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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民族工業发展面临着一个历史迷思: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民族工業需要以经济民族主义作为动力,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但工業基础的薄弱,又使得民族工業在发展过程中难以摆脱对帝国主义的依附。综观1912年汉冶萍中日合办案,盛宣怀始终在帝国主义侵略与经济民族主义之间折冲樽俎,他试图避开舆论的指责,同时谋求企業自救,但这一计划被斥责为“挟外人以自保”,以致于舆论“万矢集于一人”。盛宣怀的悲剧,揭示了近代中国工業化进程的历史困境,也透视出“经济民族主义”复杂的历史面相。
[关键词]帝国主义,经济民族主义,盛宣怀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24-0042-06
清末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帝国主义无孔不入的经济侵略与渗透,促使国人经济民族主义思想兴起。作为晚清新政的重要推动者,盛宣怀周旋于外商竞逐之场,维护国家利权。对于这一历史事实,台湾学者王尔敏已从航权、电权、路权等方面展开了研究,但作为中外竞争激烈的矿权,却尚未作深入考察。长期以来,由于规范性认识所致,学界同仁对于盛宣怀的评价过于简单化,特别是对1912年汉冶萍中日合办事件,更是被作为买办官僚勾结帝国主义出卖国家利权的例证。本文以民初汉冶萍中日合办风波为个案,对这一事件的缘由、过程、结局,以及盛宣怀在其中的活动进行探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
1911年,清廷鉴于商办铁路弊端丛生,决定采纳盛宣怀的建议,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没有料到此举遭川、湘、粤商民敌对,成为晚清覆亡的导火线,盛氏也因此而被清廷革职。民国肇建,盛因铁路国有政策受尽民怨,避居青岛,此后东渡日本。1912年1月3日,盛宣怀抵达神户,从此,“杜门谢客,方冀与世无争”。
在盛宣怀“养病”期间,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计划浮出水面。武昌起义后,孙中山自海外归国,当时革命党人度支困难,军费无着,皆盼孙中山携回巨款以接济,实则孙中山回国时“不名一钱”,而环顾各省又无一钱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无奈,于1911年12月向日本三井物产会社商借款项,“以应大局急需”。
三井会社在征求日本政府的意见后,决定贷款给南京临时政府,但当时在大冶的日本技师西泽公雄向三井会社建议:趁此时机,要求合办汉冶萍公司。孙中山并非不知合办意义,但由于当时的临时政府财政困窘,需款紧迫,但求借款到手,而对于合办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则无暇考虑。孙中山当时的想法是,以汉冶萍公司的名义向日本借钱,然后再由公司转借给临时政府,以回避触及国家利权的敏感问题。因此,当日方提出以合办汉冶萍作为借款的条件时,孙中山和黄兴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1912年1月10日前就贸然与三井会社签订了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草约(亦称“宁约”)。
草约确定了汉冶萍中日合办的原则,但如果汉冶萍要改为中日合办,那么首先应更改公司的章程,而依据《公司律》的规定,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赞同,方可以改变公司章程。因此,草约除正约十二条之外,还附加规定,合办方法另由盛宣怀在日签订契约,中华民国政府加以承认,并促成该约在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另外,作为合办的条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以大冶矿山作抵押,向日本借日金300万元转借给政府,以解南京燃眉之急。
“宁约”只能算是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三井会社合办汉冶萍公司的初步协议,签订协议时,当事人之一的汉冶萍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就有合办方法另由盛宣怀与日本商定的规定。1月13日,在日本负责筹款的革命军代表何天炯接到孙中山的来电,电文指示:“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已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一切。”_何当即致电盛宣怀,将利用汉冶萍筹款之事相告。盛宣怀得知后,当即虽表示“义不容辞”,但对于个中的利害关系却心知肚明,因此显得顾虑重重,小心翼翼。三井自然不悦,于是透过南京临时政府向盛宣怀施加压力。1月26日,为筹款而“寝食俱废,至于吐血”的陆军总长黄兴致电盛宣怀,指责其“不诚心赞助民国”,督促盛“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否则,对其财产“将发没收命令”嘲㈣。在这种情况下,盛宣怀只得委派利瓦伊格与日方三井会社代表小田切谈判,商讨具体合办事宜。
