村委会第三次换届选举,省政府大力推广“海选”。梨树县336个村全部实行“海选”,全省村委会海选率达到15.8%。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选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度加深。主要表现在:一是推荐、确定候选人全部实行“海选”办法,取消其他提名方式,把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完全交给村民。二是候选人在正式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讲,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向村民宣讲自己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三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部实行差額选举。四是在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划票室,实行秘密划票,保障选民在无任何干扰的环境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五是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村民中的一员可以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另外还规定,参加村委会成员竞选的人不能进入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性。①
(四)完善。
1997年吉林省进行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总结以往经验,继续规范选举流程,全省海选率,竞选演讲率,差额选举率都进一步提高。到199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海选模式”经过十年磨砺终于有了法律保障。“海选”模式从思想萌芽至今,经历了将近20年的实践,尤其是吉林省村委会的几次换届选举,总结了丰富的经验。“海选”从局部尝试到广泛学习借鉴,从作为村委会选举中某一环节的突破创新,发展到形成直选模式,可以说程序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基础也逐渐坚实。如今已成为最具代表性的中国式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实现形式。
二、“海选模式”的创新之处
(一)“海选模式”第一次将抽象的民主理念具体化。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精髓,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一直以来以村民委员会这一民间自治组织为依托。然而,在“海选模式”出现之前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难以起到为民谋利的作用,难以成为村民实现自我管理,当家作主的有效通道。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村委会的产生本身就不取自于民,而是自上而下的任命,这无形中已经疏远了村委会和村民群众的关系,使民主理念从一开始就停留在了纸面上。而“海选模式”立足选举,将选择自己利益代表的权力下放到村民手中,将运用这种权力的途径通过法律规范化,并且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探索总结了一套符合农村实际的可操作的民主选举程序,把原则的法律法规转变为具体的操作规程,把抽象的民主理念转变为具体的民主实践。这无疑从源头上将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了一大步。
(二)“海选模式”第一次将候选人的提名权从选举权中分离。
过去由上级部门定候选人,再进行民主投票的选举过程本质上可算是“假民主”,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民主。由于提名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因此候选人的选定可操作性很强,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水分太重。以至于第二步的民主投票环节重要性大大削减,变得索然无味。“海选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村委会干部的最终选择权统统交到选民手中,使每个选民都能够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彻底的体现了选举中的民主原则,大大提高了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村民参与的广泛性。 (三)“海选模式”是第一个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选举模式。
站在被选举人的角度,“海选模式”给了一般群众充分展示才能的舞台。进行竞选演讲,解释自己的竞选动机,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能清晰的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思路和能力。从选民的角度,他们也能更好的衡量自身利益与竞选者利益的一致性。并通过横向比较,了解竞选者之间的差距,从而让自己手中的选票更有价值,含金量更高。“海选模式”中还从农村实际出发设立秘密画票室,保证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情况下填写选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种措施促进了选举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海选模式”第一次将选人和建制相统一。
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后,按“海选模式”,为了完成对所有选民的承诺,村委会要不失时机地讨论制定任期三年的工作目标和规划、村委会议事规划,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或重新修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通过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来保证民主自治。这种一石二鸟的方式,通过民主选人无形中督促和推动了民主建制。②
三、“海选模式”的优越性
“海选模式”作为一种选举制度受到政府的肯定,发展至今推广范围一再扩大,目前甚至已经涉及到县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这其中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充分体现民意,贯彻以民为本思想,唤起农村群众民主意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上起到了突出的作用。我们从“海选模式”的几点创新之处也可以延伸出它的优越性所在。
(一)有利于充分实现让权于民。
