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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考验了中华民族,使中国人民不仅在抗震救灾方面,在人类生存和发展方面也有了更多、更新的经验和教训,并随之引发了更深、更远的法治思考。地震过后,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化多层次防灾、救灾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5·12汶川大地震,考验了英雄的中国人民,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应对这次罕见地震表现出了非凡的勇气和力量。地震后仅一小时,胡锦涛抗震救灾的号召传遍全国;两小时,温家宝总理已经赶赴四川地震灾区。随后,我们英勇的人民军队和专业救援队伍也已经朝灾区集结和开进,表现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力量。面对灾情,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乡村领导,都亲临抗震救灾第一线,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体现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的先进性;我们的抗震救灾集全国之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充分显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同时我们接受国际援助,表现出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日益成熟以及防治灾害、保护生态的全球意识的加深;我们在抗震救灾中以科学、高效的行动抢救生命,保护财产,彰显“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我们以灾害信息的透明化、行政行为的公开化,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抗震救灾工作依法进行;我们以国家哀悼日的方式,向地震中的死难同胞默哀致敬,以寄托民族的哀思,凝聚民族的力量。
地震过后,我们怎样将防灾救灾工作做得更好?以下诸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全面认识城镇的基本防卫功能。地球上自然灾害频发,不断伤及人类,需要我们防灾救灾。与其只是被动地救灾,我们需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做好灾害预防工作。这首先需要对人类集中居住城镇的基本功能有正确的认识。当代社会,无论是中外的城市学家,都把城镇说成是一个在有限地域内各种市场交织在一起的系统,而鲜有学者在给城镇定义时,顾及城镇固有的防卫功能。实际是,城镇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从“城”(防卫据点——防止外族入侵和自然灾害)到“市”(交易场所),“城”与“市”紧密结合,城镇功能逐步多元化的演进过程。但城镇作为防卫据点的基本功能,反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进步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2001年的9·11事件说明城镇防卫功能(防卫战争功能)的重要性,中国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也同样说明城镇防卫功能(防治自然灾害功能)的重要性。任何忽视城镇防卫功能的观点和做法,都只会使人类社会面对突发事件措手不及,只会给人民和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我们必须树立城镇作为防卫据点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城镇的防卫设施、系统和制度。
第二,明确公共安全服务是服务政府的首要职能。当代社会,各国政府都以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体制为目标。在这一体制中,政府服务职能是多方位的,包括公共安全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公共环保服务、公共经济服务等等。其中,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因为良好的公共安全是城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也是与城镇的基本功能——防卫相一致的。公共安全服务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灾害防止、灾害预警、灾害救助等方面。我们的政府有必要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建立城镇的公共安全体系,以保障城镇的安全,这样即使有大的自然灾害,也照样能自如应对。如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注重提高办学质量的同时,狠抓公共安全工作。学校不仅对已有建筑物花大力气修缮、加固,而且坚持对新建筑物的高质量、高标准验收;同时每学期都开展紧急疏散演习,将公共安全教育工作融入师生的日常生活中,创造了震后全校师生无一伤亡的奇迹。
第三,逐步完善《灾害对策基本法》。目前,我国包括地震在内的防灾救灾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即《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等。这些法律在防灾减灾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对防止灾害发生的规定存在不足,对防灾减灾责任主体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也不甚明确,尤其是尚未构建多层次的防灾、救灾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国家防灾减灾的基本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内容涉及防灾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预警、灾害应急对策、灾害紧急状态、灾后修复和重建、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我们要在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法律和法规,使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防灾救灾的法律体系。
