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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彝族习惯法在凉山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由于凉山彝族习惯法以家支组织为核心,以维护家支荣誉和利益为宗旨。因此,在构建凉山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彝族习惯法家支因素的影响与作用。
【关键词】凉山地区 彝族 习惯法 和谐社会 影响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绚丽多彩、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彝族就是这个民族大家庭中一个古老而光荣的成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既获得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基层政权管理能力弱化、公共服务职能虚化。为此,凉山彝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承担起为凉山彝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稳定、开放、有序的法治环境,以保障凉山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在推进凉山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凉山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是社会成员能实现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社会各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能够良性互动,利益分配能够公正,社会能够实现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一种社会。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国家法和民间法互补形成共同发挥作用的法律多元格局。如何既保证国家法律在凉山彝区的有效运行,同时又尊重彝族民间习惯法的合理成分的,消除不必要的摩擦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这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习惯法是民族意志的直接和纯真的表现,习惯法是从具体民族的习俗和信仰发展而来的,所以法律的转变只能是民族性,只有高度发达的民俗、习惯才能形成法律变革的基础。可见,法律的实施、运行必然会在实践中引发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碰撞与融合。
作为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凉山彝族习惯法是“祖先留下来的规矩”,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主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既规定了作为政权机关的家支组织的活动规范,又系统而详细地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也包括了案件处理的形式和程序及其执行。不可否认,作为一种已经在凉山彝族民间代代袭用、运行数千年的彝族习惯法,早已适应了凉山彝族的人文模式和经济关系,并融入到凉山彝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中,成为了他们心理意识的一部分,形成了调节凉山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得到了彝族人民普遍认可和严格执行,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
彝族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最大特点便是以家支为本位,所有一切社会组织均以家支为中心,人与人的关系亦由家支关系扩大而成。家支由原始氏族演變而来,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带有原始氏族社会的若干痕迹,类似汉族的姓氏或家族,是凉山彝族社会中最复杂、最特别、最重要的社会群体组织。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加强血缘群体内部的相互协作,增强内部团结,稳定其血缘集团的生存。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的阶层划分以及人的社会地位,均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彝谚“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枪光”。“天上吃家支的嘴红,死者不要他,地上杀家支的手黑,活者不要他”。反映了彝族社会强调家支内部团结,维护家支尊严,提倡家支内部一致与和谐的重要性。千百年来,在彝族社会里,由家支衍射出来的以家支血亲为凝聚、以尊君敬长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价值观成为维系整个彝族的纽带,任何个人的言行都严格地受以家支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家支承担着保护本支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支族人的利益的重要责任,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彝族社会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因此可以很好地维持凉山社会的秩序,有力地促进凉山和谐社会建设。
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带有浓厚的集体意识道德色彩,表现出了亲密团结、互助互济和朴素集体主义的高尚美德。彝族往往用家支道德标准来衡量事物或行为的好坏,倡导善良风俗和重义轻利、亲密团结、互助互济的集体观念。“一人有事百人帮,一家有难百家当”,家支成员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作为一个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并以一定地缘关系为连结的共同体,由众多的彝族个体家庭所组成的家支内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血浓于水的亲情。无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家支内部都自发地共同协作、团结互助,以保证本家支的延续和发展。彝族常常是一家有事,全家支相帮;一家修房建屋,全家支义务帮工;一家娶亲嫁女,全家支人都去恭贺;一家死了人,全家支人都自动到丧家帮忙料理死者的后事,抚养家支内遗孤,资助家支内家庭有困难的子女上学。对于老人必须赡养,不能遗弃,不赡养老人和抚养下一代被视为大逆不道。因此,孤寡老人都有家支照顾,几乎没有遗弃的事例。
凉山彝族家支观念非常注重家支以及家庭内部的和睦。一个家支或家庭的成员长期共同劳动,一起生活,世代相守,朝夕共处,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摩擦与矛盾。为避免矛盾激化导致内部冲突,凉山彝族非常注重维护家支以及家庭的团结和睦,并以彝族习惯法作为防止冲突、增进和睦的机制。习惯法从简单的约法约规到不成文法,是家支内部成员皆须遵守的家规支约,对每个家支成员都有约束作用。如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必须抵命,伤人、偷窃应从重赔偿或被开除家支……等等。彝族习惯法在塑造家支成员的集体意识、保护家支内部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维护家支和谐团结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由于凉山彝族农村居住地都比较分散,山高路远、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信息闭塞。因此,在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时,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相比,由家支出面贯彻执行的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农村使用更为普遍、处理更加及时,使许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据凉山州政法委“民间调解”课题组对昭觉等五个县的五个彝族聚居乡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五镇共发生可知民间纠纷529件,其中的96.79%是经彝族民间“德古”(调解人)调解的,只有3.21%的案件诉至法院,并普遍存在的“二重审判”现象。 家支用习惯法来约束、调解人们的各种行为,家支既是矛盾、纠纷的裁决者,更是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接受者和见证者,它承担整个事件的责任。家支即是裁决者,也是接受者,还是处理结果的见证者,它承担整个事件的责任。因为处理结果代表族人的共识,一旦裁决,族人不得违背,因此调解的效力很高,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结果是使得纠纷不出乡、不出村就能够得以解决。家支用习惯法来约束人们的一些不轨行为,对于维持凉山彝族农村村民间的和谐关系起着良好的调节功能,在扶贫济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因此,在凉山彝族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家支在发展凉山经济,脱贫致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扼制愚昧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如在召开家支会议讲解毒品的危害,防门徒会干扰,帮助家支内部吸毒人员和赌博分子采取宗教仪式实行强制戒毒、戒赌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
[2]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凉山州政法委.凉山州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群体事件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C]. 2006.