从总体上看,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在这整个工作过程中体现其群众参与,直接民主和普遍平等的基本特点,“海选模式”从民主选举入手,让村民自己提名村委会候选人,自己投票选村干部,有效实现了村委会与村民利益的对接,从源头上保证了后几步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村民愿意在他们选出的干部带领下,制度和修改村民自治中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海选”本身的运行过程看,上级党政机关在管理理念上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不定调子、不划框子,充分让权于名,体现了对于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和国家宪法精神的高度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逐步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充分保证了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保证了村民手中权力的有效性。
(二)有利于增加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增强民主意识,丰富民主知识。
政治热情,民主意识和民主知识这三者是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这三者在广大农村基层群众中的缺失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党政机关传统的至上而下的领导方式从客观上扼杀了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长时间接受命令式的领导,会让村民普遍感觉参与无门,开始阶段的抵触情绪演变为后来的失望和麻木,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不关心村委会工作,不关注村委领导的变更和任命,或者直接的任务自己与政治生活毫无关联。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动力,民主意识自然也逐渐淡化,民主知识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村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造成他们对民主概念没有全面性系统性的认识,他们眼中的权利以“利”为主。直白的说,他们只关心和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而以往由于村干部都是由上级部门指派,所有很多决策难以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民自然不愿意关注和参与和自己利益无关甚至相背的政治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海选模式”的出现可谓是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既为村民参加政治生活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又使村委会村干部取得了村民的信任,将村委会工作转化成了和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变成了村民自己的事儿。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实行“海选模式”选举村委会之后,有选举权的村民每逢选举都能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参加投票,参选率为95%以上。这标志着村民参与政治热情的全面复苏和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村民的民主知识也在此过程中逐渐丰富。
(三)有利于提高村委会领导干部的整体质量。
这里所说的质量,既指领导干部的个人能力和才华,也指他们与村民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海选模式”中创造性的引入了竞争机制,加入演讲环节。一方面,她有效扩大了选材范围,并让村民能够充分了解候选人,在投票时能真正做到了选贤举能,进而使农村中大量有能力带来广大村民脱贫致富的“能人”涌现出来。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他们善于探索高效创新的方式方法,一心为建设,一心为人民,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些领导干部是村民自己选出的带头人,他们的表率作用能让村民服气,他们乐于听取群众意见,能够营造和谐的干群互动氛围,保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建设扫清了后顾之忧。
四、“海选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海选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经过近年的发展完善影响不凡。其利大于弊的总体定位不容置疑,但任何制度都是在摸索中前进,在曲折中成长,“海选”中存在的各种典型问题仍然不容小视。
(一)选民消极心理对选举的影响。
受农村政治传统、地方习俗、村民政治文化素质等因素影响,村民在选举中投票时往往受几种消极心理左右。第一,从众心理。由于对选举活动的本质、作用以及被选举人信息处于无知状态,村民很容易出现政治立场不坚定,人云亦云的情况。③特别是女性选民,受传统习俗影响,长期不关心政治,可能根本就没有政治立场,投票时就遵循别人选谁我选谁的原则。这样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其质量往往就大打折扣。第二,屈从心理。主要表现为,有些被选举人在幕后操纵选举,通过非常规手段或软或硬对选民施加压力,小则送礼吃饭,大则暴力威胁,使选民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遵照他们的要求投票。还有少数人买通监票员,直接对选票动手脚,左右选举结果。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选举的真实性就将大打折扣。第三,漠视心理。在农村这样一片缺乏思想启蒙的土壤上,不少人对选举、投票等政治活动抱着无所谓,不关心的态度。他們的投票可能因为这种漠视心理而变得极其随意和不负责任,只当是例行公事,认为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更有甚者以工作忙等接口直接弃权,逃避投票。这样的心理状态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可能有所好转,但却任然在选民中占有一定比例。 (二)非常规因素对选举的影响。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了被选举人的非法操纵对选民投票心理的影响,而这类行为在农村选举中属于典型问题,其手段多样,动机复杂,在此我们把他们全部归于非常规因素一类。这里我们简单列举两种具体表现:第一种宗族派系因素。我国农村村落多以姓氏宗族划分而成,被选举人的人际关系多以姻亲展开。这天然的使大姓权力得到强化,小姓候选人则处于天生弱势。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宗族势力与经济大户相结合,非法拉票,操纵选举,造成恶劣影响。第二种是贿选因素。农村长久以来就有走家串户的习俗,候选人利用姻亲关系,朋友关系等社会网络,通过送礼请客等看似合情合理的传统形式,有可能造成选票成倍增长。④这样的选票到底是基于人情面子还是对候选人的真实情况的衡量而做出的决定选举领导小组也是无从考证。这些看似细微的影响因素很有可能使真正有才能的人错失当选机会,而当选的要么是“村霸”,要么是经济大户,要么是村里的老好人。第三种是形式主义因素。据调查了解,重庆市合川区某村长期以来村委会选举受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指挥控制,表面上发放选票授权于村民,实际上却直接指定投票对象,或者发放选票到每家每户之后不闻不问也不回收检票,实际选票由原村委会领导人内定。笔者之所以定义为形式主义,是因为这一切都是官方行为,得到村民默许。
