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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条的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道条的有关规定确定。2006年,一些省市纷纷采取行动,取消客运线路承包终身制。
长期以来,长途客运线路多是由集体或个人经营,没有明确的法规来界定业主的经营期限。线路一经审批就可终身经营,即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服务质量不佳,管理部门也无法取消其经营权。与此同时,有条件的车主或企业却无法合理进入长途运输市场。为营造公平的客运市场经营环境,健全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一些省市向客运线路经营终身制发起了挑战。
在对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进行规定的基础上,一些省市还推进了线路集约化经营的步伐,对一些线路的经营权进行招投标。辽宁省拟组建21条线路公司,实行公车公营,彻底改变承包运营的方式,公司将以实体或虚体(股份制)出现,逐步推进道路客运市场的集约化经营,增强客运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意识。湖北省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2006年3月9日,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外发布,2006年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班线经营权有限期使用暂行办法》,此举意味着延续辽宁省几十年的客运班线“世袭制”将彻底废除。2006年起,辽宁省5961条客运班车及包车(旅游)将彻底执行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办法,最高为5年,经营者在经营使用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手续等。此外,为保证此《办法》落到实处,将对省内所有的车辆核发经营许可证。
2006年5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政策法规处主持召开了西藏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听证会,来自全区各客运公司和广大道路客运经营业户代表近10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此次客运班线管理体制的改革,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施行难度极大。为此,西藏运管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力量多次修改《西藏自治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可谓做到了慎之又慎。
2006年6月2日,《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上海长途班线经营权首次打破“终身制”。这也是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班线有期限经营后,地方首部较为系统的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规定对班线经营要求、发展计划、许可和招投标、站点管理、评议考核、经营权注销、吊销以及延续等作出了系统规范。对上海市现有客运班线经重新审核确认后授予4年经营期限,新增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统一为4年。班线经营期满后,根据评议考核等级分别给予4年、6年或8年的延续经营期;对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然存在挂靠经营的或不服从管理部门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的班线经营者到期后不予延续经营。
2006年6月14日,青海省举行首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开标大会。这是自今年年初起,青海省省际、省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由行政审批全部改为公开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彻底打破了旅游客运经营权的“终身制”。这次招投标工作涉及7个项目共28辆车,每个项目包括4辆车,其中至少有一辆大型车。中标业户的经营权年限以车辆检测达不到相应技术状况等级标准时为止,既结合了青海旅游客运业的实际,又有效保证了车况和车辆的技术达标。
2006年8月,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取消了实行多年的长途公路客运线路承包经营终身制。此次制定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规定,今后长途客运线路最长经营期限为八年,最短为四年,到期后重新招标。在经营期限内,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打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将取消其经营权,由经过招投标上来的企业替代。而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经营者将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
铁的事实告诉主管部门,“夫妻车”、“家族车”等原始的经营模式往往是事故多发的重大隐患。客运线路作为一种公用的服务资源,若被个人或一家公司长期垄断,肯定会使客运公司集约化、规模化、正规化经营的步伐减速。
长期以来,长途客运线路多是由集体或个人经营,没有明确的法规来界定业主的经营期限。线路一经审批就可终身经营,即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服务质量不佳,管理部门也无法取消其经营权。与此同时,有条件的车主或企业却无法合理进入长途运输市场。为营造公平的客运市场经营环境,健全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一些省市向客运线路经营终身制发起了挑战。
在对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进行规定的基础上,一些省市还推进了线路集约化经营的步伐,对一些线路的经营权进行招投标。辽宁省拟组建21条线路公司,实行公车公营,彻底改变承包运营的方式,公司将以实体或虚体(股份制)出现,逐步推进道路客运市场的集约化经营,增强客运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意识。湖北省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2006年3月9日,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外发布,2006年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班线经营权有限期使用暂行办法》,此举意味着延续辽宁省几十年的客运班线“世袭制”将彻底废除。2006年起,辽宁省5961条客运班车及包车(旅游)将彻底执行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办法,最高为5年,经营者在经营使用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手续等。此外,为保证此《办法》落到实处,将对省内所有的车辆核发经营许可证。
2006年5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政策法规处主持召开了西藏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听证会,来自全区各客运公司和广大道路客运经营业户代表近10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此次客运班线管理体制的改革,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施行难度极大。为此,西藏运管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力量多次修改《西藏自治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可谓做到了慎之又慎。
2006年6月2日,《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上海长途班线经营权首次打破“终身制”。这也是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班线有期限经营后,地方首部较为系统的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规定对班线经营要求、发展计划、许可和招投标、站点管理、评议考核、经营权注销、吊销以及延续等作出了系统规范。对上海市现有客运班线经重新审核确认后授予4年经营期限,新增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统一为4年。班线经营期满后,根据评议考核等级分别给予4年、6年或8年的延续经营期;对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然存在挂靠经营的或不服从管理部门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的班线经营者到期后不予延续经营。
2006年6月14日,青海省举行首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开标大会。这是自今年年初起,青海省省际、省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由行政审批全部改为公开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彻底打破了旅游客运经营权的“终身制”。这次招投标工作涉及7个项目共28辆车,每个项目包括4辆车,其中至少有一辆大型车。中标业户的经营权年限以车辆检测达不到相应技术状况等级标准时为止,既结合了青海旅游客运业的实际,又有效保证了车况和车辆的技术达标。
2006年8月,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取消了实行多年的长途公路客运线路承包经营终身制。此次制定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规定,今后长途客运线路最长经营期限为八年,最短为四年,到期后重新招标。在经营期限内,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打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将取消其经营权,由经过招投标上来的企业替代。而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经营者将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
铁的事实告诉主管部门,“夫妻车”、“家族车”等原始的经营模式往往是事故多发的重大隐患。客运线路作为一种公用的服务资源,若被个人或一家公司长期垄断,肯定会使客运公司集约化、规模化、正规化经营的步伐减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