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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已往法律的修改
1.1999年,美国修改了1933年“Glass-Steagall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规定。
2.修改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规定。
二、关于新业务的开展与管理
1.取消了现有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限制。
2.开创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从而使得银行机构能够行使所赋予它的新的权限。这一新的实体被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其非银行子机构将被允许介入诸如保险和证券承销等金融业务。
3.允许联邦授权银行介入新的金融业务,条件是它们必须通过新的“金融子机构”从事这些业务。但根据有关条款,银行的这些子机构只能从事目前银行控股公司所从事的某些业务,而不是全部业务。
4.创建一种新的体制以监管金融机构新权力的行使,即功能监管模式。
三、关于与“社区再投资法案”(CRA)的关系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区再投资法”(CRA),鼓励银行在符合安全稳妥的放款操作条件下帮助满足所在社区的信贷要求,包括社区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要求。GLB法虽然明确不涉及到改变1977年CRA法的任何条款,但对银行检查贷款合规性的频度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与CRA法相关的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四、关于客户信息的共享与保密
GLB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明确公布其客户信息共享与保密方面的政策,尤其是与下属机构或第三方共享的非公共个人信息的保密性。法案要求向消费者公告信息共享与保密方面的政策,同时对向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共享的非公共个人信息,也作出了规定。
五、GLB法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FHLBS)的关系
1.FHLBS給当地的放款人提供成本相对较低的再贷款,通过这种方式帮助支持当地放款人的业务。
2.GLB法使得地方小银行更容易参与FHLBS,从而增大了这些小银行从FHLBS借款的能力。
六.与单一储贷控股公司(Unitary Thrift Holding Com.)的关系
单一储贷控股公司(UTHC)的结构允许一家商业企业拥有一个自己的储贷机构,主要目的是负责向消费者提供信贷。GLB法禁止监管部门再批准在1999年5月4日后受理的成立单一储贷控股公司的申请。同时,法案还允许有关企业将所拥有的单一储贷机构出售给金融机构。这些条款将对诸如沃尔玛(WAL-MART)这类公司申请成立单一储贷子机构的做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七.其他条款
GLB法中还包含许多其它方面的条款,其中某些条款涉及到上面提到的一些问题,大部分条款则涉及到其他一些问题,如:ATM机收费的披露问题,特定业务的监管问题。其中有一条条款规定监管部门在2000年1月1日后颁布法规时必须采用完整、规范的语言。 (赵锡军整理)
1.1999年,美国修改了1933年“Glass-Steagall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规定。
2.修改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规定。
二、关于新业务的开展与管理
1.取消了现有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限制。
2.开创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从而使得银行机构能够行使所赋予它的新的权限。这一新的实体被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其非银行子机构将被允许介入诸如保险和证券承销等金融业务。
3.允许联邦授权银行介入新的金融业务,条件是它们必须通过新的“金融子机构”从事这些业务。但根据有关条款,银行的这些子机构只能从事目前银行控股公司所从事的某些业务,而不是全部业务。
4.创建一种新的体制以监管金融机构新权力的行使,即功能监管模式。
三、关于与“社区再投资法案”(CRA)的关系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区再投资法”(CRA),鼓励银行在符合安全稳妥的放款操作条件下帮助满足所在社区的信贷要求,包括社区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要求。GLB法虽然明确不涉及到改变1977年CRA法的任何条款,但对银行检查贷款合规性的频度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与CRA法相关的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四、关于客户信息的共享与保密
GLB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明确公布其客户信息共享与保密方面的政策,尤其是与下属机构或第三方共享的非公共个人信息的保密性。法案要求向消费者公告信息共享与保密方面的政策,同时对向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共享的非公共个人信息,也作出了规定。
五、GLB法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FHLBS)的关系
1.FHLBS給当地的放款人提供成本相对较低的再贷款,通过这种方式帮助支持当地放款人的业务。
2.GLB法使得地方小银行更容易参与FHLBS,从而增大了这些小银行从FHLBS借款的能力。
六.与单一储贷控股公司(Unitary Thrift Holding Com.)的关系
单一储贷控股公司(UTHC)的结构允许一家商业企业拥有一个自己的储贷机构,主要目的是负责向消费者提供信贷。GLB法禁止监管部门再批准在1999年5月4日后受理的成立单一储贷控股公司的申请。同时,法案还允许有关企业将所拥有的单一储贷机构出售给金融机构。这些条款将对诸如沃尔玛(WAL-MART)这类公司申请成立单一储贷子机构的做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七.其他条款
GLB法中还包含许多其它方面的条款,其中某些条款涉及到上面提到的一些问题,大部分条款则涉及到其他一些问题,如:ATM机收费的披露问题,特定业务的监管问题。其中有一条条款规定监管部门在2000年1月1日后颁布法规时必须采用完整、规范的语言。 (赵锡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