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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第三号)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经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审查考核合格,认证下列单位为进出口商品检测实验室,在当地商检局的统一安排下接受各地外贸公司、物资部门、收货单位和出口生产厂等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商品检验,向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