1月29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完成了合同草约签订,此草案系在日本神户所签,故亦称为“神户草约”,以区别孙、黄与三井所签的“宁约”。神户草约共10条,确定了新公司的股本构成以及权力分配等内容。事后,盛宣怀托人向南京临时政府对此次合办事件中的迟疑滞缓表达了歉意,“知我罪我,唯希原谅”。
可见,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的确如盛宣怀所言,是“南京政府困于军糈,东人趁机煽惑”的结果,盛是“迫逼承认”,并非如史学界一般认为的“合办”是盛宣怀与日本的阴谋,是诱惑孙、黄上当的圈套。当然,我们对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抱以深切的同情,毕竟,“大局之成败在于年前得款与不得款,所争在呼吸之间,不得已而出此,其一片苦心,当为天下所共谅”。
二
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虽发轫于南京临时政府,但是不是盛宣怀就反对合办呢?实际上,从内心来讲,盛宣怀还是赞成合办的,他事后与友人书云:“论汉冶萍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業必有进步。”以后论者往往以此言攻诋盛宣怀等人与帝国主义勾结,斥为洋奴买办,这实际上是没有看到当时汉冶萍公司所处的艰难环境。
汉阳铁厂的开办,张之洞自诩为“创地球东半面未有之局”,然而,从创办之初,资金短缺、财务困顿一直是影响企業发展的根本问题。1908年,改为商办的汉冶萍公司,原拟招足股本银2000万两,以用来归还所欠的华洋债款和扩充炼铁炉座。然而,事与愿违,招股并不顺利,截至1911年10月,实际招收的股本只有1300多万元,合银930余万两(其中包括老股526万两)。而公司的投资总额已达3200多万两,负债严重。该年又逢辛亥革命爆发,公司再遭重创,机器设备和厂房受到战火破坏,汉阳铁厂的三座化铁炉在战争中仓促弃置,“火熄炉冷”,总计公司在此次战争受到的损失大约为372万两。
辛亥革命后,汉冶萍公司的股本几乎耗尽,而又深负重债,一遇金融市场出现紧张,汉厂便面临“追呼勒逼”,“性命绝续于呼吸”之间。若听任公司倒闭,不但股东血本无归,而且影响国家权益。因此,无论就公司还是政府立场,均不愿企業瓦解,而要继续维持生产,“则舍借日债或寻求中日合办外,势无他法”。
借用外资,本为筹措资本的有效方式,利弊未可一概而论,但问题是,为什么偏偏是向日本借款?这与日本政府控制大冶铁矿,以为本国钢铁工業获得优质、低价的原料战略有关。日本对待大冶铁矿的政策,可谓是举国一致,即“务使此矿归于日本权力之下”。对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图谋,盛宣 怀是有所察觉的,他曾预见到:“将来东人必有志于我国,今欲保全我铁矿,唯有切实声明,我厂我矿,全系商力团结而成,隐杜觊觎,方能永保权利。”为防止汉冶萍公司因借债而被“外人执政”,盛宣怀在借款过程中一直进行反控制斗争。在与洋商争夺利权的过程中,盛宣怀有一特别手法:凡立合资合同,俱划明界限,即修路不兼开矿,开矿只限矿砂,不兼设炼铁厂。且凡订约,矿权则指一地一县,绝不漫指某省矿权,以此限制洋人扩张利权Ⅲ。因此,不难理解,汉阳铁厂第一次举借外债,就是1899年以轮船招商局作保。
然而,1902年以后,袁世凯从盛宣怀手中夺走了轮、电二局,致使铁厂挹注已绝,丧失了输血之源,大冶铁矿作抵押已势所难免。日本趁盛宣怀拟在大冶设炼铁分厂需要资本之际,排除德国在汉厂的势力,用贷款逐步达到其独占大冶铁矿的目的。1904年,盛宣怀以湖北铁厂督办的名义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日金300万元,此借款不还现款,由日本制铁所按年向大冶购运矿石价值中扣抵本息。合同规定借款以大冶矿山及附属品作抵押,将来汉冶萍公司如果要以大冶矿山作第二次抵押借款时,应优先向日本举借。此笔借款,以大冶矿山作为抵押,令盛宣怀“稍感困惑”,但日本政府以较低利息为诱饵,迫使盛宣怀落入日方所设置的圈套,这是后来大笔日债越借越多的原始基因。加上当时日本八幡制铁所需生铁原料紧急,通过此项借款,既可以保障日本生铁及矿石的来源,进而又可以达到长期独占汉冶萍公司的目的。故汉冶萍此后的借债中,日债的比例呈直线上升之势。据统计,到辛亥革命前,汉冶萍所负的日债约为1200万两左右,约占汉冶萍当时投资总额的37.5%,占汉冶萍所有债项总额的45%。
因此,从汉冶萍所处的历史环境来看,盛宣怀明知借款会贻害公司前途,然而不借款,则公司前途皆无,故借款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而就当时的处境来看,除向日本政府借款外,别无他法。
三
盛宣怀内心虽然赞同中日合办计划,但多年的官场历练与宦海沉浮,使他变得机巧精明、圆滑老练。铁路国有招致舆论攻击,迫使盛宣怀避居东瀛,成惊弓之鸟。辛亥事起,盛宣怀绝不敢再冒见弃国人之险,贸然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的计划。他也预料,合办计划恐怕“不但庸耳俗目或不以为然,即有识之士,亦往往以讹传讹……甚焉者,更推波助澜,徒取快一时”,既然“舆论不以为然,我故不肯起此念”。
在“宁约”签订后不久,孙中山在合办问题上也一度犹豫不决,盛宣怀则猜测孙中山可能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盛也曾向三井洋行试探借款事宜,不提合办之事,得到的回答是汉冶萍公司已无货可抵,“断能再行通融”,“平时汉冶萍借款均有该公司出售之钢铁等货物价值作抵,故可借款。今汉阳铁厂不能工作,从前所借以货作抵之款尚无着落,何能再借。若以厂矿抵押,则必须厂矿出货生利方可,非不生利之不动产所能抵借”。