[4]王启梁.关于习惯法的若干问题浅议[J].云南法学.2000,(3).
[5]王明雯.凉山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2007,(6).
【关键词】凉山地区 彝族 习惯法 和谐社会 影响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绚丽多彩、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彝族就是这个民族大家庭中一个古老而光荣的成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既获得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基层政权管理能力弱化、公共服务职能虚化。为此,凉山彝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承担起为凉山彝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稳定、开放、有序的法治环境,以保障凉山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在推进凉山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凉山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是社会成员能实现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社会各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能够良性互动,利益分配能够公正,社会能够实现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一种社会。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国家法和民间法互补形成共同发挥作用的法律多元格局。如何既保证国家法律在凉山彝区的有效运行,同时又尊重彝族民间习惯法的合理成分的,消除不必要的摩擦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这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习惯法是民族意志的直接和纯真的表现,习惯法是从具体民族的习俗和信仰发展而来的,所以法律的转变只能是民族性,只有高度发达的民俗、习惯才能形成法律变革的基础。可见,法律的实施、运行必然会在实践中引发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碰撞与融合。
作为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凉山彝族习惯法是“祖先留下来的规矩”,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主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既规定了作为政权机关的家支组织的活动规范,又系统而详细地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也包括了案件处理的形式和程序及其执行。不可否认,作为一种已经在凉山彝族民间代代袭用、运行数千年的彝族习惯法,早已适应了凉山彝族的人文模式和经济关系,并融入到凉山彝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中,成为了他们心理意识的一部分,形成了调节凉山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得到了彝族人民普遍认可和严格执行,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
彝族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最大特点便是以家支为本位,所有一切社会组织均以家支为中心,人与人的关系亦由家支关系扩大而成。家支由原始氏族演變而来,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带有原始氏族社会的若干痕迹,类似汉族的姓氏或家族,是凉山彝族社会中最复杂、最特别、最重要的社会群体组织。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加强血缘群体内部的相互协作,增强内部团结,稳定其血缘集团的生存。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的阶层划分以及人的社会地位,均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彝谚“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枪光”。“天上吃家支的嘴红,死者不要他,地上杀家支的手黑,活者不要他”。反映了彝族社会强调家支内部团结,维护家支尊严,提倡家支内部一致与和谐的重要性。千百年来,在彝族社会里,由家支衍射出来的以家支血亲为凝聚、以尊君敬长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价值观成为维系整个彝族的纽带,任何个人的言行都严格地受以家支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家支承担着保护本支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支族人的利益的重要责任,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彝族社会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因此可以很好地维持凉山社会的秩序,有力地促进凉山和谐社会建设。
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带有浓厚的集体意识道德色彩,表现出了亲密团结、互助互济和朴素集体主义的高尚美德。彝族往往用家支道德标准来衡量事物或行为的好坏,倡导善良风俗和重义轻利、亲密团结、互助互济的集体观念。“一人有事百人帮,一家有难百家当”,家支成员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作为一个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并以一定地缘关系为连结的共同体,由众多的彝族个体家庭所组成的家支内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血浓于水的亲情。无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家支内部都自发地共同协作、团结互助,以保证本家支的延续和发展。彝族常常是一家有事,全家支相帮;一家修房建屋,全家支义务帮工;一家娶亲嫁女,全家支人都去恭贺;一家死了人,全家支人都自动到丧家帮忙料理死者的后事,抚养家支内遗孤,资助家支内家庭有困难的子女上学。对于老人必须赡养,不能遗弃,不赡养老人和抚养下一代被视为大逆不道。因此,孤寡老人都有家支照顾,几乎没有遗弃的事例。
凉山彝族家支观念非常注重家支以及家庭内部的和睦。一个家支或家庭的成员长期共同劳动,一起生活,世代相守,朝夕共处,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摩擦与矛盾。为避免矛盾激化导致内部冲突,凉山彝族非常注重维护家支以及家庭的团结和睦,并以彝族习惯法作为防止冲突、增进和睦的机制。习惯法从简单的约法约规到不成文法,是家支内部成员皆须遵守的家规支约,对每个家支成员都有约束作用。如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必须抵命,伤人、偷窃应从重赔偿或被开除家支……等等。彝族习惯法在塑造家支成员的集体意识、保护家支内部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维护家支和谐团结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由于凉山彝族农村居住地都比较分散,山高路远、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信息闭塞。因此,在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时,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相比,由家支出面贯彻执行的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农村使用更为普遍、处理更加及时,使许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据凉山州政法委“民间调解”课题组对昭觉等五个县的五个彝族聚居乡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五镇共发生可知民间纠纷529件,其中的96.79%是经彝族民间“德古”(调解人)调解的,只有3.21%的案件诉至法院,并普遍存在的“二重审判”现象。 家支用习惯法来约束、调解人们的各种行为,家支既是矛盾、纠纷的裁决者,更是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接受者和见证者,它承担整个事件的责任。家支即是裁决者,也是接受者,还是处理结果的见证者,它承担整个事件的责任。因为处理结果代表族人的共识,一旦裁决,族人不得违背,因此调解的效力很高,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结果是使得纠纷不出乡、不出村就能够得以解决。家支用习惯法来约束人们的一些不轨行为,对于维持凉山彝族农村村民间的和谐关系起着良好的调节功能,在扶贫济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因此,在凉山彝族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家支在发展凉山经济,脱贫致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扼制愚昧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如在召开家支会议讲解毒品的危害,防门徒会干扰,帮助家支内部吸毒人员和赌博分子采取宗教仪式实行强制戒毒、戒赌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
[2]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凉山州政法委.凉山州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群体事件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C]. 2006.
[4]王启梁.关于习惯法的若干问题浅议[J].云南法学.2000,(3).
[5]王明雯.凉山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