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回溯中国近百年来特别是民间时期的宪政史,宪法伴随着强固富民拜托落后现状的梦想往往被当时的国人报之以太多的功利性目的性极强的期望。直至民国十二年,第一部宪法虽然得以出台,但合法性饱受质疑,最终不过是一纸空文。在其根本没有得到全国人民的承认和支持的情况下,宪法也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行。而民国35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制定出来的宪法则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充当一党专政的政治工具,宪政就更加无从谈起。通过观察总结民国时期中国宪政失败的教训,可以得出宪政屡次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广大人民对于西方法治思想并没有足够深刻的认识,而是依据历史习惯上的“法律工具论”,把法律作为国家富强或达成某种现实目的的工具。民国时期的数次制宪,完全是少数人纸上谈兵式地设计空中楼阁,缺乏足够的宪政基础。从理论上看,宪法的制定事实上是公民进入市民社会后经过自主选择抛弃自然状态,通过充分的全方位的妥协,制定全国人民共同的社会契约——宪法,从而以宪法和法律为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契约对国家进行有序的治理。可以说,一个国家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标志着公民妥协意识、民主意识以及自治水平的高低,是一国宪法能否很好的施行的重要因素。而历史上市民社会的行程,正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人们从事商品贸易的交易活动习惯长期妥协,行业内部的整合壮大自治,自然而然形成的。
当前,我国正值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正与西方经济发展过程所类似,我国的经济发展正急剧带动的社会层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城市社区自治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现代国家多层次治理的重要方式,城市社区自治是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实际举措。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对化解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所产生和积累的社会矛盾,降低政治体制改革的综合社会成本,促进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现阶段社区自治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真正意义上成熟的城市社区自治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传统模式的行政化倾向和影响在我国城市社区仍然十分严重,这主要表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当自行自主决定社区相关社区事务,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沦为了街道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考评甚至都由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城市社区与政府间,已经完全成为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全有悖于城市社区自治的本意。而以“铜陵模式”为试点的社区自治模式,与其说是社区自治,不如说是行政权力内部的一次优化。街道办撤销之后,原来所有的行政人员其身份不变、职级不变、待遇不变,全部一视同仁分流到基层社区。这与西方成熟的社区自治方式有非常大的差别。而铜陵现在的社区是区政府的直接下级,这一点和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也存在着本质意义上的不同。
西方的资本主义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其城市社区自治体系已经非常发达,其社区自治的特点以及优势在于以下几点:
一、城市社区自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古语有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区自治的和谐与稳定之源便是:同类相聚。具有相同或相近政治信念,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的人,通过聚居,形成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其公德心也由于这种认同感而产生。因此,若能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这种稳定的城市社区自治形式,那么显然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的贡献将会是功不可没的。
二、社区自治有利于基层民主意识的培养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西方城市社区这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所带来的好处是辐射性的。首先,同类而局的社区自治带来自由结社的形成。同社区内的民众为了共同利益得以实现,进行自由结社,以管理社区内事务,为社区内大家所认同的共同利益出力。其次,自由结社带来的结果便是,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民主机制的产生。大家通过科学民主的形式和充分地协商妥协,以图共赢。最后,城市社区自治过程中对共同利益的认同感所培养起来的公德心,也有利于民众维护私人合法权利和共同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意识的增强。而社区内自由结社所形成的各种组织在维权活动和过程中也更有利于维权的成功,避免了个人在对抗公权力机关庞大权力下的力量不足。
三、社区自治有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区自治中居民结社除了能够使民主制度在基层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也能够在其运行过程中自发地完善其机构内部的运行效率和分工的细化,从而避免和摆脱计划经济时代以及中国传统意义上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模式。从而使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实现社会与国家在概念和职能上的分立,这种良好的自治习惯传统一旦形成,对市场经济的整体运作,各行业的准则,乃至社会习惯法形成国家法律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实效都将有所裨益。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对于市民社会的形成意义重大。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我国的市民社会仍然尚未形成。无论是法律政策或是各种政治经济改革,依然遵循的自上而下的传统模式。而在中国长期的国家社会不分家,国家即是社会,社会即是国家,既造成了职能分配不当和权力过于集中,也造成了国家对于本属于社会层面的事务管理上多有制肘。因此,从微观角度来说,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最终形成,这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民商事规则以及法律的有效运行都是不可或缺的。