在押借已无可能的情况下,盛宣怀为了不使公司担合办的恶名,迫切需要南京临时政府明示合办意向,他致电黄兴:“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炯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请速核夺电复。”
在盛宣怀看来,何天炯的电文中提到的合办计划毕竟是临时政府间接承认,而他要求政府提供合办的直接证明,实际上也是向舆论告知:合办计划系政府之意,与汉冶萍公司无关。出于策略考虑,南京临时政府只提借款,避免提“合办”字眼。此时,盛派公司业务经理王勋于1912年1月23日乘日轮回国,探询南京合办意向。王勋回国后,两次面见了孙中山,得到“合办系其本意,不容疑义”的结论。在得到王勋的回复后,盛宣怀令李维格着手草拟合办合同。1月29日,李维格将合办的十条草案交盛宣怀核阅,盛在条文后加注,把“以上草合同十条已由民国政府核准”改为“俟民国政府核准”。盛宣怀改“已”为“俟”,是出于极度谨慎,为南京临时政府最后废约预留了伏笔。一字之改,既缓解了日本对临时政府施加的压力,又使神户草约等于未签,将中日合办的最终核准权又重新交还给临时政府。
草约签订以后,盛宣怀令公司职员陈止澜致电孙中山,请求政府核准明文:“今事已议妥,借款有着,拟请大总统明降钧谕,就近给上海四川路45号汉冶萍总公司。谓略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办,筹借巨款转借民国,足见热心,事属可行,经中央政府特许等语。一俟奉到,则合办合同,可以正式签名,发生效力。”
根据“宁约”规定,在盛宣怀完成合同签订以后,日本应先借款给临时政府。2月10日,盛宣怀与日方又签订了《预借矿石价值合同》。合同规定,汉冶萍公司以大冶的矿山、铁路、产业,武昌银山头、马婆山,兴国州富池口、鸡笼山等地所产矿石作抵,向日本借日金300万元,年息7厘。合同签订后,三井向临时政府先交20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尚未交付,而全国反对汉冶萍合办的呼声已形成风潮。
四
尽管盛宣怀处事滴水不漏,以免授人以柄,落得个影响共和的罪名,但他在日本签订的草约和借款却很快为国人所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1月31日,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刊载了有关借款与合办的消息,矛头指向盛宣怀,文章称:“盛宣怀逃日本后,潜伏于神户附近……求增外资,意欲三厂立于清日共营之下,以脱民军势力范围,实现其夙所怀抱之大阴谋大计划。”紧接着,《时报》也发布了《二千万元借款运动说》的消息,类多揣测不实之词。随后,各种公私团体反对的电文、陈情也不断见诸报端,有关盛宣怀在日出卖汉冶萍的消息不胫而走。虽然上海的《天铎报》和《译文汇报》对事实作了澄清式的客观报道,但反对的声浪难以遏制。
2月9日,《民立报》发表了《汉冶萍借款合办之抗议》的社论,明确提出“借款可,合办不可”“抵款与合办利弊尤为悬绝”,文章进而批评南京临时政府缺乏民主精神,“此举既有成议,而国以内莫之知,参议院莫之闻,我政府非崭焉新造之共和政府乎?”《申报》《民声日报》也先后发表了《汉冶萍合资公揭》的长文,文中指出,“盛宣怀阴柔奸诈,才足济奸……值财政困难之际,彼即肆其蒙弊手段,欲使人当此恶名,彼得攫其实利,然则盛宣怀狼子野心,欲欺我千辛万苦缔造之民国政府”,文章还提出,既然盛宣怀已经成为卖国贼,故应将盛宣怀及其家族逐出民国之外,且对于不反对“合办”的公司股东,一律将其股票充公。
反对合办计划的还有湖南、湖北两省的地方势力。湖南在汉冶萍公司的公私各股,将近百万,与“合办”有直接利害关系。湖南都督推派代表,赴公司演说,指陈“合办”之害约有四端:一日丧权,二曰靡费,三曰失利,四-酿祸,并认为,“今以我国人民之技能智识,一与日本相比较,华洋合股之事,目前实非其时。”湖北是汉冶萍总局所 在地,反对之声不绝如缕。2月23日,湖北共和促进会致电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表示“无论已否签约,鄂人誓不承认”,并质问:“汉冶萍铁矿厂虽系盛民投资,究属鄂、赣公产,民国命脉,用以抵押借款尤当杜渐防微,讵可用国际合办名义吸引外资?卖国丧权莫此为甚。他国从而生心,后患何可设想?”旧
反对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计划最为激烈的政府要员,要数临时政府实业部长张謇。他前后两次致函给孙、黄表示异议,认为日本对汉冶萍公司是有计划的加以侵夺,政府应该引清末的铁路国有政策为殷鉴,不应该因区区数百万元的借款而“贻他日无穷之害”,他甚至认为,“凡他商业,皆可与外人合资,唯铁厂则不可。铁厂容或与他国合资,惟日人则万不可”。2月12日,张謇更以意见未被政府采纳,而向孙中山提出辞职。
面对参议院的质问和各省的反对,加之国内大局已定,筹款较为容易,孙中山遂有废约之意,他以日本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为由,决定取消前约,“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难保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随后,孙中山授意唐绍仪与汉冶萍公司接洽,商量废约之事。唐绍仪对王勋表示:今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影响共和大局,咸谓孙、黄被盛蒙蔽,“非请盛速设法取消合办合同无可救药”。王勋回答,既要废约,即将政府与三井所订之“宁约”废去即可,因为“神户草约”未经政府核准,不存在废约的问题。唐说,“政府取消,恐别生枝节;公司取消,击解较易,将来帮助公司,政府自有办法,速请盛决定”。
