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gy_2003_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中國传统法律文化内容深厚,对后世各方面影响深远,尤其是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影响十分巨大。但是,这其中传统法律文化中很大部分对现代法律意识从“法律至上”理念到公民权利意识方面都是消极影响,是造成现代法律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律意识 消极影响
  作者简介:阎辉,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李志远、马利霞,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含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在国家或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法律有关的一切文化因素的总和。它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民族性。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与古代法律相关的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时代性鲜明;二是广义理解,从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出发,追溯那些虽然可能与古代当时的法律无关,但却深深影响现代法律的古代传统文化。
  理解传统法律文化,要注意与传统法律意识相区分。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指的是在儒法思想的长期影响、教化之下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对法律及其法律现象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及知识的总和。在这里,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皆大于传统法律意识,因为,前者包含后者。传统法律意识与法律习惯、法律制度等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
  古代传统思想文化中,主流便是儒家文化。其中抛开对具体儒家文化的分析,也无须顾忌它在朝代变迁中如何逐渐被统治者择取、改造,如何被接受者片面吸收或误解,我们只需看那些真正对历史中法律发展起作用,尤其是对当今法律思想和心理仍有余威的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礼法合一、礼贵于法的传统轻法习惯,省诉求和的价值取向,承担义务先于享有权利的价值观,刑即法的公法模式,人情和权力大于法的威严的人治理念以及实体为主、程序虚无等内容。
  二、中国现代法律意识
  首先,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概念、内容、效果以及运行方式等各种法律因素的认知、理解、意志和评价的总和。不仅包括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性认知,也包括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把握;不仅包括人们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应用,还包括对法律行为的指导与预测;不仅包括对法律或关心依赖或怀疑疏远的情感取向,还包括对法律本身的信仰程度。总之,法律意识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深邃、广阔。
  中国现代法律意识就是一系列中国公民当下的法律意识的整体状态。现代法律意识的良好与否,都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现代法律意识,既有来源于历史传统的遗传基因,又受到了外来法律理念等的感染,呈现出很复杂的状态。而良好的现代法律意识应该包括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这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不仅从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的细节方面,还是从整体法治建设进程方面,法律至上理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中国现代法律意识却在这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制定法律时过多考虑非法律因素的怪异现象;发生法律纠纷时“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错误心理;执行法律时“领导的指令高于法律的规定”的不当干扰;“托关系”、“走后门”等偏离正当程序的做法。这些“无良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破坏法律至上的现象和公民缺失权利意识的状况,都体现了现代法律意识的指导。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梁治平先生说过:“中国,你可以叫她作古老的新国家,也可以名之为年轻的老国家。在这里,死去的总要纠缠住活着的,活着的却从未能摆脱掉死去的。”事物发展有其历史、现状和未来,目前的一切都是历史发展而来,所以,作为历史演变结果的一部分,必然无法割舍同历史中某些因素的内在联系。就像中国现代法律意识,无论其中渗透了多少世界先进的理论思想,也无法摆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影响”。就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影响而言,其中积极影响比例甚少,可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却十分广泛而深远,尤其体现在如下两大方面:
  (一)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
  法律至上理念,不仅是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核心,也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在解释法治时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这其中便包含了对“法律至上”的理念,它要求法律不只在动态的各个进程中有所体现,也要在静态的不同层面得到发挥。既包含对国家完善立法的要求,也包含对公民遵守法律的要求。
  首先,法律知识作为法律意识的基础部分,对法律意识意义巨大。而法律与道德的非等同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程序正义很大程度上优于实体正义、法律部门要全面而完整等这些基础法律知识,在立法时便得不到重视或被错误体现,更会严重影响法律的进一步运行。比如法律部门的不完善,早已有之,日本著名法学家贺滋秀三也说:“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而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和漫长的历史,即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产生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度统治机器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罚则所构成”,中国当下对国际私法、环境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够重视,就有以上原因。这种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造成的法律意识的错误指引,正是缘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合一”、“重刑法轻民法”、“重义轻利”、“程序虚无”的习惯。“法律至上”的前提便是有良法可依,这种情况下,良法的评价已然与之不符。
