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权力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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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会契约论》是阐述国家权力来源的一部重要著作,其中的国家权力思想不仅代表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主流思潮,而且也是现代化国家认知权力来源的重要媒介。针对《社会契约论》中有关国家权力来源的重要思想,本文梳理了《社会契约论》中有关国家权力来源的相关内容,将其分为主权在民、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以社会契约作为让渡的纽带并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权力四部分内容,以供现代化国家的治理者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公共权力 人民主权 合意让渡 社会契约 权力制约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政治学著作。在诸多卢梭所写的著作中,这一著作对国家治理中国家权力的来源的探讨颇深,这一学说对当时萌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颇大。这一著作所造成的影响是:它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以及整个欧洲乃至美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剖析这一著作,我们会发现书中集中探讨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即包括现代国家一致认同的天赋人权、国权在民、契约让权、权力制约的思想。以下,研究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取得、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媒介、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家权力的来源:主权在民
  社会契约是“全体都必须服从公意”直至公意至上。卢梭认为,在旧的社会契约中,富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他们用欺骗的方法与穷人订立了社会契约;而且,很有可能是在穷人不认可或者不知道甚至是压迫的情况下私自创立了有利于富人的法律,并以法律为框架建立了国家政权。但是,由于穷人是在“欺骗”性质下签订的社会契约,而且,富人又通过公开颁布法律来规制社会,并通过强制力来维护法律,穷人一直处于劣势,因而,社会虽然稳定有序,但却是被一种强制力打压下的有序状态。这是一种违背自然法与人民主权的有病状态。
  与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卢梭通过人的自然状态来思考国家权力的来源。他认为,在自然状态或最初的原始状态中,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财产以及财产权的社会中,这一社会并不存在公正或不公平的生活状态。所以,基于自然的个人天然拥有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此外,与其他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卢梭认为自由的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之所以要缔结合约,将公民个人的权益授权给政府,是因为个人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关怀,这是“人性的首要法则”。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才转让自己的自由。卢梭认为合法权威的基础有两种:一是统治阶级的强力迫使,另一种是公民为了生存和生活平和目的上的约定。卢梭比较了某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需要父母养育)与志愿状态下(孩子长大成人不独立)以及被强迫服从状态下(君主或首领通过强力压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某一自由人向强力屈服,只不过是一种基于个人生存的必要而不是一种遵照个人意志从事的行为,它最多只不过是一种屈服于大自然状态下或者战争状态下所选择的明智的行为。然而,强力而不是出自个人的意愿并不能构成让人民服从的权力,人们只是对符合自己意志的合法的权力才具有不容置疑的服从的义务。由此得知,卢梭认为,旧的社会或者他当时生活的他国是一个被国家与政府窃取个人权利的社会。国家与政府的权力缺乏人民认可或者承认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围绕保护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这一核心目标,怎么协调有关某一自由人与国家合法权威之间的关系成为维护国家秩序的核心议题。
  二、国家权力的取得:合意性的部分让渡
  卢梭提出了“公意”理论来解决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发展使得有必要社会形成一种保护个体的个人和财产的共有力量,即卢梭称之为的“公意”。卢梭认为,人们的自由、平等等权利是属于个人的,但是,集合所有人意志的法律是属于国家层面的。在排除富人或者有权势的集团遏制个人意志的表达的前提下,个人通过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公意,进而通过具有神明地位的“法官”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形成国家权力合理与合法性的来源。
  个人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数学上简单相加的那种)形成公意。卢梭认为,意志应该划分为四种类似: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他认为,个别意志可以与公意相反或者不同,这是一种绝对的、天然独立的个人利益(例如生存)。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着眼于私人利益。团体意志或成为派别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讲是公意,但是对于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因而卢梭主张国家内部不应该存在派系,而每个公民依据个人利益充分表示自己的意见。如果有派系存在的话,就要想办法设计一套制度来增殖其数量并防止它们的不平等。国家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社会公约赋予了这一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人的天性就是有私心。公益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因而,卢梭所说的公意应该是基于全体的成员出发,并适用于全体“公民”。与此相反,公意一旦被某一具有权势的个人所左右,那么这一公意的性质就变了,就不能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作出判决了。
  三、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媒介:社会契约
  公民合意的显现或主要媒介就是社会契约,构成国家一切权力的凭证是公意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卢梭认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为了保证在社会框架内每个人的自由、平等以及其他的个人利益,公民就需要转让自己的权力、财富和自由,而这种转让的形式就是“社会契约”。
  但是,在上文中,卢梭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证了“天赋人权”的问题,即公民自由的权力的让渡“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合意的约定之上。而且,他所谓的转让出来的自由、财富等个人利益仅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而非个人的全部财富或权利。而且,他所谓的转让的那部分利益并非秉着政府的随意攫取,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那部分必要的权益。进而,他认为政府的执政的合法性应该以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为前提: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及其边界不会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二是公民可以任意在约定框架内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三是基于所订立的契约,全体公民就有义务遵守并有义务迫使不服从契约的个人服从。   再者,卢梭还特别强调了国家权力或者政府执政合法性来源前提的第三个前提,即一旦人民与政府订立契约,人民就应该恪守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卢梭认为,遵照合意基础上所订立的契约,公民应该遵照契约条文,坚定不移地按照政府所颁布的法律行事。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明确指出的:“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 然而,这一法律并非是执政者某个或几个的主观意愿,而只能按照一个国家共同订立的“唯一”一个契约行事。
  四、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权力制约
  卢梭所构建的国家权力框架,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的权力制约体制。首先,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卢梭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证了公民拥有天生或自然赋予的一切平等、自由、财产保障等权力。但是,这种天赋个人的财富和人身权利难以抵抗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强制力。其次,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卢梭主张将个人权利以合意让渡的形式委托给国家或者政府,而且这个让渡不是任意的让渡,它具有一定的形式,即往往通过投票或某种其他仪式来达成。但是,即使在合意的基础上缔结了某种契约,某些公民还是会在实际行动的过程中违背公意,而掌控着国家权力的执政者更容易通过自身所掌握的权力违背公意。再者,为了制止执政者或某部分公民擅自违背公意,卢梭认为公民有权收回所赋予的权力,即他所谓的如果执政者悖逆公民的共同意愿行事(具体表现为违背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公民就可以通过集会游行直至集结成武装暴力直接推翻现有执政者;倘若某一公民违背了所有公民所缔结的社会契约,那其他公民就有义务站出来指正并纠正他的行为,以推动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这样,公民与公民之间、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就形成了一条相互制约权力、共同推进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链条:天赋人权/国权在民契约让权武力推翻或纠正违背权力的行为天赋人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管家治理的思想有利于推动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思想不仅在当时是进步性质的,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主流,而且可供现代化国家的治理者以及学者以参考。现代化国家提倡为人民服务,包括已有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体系等都是崇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人民是否同意政府行为成为政府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现代化国家提倡的治理理论也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找到思想脉络,例如奥斯特罗姆夫妇所提倡的通过政府、企业、社区、个人等社会多中心治理理论正是卢梭所主张的要公民要经常通过自由集会这种形式商谈政治;现代化国家提倡与兴起的“公民精神”或“公共精神”也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有所体现,即卢梭主张的公民有义务指正悖逆公民集体形成的“社会契约”等等。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非常具有前瞻性、逻辑性,他的社会契约治理思想依旧可供现代化国家的治理者参考、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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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西外国语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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