盛宣怀从李维格处得知政府欲废约后,认为政府如果废约,则合办不成,合办不成,公司无款必倒。但即便如此,他仍然不能请求政府不废约,否则便成为汉冶萍要求合办了。他深知,欲取消合办草约,若不经开股东会表决方式,日方必有借口。此后,盛着手通知董事会准备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股东大会如何将合办缘由说明清楚至关重要,因此,他叮嘱董事会设法做到“措辞两不相碍”。
3月22日,汉冶萍公司在上海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的股东共计440人,共代表208838股,股东一致反对中日合办的议案,并通知盛宣怀取消草约,喧嚷3个月之久的中日合办汉冶萍计划最终流产。
五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挟工商之利,以武力为后盾,取得在华种种特权,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使中国利权丧失殆尽。中国近代企业,在萌生草创之际,面对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勒索,经济民族主义由此萌发。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收回铁路修筑权、矿山开采权和抵制洋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和斗争,均是这种思想的重要体现。1912年举国一致反对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其根本原因在于帝国主义以奴役性贷款大肆掠夺中国的矿山开采权,使国民“尤有剥肤之痛”。应该看到,这种来源于现实直观感受的经济民族主义,包含有民族大义和市场规则两个层面的内涵。
但是,近代中国工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因素,特别是在一些资本密集、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感受尤为明显。企业的发展需要必要的资源,当这种资源政府无法提供,民间无力或不愿提供时,向外引进或寻求合办就是必要的策略。换言之,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水平的鸿沟又使得民族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很难摆脱对帝国主义的依附,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难以完全与帝国主义割裂,面对外力风浪挫折,谋求自立,并非易事。
中国早期的企业家不得不面临着这一历史难题。面对列强对中国的“商战”,盛宣怀以创办轮、电两大企业而声名远播。在经营轮船公司之际,盛与怡和、太古公司竞争;在经营电报公司之际,盛与大东、大北公司竞争。晚清列强虎视眈眈,垂涎于中国矿权,中国欲开发矿务,势不能不与外商争夺利权,而当时矿权首在煤、铁两端,故与外商争夺矿权以煤铁最为复杂。
不过,理性的企业家也不会完全以“经济民族主义”自娱,他们明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就企业本身的发展规律来讲,盛宣怀懂得中外合办企业的必要性,他一再强调与他国合资符合各国法律。客观而论,借用外资无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层次还是企业发展的微观层次,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对外经济交往缺乏国家独立的政治前提。中外合资并非绝不适宜,但日人之心已是路人皆知,国人深恐中日合办将成为日本吞并汉冶萍的前奏,导致开平煤矿的下场。在两难的历史处境下,既然合办计划首先是由临时政府提出,盛宣怀试图以顺水推舟的办法,既避开“卖矿丧权”的舆论指责,同时又谋求企业自救,只不过这一设计最终落空。
在整个事件中,盛宣怀的处境是最为复杂、尴尬的,他始终夹在临时政府、日本以及国人中间,其艰难可想而知。在反对汉冶萍中日合办的呼声背后,体现的是维护国家利权的爱国主义情感,但就这一事件来说,国人不理解汉冶萍公司的艰难处境,一闻合办即全力反对,且认为是盛宣怀为保全私产而一手策划的,表现过于情绪化,如张謇就认为,“合办”一事必系盛宣怀从幕后煽惑,是“不顾大局,无丝毫国家观念”的体现。至于湘、鄂、赣三省,由于事关本省利益,他们反对合办,明显表露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一点从中日合办事件取消后,鄂、赣两省欲一举没收汉冶萍公司作为省有财产可以概见。
由此可见,对于反对合办,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一概加以肯定。同样,对于盛宣怀同意合办,我们也不能一概加以斥责。平心而论,当临时政府一开始提出合办计划时,盛宣怀也认为“唯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不能说他没有为国家利权考虑的成分。当民国政府被迫废约,抽身事外时,盛在股东大会关于合办经过说明书上也没有直接提及孙、黄,也无公司被迫订约借款的细节。为顾全大局,盛宣怀对南京临时政府始终隐忍不提,但“未免牺牲一身,又复谤满天下”,以至于舆论“万矢集于一人”,所有责任都由盛一人担当,其屈可谓“更甚于铁道国有”。盛宣怀的悲剧,揭示了近代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历史困境,也透视出“经济民族主义”更为复杂的历史面相。