  其次,区别于上述专门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主体等上层方面的要求,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法律至上”要求从普通民众到司法执法主体,都要真正服从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礼贵于法”、“求和畏诉”、“人情大于法理”、“刑即法”、“不重程序”这些传统法律文化,造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怀疑、一味求和而轻视法律、领导的人治恶习、下属畏上而违规违法等现状,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破坏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现象,从而违背了“法律至上”的理念。   (二)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主权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传统法律文化,并非独立并列的,它们之间便有因果关系和相互影响的相对作用力。是一个相互交织的整体,以共同或分别的方式对现代法律意识产生各种影响。导致的结果之间也互相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现代中国法治中最突出的障碍,即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也就是说,缺乏民主实质为一个集中的结果,但并非单一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下产生许多层面和角度的后果,这些后果都与缺乏权利意识相关联,有的可被包含于内,有的又为导致它形成的诱因,有的还是它进一步影响下的衍生性的后果。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和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权利主体观念的泯灭
  古代传统儒家文化造成的“重礼轻法、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习惯和“重和輕讼、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都是阻碍权利主体观念产生的主要因素。
  “重礼”加剧了“礼”对权利主体独立意识的束缚;“轻法”削弱了“法”对权利主体独立状态的维护。尤其是这里的“法”还有别于我们讲的法治中的“法”的含义,是一种狭义的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的工具主义的律令,而非属于为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的“约法”性质。“重和”形成了国民缺少清晰原则和严格界限的中庸式的模糊品格;“轻讼”导致了国民主张权利的积极态度的匮乏,和以牺牲实质正义而片面主张形式和谐的迂腐心理。“礼”使人伦有序、尊卑有分,“和”让社会稳定、民心安宁,可他们同时却又扼杀了独立自主的意识,甚至还造成了近乎奴性的国民特征。
  在儒家礼治影响下形成君臣父子观念,“个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的绝对认同,成为数千年社会伦理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出对个体独立性的剥夺和理性的削弱。传统社会结构中,一端是个人和家庭,另一端是邦国和天下,在家与国之间缺失西方社会那种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民间社会。”“人的主体性在最大程度上被抑制,甚至被扼杀,最终造成了个体消融于群体的臣民文化”对父对君的绝对服从,没有议政之权,造成权利主体反而无法主张权利,进而也越来越没有了权利主体之意义。汉后礼法融合,礼治更进一步对法律加深了影响,虽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邦本”的话语,但这里,官为民之父母而非民之子女或公仆。依照君臣父子的上层逻辑概念,民仍需从父、从君,仍处在一种被动的地位。对权力的拥有只限于自上而下的“发放”方式,并非西方那种基于权利的自然拥有而产生的自下而上的主张。
  现代普法过程中,常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宣传语句。同样,在赞扬某些榜样执着上诉维权等情形时,也会评价“他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其实,把维权者作为榜样是没错的,只不过原因有些问题。民主意识并不单纯的指在权利遭到侵害时的维权意识,因为这只是一种被动的主体意识和狭隘的定分止争的法律工具主义。真正的民主意识应该是自始至终便伴随着我们的,的确是生而俱来的。把自己作为权利主体,不管是置于与国家权力的相对关系中,还是权利未遭到侵犯前的时间段里,我们都是客观实在的绝对的权利主体,没有相对成分和可商量的余地。然而,目前情况是,人们并没有这种权利主体意识,一种消极中庸的态度随处可见,尤其是同西方那些法治更先进些的国家相比时更明显。一些西方国家公民是本着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以一种契约关系来看待社会权利划分的。这样,就可以把个人以权力主体的身份与社会各项事务相联系,不只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了,而是从更高的层次和更宏阔的角度关注个人价值等社会问题。此种情况下,法律便成了视野范围之内的概念,法律与保护民主权利的本质关联自然就可以被挖掘、认可和实施了。
  2.权利客体的混淆
  “重义轻利、权义不等的价值观”和“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公法模式”也是古代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产生的。“轻利、轻民”导致的义务本位主义进而造成权利行使的对象偏差,形成了缺乏民主意识这一问题中对权利客体方面的混淆。
  在传统观念中,“利”与“义”被置于相对相敌的境地,“利”这一词汇被活生生涂上了贬义色彩,对它的追逐也不是按合情合理的正当行为理解,它的追逐者也被株连为儒家文化概念体系下的“小人”之流。所谓的“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这一系列的观念又进而影响到法律思想上,视“刑”为公、为义,视“民”为私、为利。民事纠纷多由民间调解,而很少以国家的角度出台法律进行规范。原本该与刑法地位并列的民法,就这样被排挤在法律部门之外。
