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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理,不同地区的法院就股东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规定、强制购买条件的方式以及优先购买认定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对股东所拥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转让过程中的地位与价值还没有做出正确的判别。股东同意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转让股东的选择权利,在公司其他股东与转让股东的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为公司内其他股东和第三方创造了一个重复博弈的空间,当公司外部其他人员进行购买的时候,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下,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资源分配最理想的一种状态。本文对公司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对于化解各方就股权转让的权益纷争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