[责任编辑:李婷轩]
参考文献:
[1]王尔敏.盛宣怀与中国实业利权之维护[J]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中研院”,1997(27)
[2]全汉升汉冶萍公司史略[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1972
[关键词]帝国主义,经济民族主义,盛宣怀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24-0042-06
清末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帝国主义无孔不入的经济侵略与渗透,促使国人经济民族主义思想兴起。作为晚清新政的重要推动者,盛宣怀周旋于外商竞逐之场,维护国家利权。对于这一历史事实,台湾学者王尔敏已从航权、电权、路权等方面展开了研究,但作为中外竞争激烈的矿权,却尚未作深入考察。长期以来,由于规范性认识所致,学界同仁对于盛宣怀的评价过于简单化,特别是对1912年汉冶萍中日合办事件,更是被作为买办官僚勾结帝国主义出卖国家利权的例证。本文以民初汉冶萍中日合办风波为个案,对这一事件的缘由、过程、结局,以及盛宣怀在其中的活动进行探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
1911年,清廷鉴于商办铁路弊端丛生,决定采纳盛宣怀的建议,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没有料到此举遭川、湘、粤商民敌对,成为晚清覆亡的导火线,盛氏也因此而被清廷革职。民国肇建,盛因铁路国有政策受尽民怨,避居青岛,此后东渡日本。1912年1月3日,盛宣怀抵达神户,从此,“杜门谢客,方冀与世无争”。
在盛宣怀“养病”期间,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计划浮出水面。武昌起义后,孙中山自海外归国,当时革命党人度支困难,军费无着,皆盼孙中山携回巨款以接济,实则孙中山回国时“不名一钱”,而环顾各省又无一钱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无奈,于1911年12月向日本三井物产会社商借款项,“以应大局急需”。
三井会社在征求日本政府的意见后,决定贷款给南京临时政府,但当时在大冶的日本技师西泽公雄向三井会社建议:趁此时机,要求合办汉冶萍公司。孙中山并非不知合办意义,但由于当时的临时政府财政困窘,需款紧迫,但求借款到手,而对于合办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则无暇考虑。孙中山当时的想法是,以汉冶萍公司的名义向日本借钱,然后再由公司转借给临时政府,以回避触及国家利权的敏感问题。因此,当日方提出以合办汉冶萍作为借款的条件时,孙中山和黄兴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1912年1月10日前就贸然与三井会社签订了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草约(亦称“宁约”)。
草约确定了汉冶萍中日合办的原则,但如果汉冶萍要改为中日合办,那么首先应更改公司的章程,而依据《公司律》的规定,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赞同,方可以改变公司章程。因此,草约除正约十二条之外,还附加规定,合办方法另由盛宣怀在日签订契约,中华民国政府加以承认,并促成该约在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另外,作为合办的条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以大冶矿山作抵押,向日本借日金300万元转借给政府,以解南京燃眉之急。
“宁约”只能算是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三井会社合办汉冶萍公司的初步协议,签订协议时,当事人之一的汉冶萍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就有合办方法另由盛宣怀与日本商定的规定。1月13日,在日本负责筹款的革命军代表何天炯接到孙中山的来电,电文指示:“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已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一切。”_何当即致电盛宣怀,将利用汉冶萍筹款之事相告。盛宣怀得知后,当即虽表示“义不容辞”,但对于个中的利害关系却心知肚明,因此显得顾虑重重,小心翼翼。三井自然不悦,于是透过南京临时政府向盛宣怀施加压力。1月26日,为筹款而“寝食俱废,至于吐血”的陆军总长黄兴致电盛宣怀,指责其“不诚心赞助民国”,督促盛“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否则,对其财产“将发没收命令”嘲㈣。在这种情况下,盛宣怀只得委派利瓦伊格与日方三井会社代表小田切谈判,商讨具体合办事宜。
1月29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完成了合同草约签订,此草案系在日本神户所签,故亦称为“神户草约”,以区别孙、黄与三井所签的“宁约”。神户草约共10条,确定了新公司的股本构成以及权力分配等内容。事后,盛宣怀托人向南京临时政府对此次合办事件中的迟疑滞缓表达了歉意,“知我罪我,唯希原谅”。
