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对隐私权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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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具有“4v”特征的“大数据”是基于海量、多样化的单项数据或数据集合,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和应用模式,达到快速获取、处理、分析原始数据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该技术在公民信息领域的开发与应用引发隐私权保护的新危机。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扩展,其积极权能不断扩张。个人隐私呈数据化、信息化趋势发展,其经济价值也日益凸显。显然,传统对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权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吴彩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3
  一、大数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大数据的概念
  大数据(Big Date)作为一个技术性较强的新词,各界尚未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根据维基百科 、研究机构 Gartner ,和我国的立法 对大数据做出的定义可以得知,当前我们谈及“大数据”大致包含这三层含义:数据集合、一种新的信息技术和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产业形态。将其应用于隐私信息领域主要表现为,运用数据技术快速获取不特定的主体的零散的数据信息,形成海量的原始数据,然后再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快速的处理、分析、抽取和集成,从而实现其经济价值或其他目的。
  (二)大数据的特征
  从技术层面看,通说认为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多(Variet)、处理速度快(Velocity)、价值密度低(Value)等技术特征,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将导致隐私权保护难度提高;从数据来源上来看,大数据是针对全体不特定的人群进行的数据收集,数据可能来源于人、来源于物、也可能来源于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在大数据模式下,对数据的收集几乎是不带有确定目的的;从大数据的分析来看,数据分析是以学习、挖掘、数据聚合运算、关联分析等为重心,同样的数据在重复的组合与开发中可能产生新的价值。大数据应用即以多源頭、跨领域的数据聚合与关联分析为前提。因此数据的收集者通常不会关心所搜集的信息源为何;在数据管理方面,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库专注于将数据整齐精确地划分和安排不同,因为技术成本和数据源多元的等因素大数据不对搜集到的信息作形式上的汇总和条理清晰的分区,仅仅存储最基本的原始数据。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海量数据信息的片段的搜集很难识别出具体的个人。
  二、大数据时代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一)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导致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为各国在立法上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即将本国对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领域、生活安宁与秩序等的保护内化为对有关隐私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欧盟在1976年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后又制定1997年的《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先后制定《联邦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等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德国也在1990年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信息时代,我国的大陆地区虽然还不存在关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专项立法,但是我国也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来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其中不乏隐私信息。两高还在2017年3月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 “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释义。
  (二)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引发隐私权出现新的特征
  1.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扩展。传统理论对隐私的保护是仅限于对现实隐私的保护。突出的表现为对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个人私事、个人住宅等隐私内容进行保护。 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物联网、云计算、各式智能终端及传感器等的迅速普及,以“数据化存在”的自然人的信息都被包含于大数据的汪洋之中。隐私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互联网时代的直接与自然人有关的具有个体识别性的单项信息,还包括间接与自然人相关的可识别的数据片段的集合,如浏览、购物、观看、点击、停留、位置、通话、刷卡消费、客户名单等网上和现实行为记录,以及兴趣爱好、人际关系、教育背景等附加个人资料。
  2.隐私权的积极权能不断扩张。传统理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只要求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并不要求权利人为一定行为。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使得数据信息成为众多市场主体的争夺目标,其中往往给公民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仅需要隐私权主体需要通过行使隐私权的积极权能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核查自己的隐私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和要求赋予隐私主体对隐私信息进行收益等权利,还要负加其他市场主体积极的不作为义务。如在利用大数据对个人信息进行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具有主动加密保护这些数据安全并不得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二次识别而侵害公民隐私的义务。
  3.个人隐私的数据化、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法学传统理论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个人空间、私生活秘密或个人信息。这些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个人空间和私生活秘密的表现方式就是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且在大数据时代,不特定的自然人信息就是以“数字化”、“信息字符”或者“数据片段”的形式反映到大数据中,因使用者一般仅存储最基本的原始数据,并不对搜集到的信息作形式上的汇总和条理清晰的分区存储。因此在現实生活中个人隐私的数据化、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
  4.隐私权保护难度提高。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资源价值凸显,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个人信息的获取、发掘和利用中来,借用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技术,除了黑客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的普通人都能通过多种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而且基于大数据的技术特征,隐私泄漏的风险、损害程度和范围也不断增加。当今的隐私权遭受的侵犯已不再局限于互联网早期的有限的范围和有限的时间,对多年之前的数据还可能会被再次发掘和分析。此外,一旦个人隐私信息进入了大数据或者被基于现有数据被分析出来,信息主体就很难再对这些隐私的流转和存储进行存储,损害的不可逆性和不可空性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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