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r——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来源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jxz3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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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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