可见,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的确如盛宣怀所言,是“南京政府困于军糈,东人趁机煽惑”的结果,盛是“迫逼承认”,并非如史学界一般认为的“合办”是盛宣怀与日本的阴谋,是诱惑孙、黄上当的圈套。当然,我们对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抱以深切的同情,毕竟,“大局之成败在于年前得款与不得款,所争在呼吸之间,不得已而出此,其一片苦心,当为天下所共谅”。
二
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虽发轫于南京临时政府,但是不是盛宣怀就反对合办呢?实际上,从内心来讲,盛宣怀还是赞成合办的,他事后与友人书云:“论汉冶萍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業必有进步。”以后论者往往以此言攻诋盛宣怀等人与帝国主义勾结,斥为洋奴买办,这实际上是没有看到当时汉冶萍公司所处的艰难环境。
汉阳铁厂的开办,张之洞自诩为“创地球东半面未有之局”,然而,从创办之初,资金短缺、财务困顿一直是影响企業发展的根本问题。1908年,改为商办的汉冶萍公司,原拟招足股本银2000万两,以用来归还所欠的华洋债款和扩充炼铁炉座。然而,事与愿违,招股并不顺利,截至1911年10月,实际招收的股本只有1300多万元,合银930余万两(其中包括老股526万两)。而公司的投资总额已达3200多万两,负债严重。该年又逢辛亥革命爆发,公司再遭重创,机器设备和厂房受到战火破坏,汉阳铁厂的三座化铁炉在战争中仓促弃置,“火熄炉冷”,总计公司在此次战争受到的损失大约为372万两。
辛亥革命后,汉冶萍公司的股本几乎耗尽,而又深负重债,一遇金融市场出现紧张,汉厂便面临“追呼勒逼”,“性命绝续于呼吸”之间。若听任公司倒闭,不但股东血本无归,而且影响国家权益。因此,无论就公司还是政府立场,均不愿企業瓦解,而要继续维持生产,“则舍借日债或寻求中日合办外,势无他法”。
借用外资,本为筹措资本的有效方式,利弊未可一概而论,但问题是,为什么偏偏是向日本借款?这与日本政府控制大冶铁矿,以为本国钢铁工業获得优质、低价的原料战略有关。日本对待大冶铁矿的政策,可谓是举国一致,即“务使此矿归于日本权力之下”。对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图谋,盛宣 怀是有所察觉的,他曾预见到:“将来东人必有志于我国,今欲保全我铁矿,唯有切实声明,我厂我矿,全系商力团结而成,隐杜觊觎,方能永保权利。”为防止汉冶萍公司因借债而被“外人执政”,盛宣怀在借款过程中一直进行反控制斗争。在与洋商争夺利权的过程中,盛宣怀有一特别手法:凡立合资合同,俱划明界限,即修路不兼开矿,开矿只限矿砂,不兼设炼铁厂。且凡订约,矿权则指一地一县,绝不漫指某省矿权,以此限制洋人扩张利权Ⅲ。因此,不难理解,汉阳铁厂第一次举借外债,就是1899年以轮船招商局作保。
然而,1902年以后,袁世凯从盛宣怀手中夺走了轮、电二局,致使铁厂挹注已绝,丧失了输血之源,大冶铁矿作抵押已势所难免。日本趁盛宣怀拟在大冶设炼铁分厂需要资本之际,排除德国在汉厂的势力,用贷款逐步达到其独占大冶铁矿的目的。1904年,盛宣怀以湖北铁厂督办的名义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日金300万元,此借款不还现款,由日本制铁所按年向大冶购运矿石价值中扣抵本息。合同规定借款以大冶矿山及附属品作抵押,将来汉冶萍公司如果要以大冶矿山作第二次抵押借款时,应优先向日本举借。此笔借款,以大冶矿山作为抵押,令盛宣怀“稍感困惑”,但日本政府以较低利息为诱饵,迫使盛宣怀落入日方所设置的圈套,这是后来大笔日债越借越多的原始基因。加上当时日本八幡制铁所需生铁原料紧急,通过此项借款,既可以保障日本生铁及矿石的来源,进而又可以达到长期独占汉冶萍公司的目的。故汉冶萍此后的借债中,日债的比例呈直线上升之势。据统计,到辛亥革命前,汉冶萍所负的日债约为1200万两左右,约占汉冶萍当时投资总额的37.5%,占汉冶萍所有债项总额的45%。
因此,从汉冶萍所处的历史环境来看,盛宣怀明知借款会贻害公司前途,然而不借款,则公司前途皆无,故借款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而就当时的处境来看,除向日本政府借款外,别无他法。
三
盛宣怀内心虽然赞同中日合办计划,但多年的官场历练与宦海沉浮,使他变得机巧精明、圆滑老练。铁路国有招致舆论攻击,迫使盛宣怀避居东瀛,成惊弓之鸟。辛亥事起,盛宣怀绝不敢再冒见弃国人之险,贸然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的计划。他也预料,合办计划恐怕“不但庸耳俗目或不以为然,即有识之士,亦往往以讹传讹……甚焉者,更推波助澜,徒取快一时”,既然“舆论不以为然,我故不肯起此念”。
在“宁约”签订后不久,孙中山在合办问题上也一度犹豫不决,盛宣怀则猜测孙中山可能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盛也曾向三井洋行试探借款事宜,不提合办之事,得到的回答是汉冶萍公司已无货可抵,“断能再行通融”,“平时汉冶萍借款均有该公司出售之钢铁等货物价值作抵,故可借款。今汉阳铁厂不能工作,从前所借以货作抵之款尚无着落,何能再借。若以厂矿抵押,则必须厂矿出货生利方可,非不生利之不动产所能抵借”。
在押借已无可能的情况下,盛宣怀为了不使公司担合办的恶名,迫切需要南京临时政府明示合办意向,他致电黄兴:“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炯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请速核夺电复。”