第四,健全和完善救灾应急预警机制。所谓救灾应急预警机制是指对一定时间域和空间域内可能发生危及人生命和财产的灾害所作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国外发达国家的防灾,朝着逐步从单向防灾向综合防灾,再向预警应急防灾的方向发展,如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地区发生里氏7.2级地震,据报道,日本气象厅在14日8时43分51秒预测到地震,3秒后即在电视上发表地震预报:预计4秒后将发生地震。不要小看这几秒,这几秒就是数百亿的财产,就是成千上万人的生命。灾害预警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在于技术的突破,更在于制度的健全。用高科技手段及时监测到灾害的发生,并用简捷而高效的程序实现灾害的预报,同时做到在灾害预报后能卓有成效地避灾和减灾,这样的灾害预警机制正是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的。
第五,严格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广大公共场所的建筑标准。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所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据报道,在汶川地震中,大量居民房倒塌,特别是医院、学校这样人员集中的公用场所建筑物的垮塌,造成大批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伤亡。这次地震,除汶川,北川等重灾县,四川全省仅校舍就倒塌6898间。巨大的伤亡,凸现出我国公共建筑标准制度的诸般不足。地震过后,在血的教训中,我们要重视学校和医院的建筑标准,但同时必须认识到,公共建筑不仅仅是学校和医院。因我国是人口大国,公共场所常常聚集大量公众,灾害降临容易造成很大伤害;不仅如此,我们的避难场所和避难物质的储备地点仅限于中小学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包括中小学在内的众多的公共场馆,诸如体育场馆、文娱馆所、公众金融投资场所、社区活动中心、宗教场所等。这些公共场所的建筑标准都必须严格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构建社会化多层次的防灾、救灾机制。这次汶川大地震表现出政府为主导的高效率救灾机制,但从中也体现出社会组织救灾能力相对薄弱,如社会救灾组织不足、自救力量不力、社会救灾人员不够等,这些缺陷会使我们防灾减灾的成本大大提高。从灾害防治机制的发展阶段来看,发达国家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社会和政府协同合作的发展过程。如日本,从国民开展防灾救灾的日常教育到地震防灾演习,再到社区救援和保障体系,形成了多层次立体的防灾机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建议从如下方面加强我国社会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建设:1.编写防灾手册,设立国家防灾日,加强对公民进行防灾救灾教育,提高公民风险意识;2.建立灾害救援演习制度,开展区域、家庭防灾演习,使公众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妥当应对;3.建立社区、工作单位灾害救援组织,并设立应急资助住址以加强社区应急建设,构建“自救、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三位一体的灾害救助体系;4.建立应急救援奖惩制度;即对在灾害救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单位,国家、社会应当给予奖励,而对违反规定的,则应该追究法律责任;5.完善自然灾害中的国家征用与补偿制度,以合理方式依法将民间物质力量投入救灾活动,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应对突发性灾害的整体实力。■
编辑:董晓菊
5·12汶川大地震,考验了英雄的中国人民,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应对这次罕见地震表现出了非凡的勇气和力量。地震后仅一小时,胡锦涛抗震救灾的号召传遍全国;两小时,温家宝总理已经赶赴四川地震灾区。随后,我们英勇的人民军队和专业救援队伍也已经朝灾区集结和开进,表现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力量。面对灾情,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乡村领导,都亲临抗震救灾第一线,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体现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的先进性;我们的抗震救灾集全国之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充分显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同时我们接受国际援助,表现出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日益成熟以及防治灾害、保护生态的全球意识的加深;我们在抗震救灾中以科学、高效的行动抢救生命,保护财产,彰显“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我们以灾害信息的透明化、行政行为的公开化,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抗震救灾工作依法进行;我们以国家哀悼日的方式,向地震中的死难同胞默哀致敬,以寄托民族的哀思,凝聚民族的力量。
地震过后,我们怎样将防灾救灾工作做得更好?以下诸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全面认识城镇的基本防卫功能。地球上自然灾害频发,不断伤及人类,需要我们防灾救灾。与其只是被动地救灾,我们需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做好灾害预防工作。这首先需要对人类集中居住城镇的基本功能有正确的认识。当代社会,无论是中外的城市学家,都把城镇说成是一个在有限地域内各种市场交织在一起的系统,而鲜有学者在给城镇定义时,顾及城镇固有的防卫功能。实际是,城镇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从“城”(防卫据点——防止外族入侵和自然灾害)到“市”(交易场所),“城”与“市”紧密结合,城镇功能逐步多元化的演进过程。但城镇作为防卫据点的基本功能,反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进步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2001年的9·11事件说明城镇防卫功能(防卫战争功能)的重要性,中国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也同样说明城镇防卫功能(防治自然灾害功能)的重要性。任何忽视城镇防卫功能的观点和做法,都只会使人类社会面对突发事件措手不及,只会给人民和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我们必须树立城镇作为防卫据点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城镇的防卫设施、系统和制度。
