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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仲裁庭确定对国家反诉的管辖权时,认定投资者对反诉作出的仲裁同意,不能仅仅以投资条约纳入ICSID或UNCITRAL仲裁规则为理由,而是必须依据条约自身的仲裁条款进行判定,特别是关于'争端'和适用法的规定。晚近仲裁实践和学者观点倾向于反对投资者单方面限缩仲裁同意范围的权利。司法经济的政策考量也有利于对国家反诉的管辖权认定。因此,如果国家希望确保其在投资仲裁中反诉的权利,应重点关注投资条约相关条款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