而从宏观角度来说,民众自治传统的形成,法治意识的增强,民主意识的完善,协商机制的建立这些宪法制定和宪政实行的重要因素,都取决于市民社會能否最终建立。而城市社区自治正是市民社会建立和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城市社区自治不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颇有助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大业和宪政事业也是意义重大的。而从宪政角度上来说,宪政的最重要标志和要求之一便是限制政府权力,政府自身完成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到当代所要求的有限政府的转变。因此,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改变传统思维,放权于民,改变行政一手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模式,让社区民众决定自身相关的自治事宜,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发展铺好良心发展康庄大道。(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当前,我国正值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正与西方经济发展过程所类似,我国的经济发展正急剧带动的社会层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城市社区自治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现代国家多层次治理的重要方式,城市社区自治是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实际举措。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对化解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所产生和积累的社会矛盾,降低政治体制改革的综合社会成本,促进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现阶段社区自治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真正意义上成熟的城市社区自治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传统模式的行政化倾向和影响在我国城市社区仍然十分严重,这主要表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当自行自主决定社区相关社区事务,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沦为了街道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考评甚至都由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城市社区与政府间,已经完全成为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全有悖于城市社区自治的本意。而以“铜陵模式”为试点的社区自治模式,与其说是社区自治,不如说是行政权力内部的一次优化。街道办撤销之后,原来所有的行政人员其身份不变、职级不变、待遇不变,全部一视同仁分流到基层社区。这与西方成熟的社区自治方式有非常大的差别。而铜陵现在的社区是区政府的直接下级,这一点和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也存在着本质意义上的不同。
西方的资本主义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其城市社区自治体系已经非常发达,其社区自治的特点以及优势在于以下几点:
一、城市社区自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古语有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区自治的和谐与稳定之源便是:同类相聚。具有相同或相近政治信念,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的人,通过聚居,形成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其公德心也由于这种认同感而产生。因此,若能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这种稳定的城市社区自治形式,那么显然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的贡献将会是功不可没的。
二、社区自治有利于基层民主意识的培养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西方城市社区这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所带来的好处是辐射性的。首先,同类而局的社区自治带来自由结社的形成。同社区内的民众为了共同利益得以实现,进行自由结社,以管理社区内事务,为社区内大家所认同的共同利益出力。其次,自由结社带来的结果便是,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民主机制的产生。大家通过科学民主的形式和充分地协商妥协,以图共赢。最后,城市社区自治过程中对共同利益的认同感所培养起来的公德心,也有利于民众维护私人合法权利和共同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意识的增强。而社区内自由结社所形成的各种组织在维权活动和过程中也更有利于维权的成功,避免了个人在对抗公权力机关庞大权力下的力量不足。
三、社区自治有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区自治中居民结社除了能够使民主制度在基层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也能够在其运行过程中自发地完善其机构内部的运行效率和分工的细化,从而避免和摆脱计划经济时代以及中国传统意义上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模式。从而使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实现社会与国家在概念和职能上的分立,这种良好的自治习惯传统一旦形成,对市场经济的整体运作,各行业的准则,乃至社会习惯法形成国家法律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实效都将有所裨益。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对于市民社会的形成意义重大。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我国的市民社会仍然尚未形成。无论是法律政策或是各种政治经济改革,依然遵循的自上而下的传统模式。而在中国长期的国家社会不分家,国家即是社会,社会即是国家,既造成了职能分配不当和权力过于集中,也造成了国家对于本属于社会层面的事务管理上多有制肘。因此,从微观角度来说,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最终形成,这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民商事规则以及法律的有效运行都是不可或缺的。
而从宏观角度来说,民众自治传统的形成,法治意识的增强,民主意识的完善,协商机制的建立这些宪法制定和宪政实行的重要因素,都取决于市民社會能否最终建立。而城市社区自治正是市民社会建立和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城市社区自治不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颇有助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大业和宪政事业也是意义重大的。而从宪政角度上来说,宪政的最重要标志和要求之一便是限制政府权力,政府自身完成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到当代所要求的有限政府的转变。因此,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改变传统思维,放权于民,改变行政一手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模式,让社区民众决定自身相关的自治事宜,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发展铺好良心发展康庄大道。(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