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补上“电子钱包”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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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黄金周火爆的刷卡消费,显示了国人现金消费的习惯在逐渐地改变。而作为卡基支付工具的电子钱包,例如公交卡、公路缴费卡、汽车加油卡、各种充值卡、购书卡、购物卡以及各种消费卡、优惠卡等等,也被越来越多的行业接纳和使用。
  不容忽视的是,电子钱包的使用还是包含很多法律风险的,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而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却付之阙如。
  笔者注意到,电子钱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约束发卡商与持卡人之间关系的只有一份隐性合同,该隐性合同的内容由发卡商以使用规则的形式单方掌控,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其中多含发卡商的免责性条款,不利于持卡人利益的保护。
  因为持卡人承担着电子钱包中存在的基本风险,所以电子钱包广泛使用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消费安全问题或者消费者保护问题。
  有人将电子钱包形容为“四无”产品,即无记名、无面额、无密码和无挂失。使用以“四无”为特征的电子钱包虽然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无因支付的货币性质,但却在实质上减少了发卡商的风险和责任,增加了持卡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和使用的不便。
  电子钱包在使用时没有余额显示,为盗用留下了隐患。持卡人只有电话或上网才能查询余额和交易纪录,并且需要自行防范电子钱包不被盗用。
  同时,电子钱包本身所具有的先付款再延期消费的方式也包含了信贷功能,其中发卡商是信贷的受益者,而持卡人则是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如果发卡商的信用不够或者出现信用危机,持卡人将无法兑现电子钱包中所含有的价值倒霉的也往往是持卡人。
  此外,发卡商通常会为储值卡设定一个有效期,有效期过后的处置也由发卡商提供规则。持卡人很可能会失去余额造成财产损失和发卡方的不当得利。
  在这种特殊的隐性合同关系中,单纯用合同法不足以保护电子钱包持有者的利益。
  电子钱包是一种代币支付工具,但其作为商业工具的倾向在加强,同时考虑到监管成本高企,要从法律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加强金融监管并非现实的途径
  在现有的法制条件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主要有以下途径:在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消协投诉,在消协帮助下与发卡商达成解决协议;保存相关证据,如购卡或充值票据以及相关消费单据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更根本的层面上,国家应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编辑/蔡文清)
  
  史树林, 1955年生人,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公司企业法、 WTO 法律规则。代表专著:《国有资产法研究》、《 WTO 与政府法制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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