(三)“海选”无法保证党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笔者只找到两处体现党和政府领导监督的条款。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⑤通过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在选举过程及村委会工作中,党和政府把监督工作寄希望于群众举报,而缺少程序性的条款。另外,“海选”的形式直接决定了村委会成员的开放性,怎样保证候选人的思想行为不偏离党的宗旨和原则,党和政府在被选举人资格的审核上还需要拿出更具体更有效的办法来填补制度上的真空。
(四)“海选模式”的借鉴价值和适用场合有待商榷。
不可否认,“海选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如:发表竞选演讲、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在各层级的选举中得到推广,在实际生活的其他领域也得到充分借鉴。⑥但笔者认为,“海选”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在农村开展海选,是建立在其相对狭小和有限的地域范围和村民间相互了解、诚实淳朴的文化传统上的。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很快,邻里间少有往来,笔者以为如果把这种模式运用于居委会选举中恐怕就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把海选的范围无限扩大,上升到县一级,市一级的政府选举中,可能之前提到的非常规因素,心理因素等问题会被进一步放大。
(五)对于“海选模式”的改进意见和对策。
针对前文提出的几个代表性问题,笔者简单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第一,要加强村民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政治素质。村委会可以定期组织村民大会,学习党中央最新的政策方针。可以邀请思想政治、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到村里举行讲座并与村民交流。还可以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村民参政议政,参与到村委会的计划、决策和管理中来。第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加强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指导,一箭双雕的解决党与村委会的联系问题以及选举受非常规因素影响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使党政机关这种监督指导进入到选举的程序化进程中,另一方面,在选举中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同志,或者由上级政府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使选举结果符合民意。⑦第三,扩大对选举的宣传,扩大选举成员的广泛性和深入性。比如采取发放宣传单、知识问答以及组织文艺宣传队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的目标是,既要增加选票的质量,通过宣传让村民对选举、选举人有充分了解,又要增加参与率,激发选民参与选举的热情。
五、结语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一大创造,而梨树县“海选”模式是中国村治史上民主选举环节的突破。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刺激农民群众自治热情,真正实现农民群众的当家作主,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在对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必须清楚的看到“海选”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制度是一步到位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但关键在于如何而对这些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和认识这些问题,如何最人限度地发挥“海选”的优点,来更好地推进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注释:
①朱玉华.《海选:梨树县村民自治“四步走”》,《中国社会报》2012.07.06第4版
②刘国栋.《“海选模式”分析》,《民政论坛》
③陈捍国.《民主意识的沉睡与觉醒——村民选举的心理与行为分析》,《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6.9
④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⑥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⑦王姗姗.《论我国基层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以吉林省梨树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长春大学学报》2011.11.第11期
参考文献:
[1]高健 佟德志. 《基层民主》[M]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3
[2]肖立辉. 《中国基层民主创新研究》[M] 人民出版社.
[3]刘震深.《草根阶层权利实现的依托——“海选模式”》,《法制与社会》2008.07(下)
[4]李景峰,王小平.《村民自治“海选”利弊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第六期
[5]王姗姗.《论我国基层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以吉林省梨树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长春大学学报》2011.11.第11期
[6]刘国栋.《“海选模式”分析》,《民政论坛》
[7]陈捍国.《民主意识的沉睡与觉醒——村民选举的心理与行为分析》,《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6.9
[8]金姗姗,卢福营.《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9]刘国栋.《“海选”模式探源》,《中国社会报》2000.08.08第3版
[10]秦佩华.《“海选”中国基层民主之路》,《人民日报》2010年1月20日,第17版
[11]丁开杰.《村民自治与政治文化的“正向”发展——以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的民主实践为例》,《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
[12]朱玉华.《海选:梨树县村民自治“四步走”》,《中国社会报》2012.07.06第4版
[13]王振海.《吉林省梨树县“海选”观察与思考》,《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05第2期
[14]李文实,刘宇实,徐宏麗.《浅议“海选”》,《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4期
[15]王文辉.《中国“海选”第一村》,《乡镇之窗》2001年第5期
作者简介:罗乐(1990.05-),男,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就职于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