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以《民法典》第1034条的解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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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源于概念界定模糊、术语使用混乱,以及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误解与信息权利化障碍;现实困境主要源于缺乏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和隐私利益等重要价值,与个人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应当明确其新兴权利的属性。在借鉴域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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