  “儒家在试图把仁、义、礼、智、信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规范的同时,没有转化为任何个人都可以主张的个人权利。面对不道德的政治,在儒家那里,通常只有不可能制度化的群体性的替天行道、推翻暴政之类的权利,以致造成一种‘徒坐待他人仁我’的政治文化心态。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儒家的法治思想疏于防恶,失于权利,弱于实证。”这里,并不能说儒家等传统文化多么具体地遏制了正确观念的形成,不过,对私法的认可和提倡也的确与儒家的先人后己、先公后私理念相悖。所以,起码儒家有所疏忽而未能提出更正确的思路,在客观上造成权利客体偏差或紧缩的后果。当然,这与阳儒阴法、外儒内法也不无关系。因为法家思想的介入,致使统治者有了“万事一准于法”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对权利对象范围更正大光明地进行钳制和软禁。因此,在古代,“存天理,灭人欲”也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尚书.泰誓》中“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一句,向我们展现了一种权利内容的无限状态,只要是“民之所欲”均为权利的客体。虽有些不切实际和有失严密,而且原句本意在当时也并非如此,但可以用来表达一种现代民主权利所向往的趋向,即权利内容的丰富化和权利客体的广泛化。相比之下,目前的状况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即使是随着《物权法》、《公司法》等民商性质法条的颁布,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观念更新,使人们对权力行使的对象有了更深入、准确的了解,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提到法律便首先想到刑法;一想到权利,脑中茫然。但是,仍然不可忽视目前民主权利意识缺乏中对权利具体支配内容的误解及无知。尤其严重的是,这种误解和无知,不仅仅存在于普通民众中,还普遍存在于国家管理者层面。我们有权利吗,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可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该受多少必要的限制,受谁限制、多大程度的限制?这些都是我们关于权利客体该思考的问题。民权制度培养对别人的尊重和自由的尊重,也学会维护自身的尊严和自由。与之有关的皆可是权利客体的内容。   3.权利主张方式的不当
  “重权轻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理念”及“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不仅是传统法律思想的弊端,同样沿袭到近代法律运行过程中。这也都与传统文化教化有关。例如,《荀子》讲:“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这段话用来形容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许有些恰当,可是,这描述的却是最高统治者的不可替代作用。这也就是人治,文中体现了人的权力的绝对高度,是完全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此类观点的流传,即可见当时之理论主流的继承及传扬,也可见它是符合统治者利益而被采纳的言论基础和方向。“国不可一日无君”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冲击着“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礼”所维护的等级秩序中,王权处于顶端,以下权力层级分布。对君主的服从,向下引导和推广为对上级领导的服从,进而演化成一种普遍的对掌权者的几乎无条件的妥协以及对权力的不加深思的迷信。权力过于集中却又缺少由下而上的制衡,还没有真正开放的学理推进,这样,权的实效性导致权力崇拜。在这种观念指引下,自然会忽略正当程序,比如现代社会仍存在着受人情与礼俗深刻影响的处事逻辑,即遇到问题首先想从掌权的领导层处寻找突破口,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很普遍甚至是主流思路。随即,情况发展下去,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所以,即使有正確的权利主体意识,对权利内容也有所掌握,但是,在主张权利时却没有程序正义的话,一切也只会前功尽弃。
  四、总结
  这些内在方面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负面影响,不过,作为曲折进步发展过程中的事物而言,前进是主流和客观基调。其实目前国家法律意识的推进,并非像以往说的那样,全靠国家自上而下的在价值观等层面去引导。“如果说服人们遵守法律,最真实的理由只能是因为法律是人们认可的实践,而不是因为法律符合某些抽象的价值观,因为价值观本身也是人们自己创造的。”中国现代法律意识正在觉醒,情况大有改观,尤其在自下而上的自然觉醒方面。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意识缺乏属于法治前的结果性伴随状态,随着社会进步、法治进程推进,先进的法律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发突破传统文化束缚以及可以自动应需而生。比如网络平台对于传播和刺激民主权利意识的作用不可忽视。如在信息、观念等的交流与探讨方面,都对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很大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在了解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意识缺乏的关系的基础上,可以从上至下、由下而上等全方位多角度寻求有效的解救途径及更正方法。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理学中的主体问题被冷漠和逐渐被重视进行阐述,最后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探析了古今法理学流派中对主体性问题的认识。从而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主体性在其思想发展中得到的尊重和关注,进而构建和发展了全新的无产阶级法理学理论。  【关键词】法理学;主体性;能动性;以人为本  一、古代及近代法理学研究对人的主体性的漠视  在法理学上,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决定着不论是古希腊、中世纪神学、古典
“柯达太阳杯”首届全国印刷业摄影大赛颁奖典礼在京举行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主办,中国摄影家杂志社、科印传媒、中国印刷行业网承办,柯达印艺精英俱乐部、上海太阳机械有限公
期刊
期刊
新课改理念下的教学过程,需要建立师生交往的互动、互惠的教学关系,而要建立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最好的途径是从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构建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
器官特异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发生主要在于“自我免疫耐受”机制的破坏,机体免疫系统针对自身组织产生抗体和(或)致敏淋巴细胞,产生病理应答反应损伤表达相应抗原的组织器官[1
目的 探讨牙体牙髓联合正畸修复治疗恒上前牙龈下牙折的效果及并发症率.方法 将本院2017年6月~2018年6月期间的恒上前牙龈下牙折患者60例进行分组研究,对照组30例行传统断牙修
建设一支优秀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队伍,是做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保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必须遵循思想政治教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探索我国西北地区侏罗系煤层气成藏潜力,本文在整理分析以往煤炭勘查资料的基础上,以有机地球化学的理论方法为指导,利用煤层气资源评价
当前学前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模式陈旧,学前教育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急需与之相应的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模式的改革。“三核”教育教学模式中的“三核”指学前教育本科专业的“核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各高校面临着新的竞争形势。而高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高校财务管理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