第二,明确公共安全服务是服务政府的首要职能。当代社会,各国政府都以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体制为目标。在这一体制中,政府服务职能是多方位的,包括公共安全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公共环保服务、公共经济服务等等。其中,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因为良好的公共安全是城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也是与城镇的基本功能——防卫相一致的。公共安全服务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灾害防止、灾害预警、灾害救助等方面。我们的政府有必要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建立城镇的公共安全体系,以保障城镇的安全,这样即使有大的自然灾害,也照样能自如应对。如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注重提高办学质量的同时,狠抓公共安全工作。学校不仅对已有建筑物花大力气修缮、加固,而且坚持对新建筑物的高质量、高标准验收;同时每学期都开展紧急疏散演习,将公共安全教育工作融入师生的日常生活中,创造了震后全校师生无一伤亡的奇迹。
第三,逐步完善《灾害对策基本法》。目前,我国包括地震在内的防灾救灾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即《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等。这些法律在防灾减灾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对防止灾害发生的规定存在不足,对防灾减灾责任主体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也不甚明确,尤其是尚未构建多层次的防灾、救灾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国家防灾减灾的基本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内容涉及防灾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预警、灾害应急对策、灾害紧急状态、灾后修复和重建、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我们要在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法律和法规,使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防灾救灾的法律体系。
第四,健全和完善救灾应急预警机制。所谓救灾应急预警机制是指对一定时间域和空间域内可能发生危及人生命和财产的灾害所作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国外发达国家的防灾,朝着逐步从单向防灾向综合防灾,再向预警应急防灾的方向发展,如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地区发生里氏7.2级地震,据报道,日本气象厅在14日8时43分51秒预测到地震,3秒后即在电视上发表地震预报:预计4秒后将发生地震。不要小看这几秒,这几秒就是数百亿的财产,就是成千上万人的生命。灾害预警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在于技术的突破,更在于制度的健全。用高科技手段及时监测到灾害的发生,并用简捷而高效的程序实现灾害的预报,同时做到在灾害预报后能卓有成效地避灾和减灾,这样的灾害预警机制正是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的。
第五,严格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广大公共场所的建筑标准。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所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据报道,在汶川地震中,大量居民房倒塌,特别是医院、学校这样人员集中的公用场所建筑物的垮塌,造成大批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伤亡。这次地震,除汶川,北川等重灾县,四川全省仅校舍就倒塌6898间。巨大的伤亡,凸现出我国公共建筑标准制度的诸般不足。地震过后,在血的教训中,我们要重视学校和医院的建筑标准,但同时必须认识到,公共建筑不仅仅是学校和医院。因我国是人口大国,公共场所常常聚集大量公众,灾害降临容易造成很大伤害;不仅如此,我们的避难场所和避难物质的储备地点仅限于中小学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包括中小学在内的众多的公共场馆,诸如体育场馆、文娱馆所、公众金融投资场所、社区活动中心、宗教场所等。这些公共场所的建筑标准都必须严格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构建社会化多层次的防灾、救灾机制。这次汶川大地震表现出政府为主导的高效率救灾机制,但从中也体现出社会组织救灾能力相对薄弱,如社会救灾组织不足、自救力量不力、社会救灾人员不够等,这些缺陷会使我们防灾减灾的成本大大提高。从灾害防治机制的发展阶段来看,发达国家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社会和政府协同合作的发展过程。如日本,从国民开展防灾救灾的日常教育到地震防灾演习,再到社区救援和保障体系,形成了多层次立体的防灾机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建议从如下方面加强我国社会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建设:1.编写防灾手册,设立国家防灾日,加强对公民进行防灾救灾教育,提高公民风险意识;2.建立灾害救援演习制度,开展区域、家庭防灾演习,使公众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妥当应对;3.建立社区、工作单位灾害救援组织,并设立应急资助住址以加强社区应急建设,构建“自救、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三位一体的灾害救助体系;4.建立应急救援奖惩制度;即对在灾害救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单位,国家、社会应当给予奖励,而对违反规定的,则应该追究法律责任;5.完善自然灾害中的国家征用与补偿制度,以合理方式依法将民间物质力量投入救灾活动,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应对突发性灾害的整体实力。■
编辑:董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