在盛宣怀看来,何天炯的电文中提到的合办计划毕竟是临时政府间接承认,而他要求政府提供合办的直接证明,实际上也是向舆论告知:合办计划系政府之意,与汉冶萍公司无关。出于策略考虑,南京临时政府只提借款,避免提“合办”字眼。此时,盛派公司业务经理王勋于1912年1月23日乘日轮回国,探询南京合办意向。王勋回国后,两次面见了孙中山,得到“合办系其本意,不容疑义”的结论。在得到王勋的回复后,盛宣怀令李维格着手草拟合办合同。1月29日,李维格将合办的十条草案交盛宣怀核阅,盛在条文后加注,把“以上草合同十条已由民国政府核准”改为“俟民国政府核准”。盛宣怀改“已”为“俟”,是出于极度谨慎,为南京临时政府最后废约预留了伏笔。一字之改,既缓解了日本对临时政府施加的压力,又使神户草约等于未签,将中日合办的最终核准权又重新交还给临时政府。
草约签订以后,盛宣怀令公司职员陈止澜致电孙中山,请求政府核准明文:“今事已议妥,借款有着,拟请大总统明降钧谕,就近给上海四川路45号汉冶萍总公司。谓略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办,筹借巨款转借民国,足见热心,事属可行,经中央政府特许等语。一俟奉到,则合办合同,可以正式签名,发生效力。”
根据“宁约”规定,在盛宣怀完成合同签订以后,日本应先借款给临时政府。2月10日,盛宣怀与日方又签订了《预借矿石价值合同》。合同规定,汉冶萍公司以大冶的矿山、铁路、产业,武昌银山头、马婆山,兴国州富池口、鸡笼山等地所产矿石作抵,向日本借日金300万元,年息7厘。合同签订后,三井向临时政府先交20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尚未交付,而全国反对汉冶萍合办的呼声已形成风潮。
四
尽管盛宣怀处事滴水不漏,以免授人以柄,落得个影响共和的罪名,但他在日本签订的草约和借款却很快为国人所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1月31日,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刊载了有关借款与合办的消息,矛头指向盛宣怀,文章称:“盛宣怀逃日本后,潜伏于神户附近……求增外资,意欲三厂立于清日共营之下,以脱民军势力范围,实现其夙所怀抱之大阴谋大计划。”紧接着,《时报》也发布了《二千万元借款运动说》的消息,类多揣测不实之词。随后,各种公私团体反对的电文、陈情也不断见诸报端,有关盛宣怀在日出卖汉冶萍的消息不胫而走。虽然上海的《天铎报》和《译文汇报》对事实作了澄清式的客观报道,但反对的声浪难以遏制。
2月9日,《民立报》发表了《汉冶萍借款合办之抗议》的社论,明确提出“借款可,合办不可”“抵款与合办利弊尤为悬绝”,文章进而批评南京临时政府缺乏民主精神,“此举既有成议,而国以内莫之知,参议院莫之闻,我政府非崭焉新造之共和政府乎?”《申报》《民声日报》也先后发表了《汉冶萍合资公揭》的长文,文中指出,“盛宣怀阴柔奸诈,才足济奸……值财政困难之际,彼即肆其蒙弊手段,欲使人当此恶名,彼得攫其实利,然则盛宣怀狼子野心,欲欺我千辛万苦缔造之民国政府”,文章还提出,既然盛宣怀已经成为卖国贼,故应将盛宣怀及其家族逐出民国之外,且对于不反对“合办”的公司股东,一律将其股票充公。
反对合办计划的还有湖南、湖北两省的地方势力。湖南在汉冶萍公司的公私各股,将近百万,与“合办”有直接利害关系。湖南都督推派代表,赴公司演说,指陈“合办”之害约有四端:一日丧权,二曰靡费,三曰失利,四-酿祸,并认为,“今以我国人民之技能智识,一与日本相比较,华洋合股之事,目前实非其时。”湖北是汉冶萍总局所 在地,反对之声不绝如缕。2月23日,湖北共和促进会致电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表示“无论已否签约,鄂人誓不承认”,并质问:“汉冶萍铁矿厂虽系盛民投资,究属鄂、赣公产,民国命脉,用以抵押借款尤当杜渐防微,讵可用国际合办名义吸引外资?卖国丧权莫此为甚。他国从而生心,后患何可设想?”旧
反对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计划最为激烈的政府要员,要数临时政府实业部长张謇。他前后两次致函给孙、黄表示异议,认为日本对汉冶萍公司是有计划的加以侵夺,政府应该引清末的铁路国有政策为殷鉴,不应该因区区数百万元的借款而“贻他日无穷之害”,他甚至认为,“凡他商业,皆可与外人合资,唯铁厂则不可。铁厂容或与他国合资,惟日人则万不可”。2月12日,张謇更以意见未被政府采纳,而向孙中山提出辞职。
面对参议院的质问和各省的反对,加之国内大局已定,筹款较为容易,孙中山遂有废约之意,他以日本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为由,决定取消前约,“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难保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随后,孙中山授意唐绍仪与汉冶萍公司接洽,商量废约之事。唐绍仪对王勋表示:今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影响共和大局,咸谓孙、黄被盛蒙蔽,“非请盛速设法取消合办合同无可救药”。王勋回答,既要废约,即将政府与三井所订之“宁约”废去即可,因为“神户草约”未经政府核准,不存在废约的问题。唐说,“政府取消,恐别生枝节;公司取消,击解较易,将来帮助公司,政府自有办法,速请盛决定”。
盛宣怀从李维格处得知政府欲废约后,认为政府如果废约,则合办不成,合办不成,公司无款必倒。但即便如此,他仍然不能请求政府不废约,否则便成为汉冶萍要求合办了。他深知,欲取消合办草约,若不经开股东会表决方式,日方必有借口。此后,盛着手通知董事会准备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股东大会如何将合办缘由说明清楚至关重要,因此,他叮嘱董事会设法做到“措辞两不相碍”。
3月22日,汉冶萍公司在上海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的股东共计440人,共代表208838股,股东一致反对中日合办的议案,并通知盛宣怀取消草约,喧嚷3个月之久的中日合办汉冶萍计划最终流产。
五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挟工商之利,以武力为后盾,取得在华种种特权,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使中国利权丧失殆尽。中国近代企业,在萌生草创之际,面对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勒索,经济民族主义由此萌发。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收回铁路修筑权、矿山开采权和抵制洋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和斗争,均是这种思想的重要体现。1912年举国一致反对汉冶萍中日合办计划,其根本原因在于帝国主义以奴役性贷款大肆掠夺中国的矿山开采权,使国民“尤有剥肤之痛”。应该看到,这种来源于现实直观感受的经济民族主义,包含有民族大义和市场规则两个层面的内涵。
但是,近代中国工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因素,特别是在一些资本密集、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感受尤为明显。企业的发展需要必要的资源,当这种资源政府无法提供,民间无力或不愿提供时,向外引进或寻求合办就是必要的策略。换言之,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水平的鸿沟又使得民族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很难摆脱对帝国主义的依附,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难以完全与帝国主义割裂,面对外力风浪挫折,谋求自立,并非易事。
中国早期的企业家不得不面临着这一历史难题。面对列强对中国的“商战”,盛宣怀以创办轮、电两大企业而声名远播。在经营轮船公司之际,盛与怡和、太古公司竞争;在经营电报公司之际,盛与大东、大北公司竞争。晚清列强虎视眈眈,垂涎于中国矿权,中国欲开发矿务,势不能不与外商争夺利权,而当时矿权首在煤、铁两端,故与外商争夺矿权以煤铁最为复杂。
不过,理性的企业家也不会完全以“经济民族主义”自娱,他们明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就企业本身的发展规律来讲,盛宣怀懂得中外合办企业的必要性,他一再强调与他国合资符合各国法律。客观而论,借用外资无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层次还是企业发展的微观层次,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对外经济交往缺乏国家独立的政治前提。中外合资并非绝不适宜,但日人之心已是路人皆知,国人深恐中日合办将成为日本吞并汉冶萍的前奏,导致开平煤矿的下场。在两难的历史处境下,既然合办计划首先是由临时政府提出,盛宣怀试图以顺水推舟的办法,既避开“卖矿丧权”的舆论指责,同时又谋求企业自救,只不过这一设计最终落空。
在整个事件中,盛宣怀的处境是最为复杂、尴尬的,他始终夹在临时政府、日本以及国人中间,其艰难可想而知。在反对汉冶萍中日合办的呼声背后,体现的是维护国家利权的爱国主义情感,但就这一事件来说,国人不理解汉冶萍公司的艰难处境,一闻合办即全力反对,且认为是盛宣怀为保全私产而一手策划的,表现过于情绪化,如张謇就认为,“合办”一事必系盛宣怀从幕后煽惑,是“不顾大局,无丝毫国家观念”的体现。至于湘、鄂、赣三省,由于事关本省利益,他们反对合办,明显表露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一点从中日合办事件取消后,鄂、赣两省欲一举没收汉冶萍公司作为省有财产可以概见。
由此可见,对于反对合办,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一概加以肯定。同样,对于盛宣怀同意合办,我们也不能一概加以斥责。平心而论,当临时政府一开始提出合办计划时,盛宣怀也认为“唯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不能说他没有为国家利权考虑的成分。当民国政府被迫废约,抽身事外时,盛在股东大会关于合办经过说明书上也没有直接提及孙、黄,也无公司被迫订约借款的细节。为顾全大局,盛宣怀对南京临时政府始终隐忍不提,但“未免牺牲一身,又复谤满天下”,以至于舆论“万矢集于一人”,所有责任都由盛一人担当,其屈可谓“更甚于铁道国有”。盛宣怀的悲剧,揭示了近代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历史困境,也透视出“经济民族主义”更为复杂的历史面相。
[责任编辑:李婷轩]
参考文献:
[1]王尔敏.盛宣怀与中国实业利权之维护[J]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中研院”,1997(27)
[2]全汉升汉冶萍公司史略[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