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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官员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姗姗来迟的、缺乏诚意的道歉就会愈演愈烈;如果通过道歉能逃避更严厉的处罚,那么,轻描淡写的、割发代首式的道歉就会屡禁不止。
《南方周末》近期刊发报道《官员道歉十年史》,细数这十年来中国官员在公共危机中的道歉历程。特别在2007“两会”上,两位高官让民众着实感动了一把:一是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因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向百姓道歉,表示“愧对百姓”;另一件是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因为降低能耗未达标而向大会作了检讨。
在今天的中国,官员道歉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大到国务院副总理,小到县城局级干部,已慢慢习惯向老百姓说对不起。官员从期期艾艾到落落大方,甚至到喜欢上道歉,有些道歉是小题大做;道歉的文本也从刚开始的“官话套话”,诸如“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到饱含感情。比如2007年山西洪洞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在道歉中说:“我心情十分沉重,深感愧对105名死难的矿工,愧对105个破碎的家庭。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不幸遇难的矿工表示沉痛哀悼。向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难者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他“彻夜难眠,内疚不安,再三自责”。
“道歉”的趋势
就整体趋势而言,我国官员道歉事件越来越多。官员道歉增加,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今我国官员责任意识的强化。但透过大量的道歉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许多道歉的异化现象,被迫道歉、虚伪道歉、为逃避更严厉的处罚而道歉等等十分普遍。
道歉应该是主动的,而现实中有的道歉是被迫的。所谓道歉,是指担任公职者因为履职失当、失误,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而承担的一种道德责任的体现。现代英语对“道歉”(apology)的含义是“statement of regret(for doing wrong, being impolite, hurting sb.’s feelings)”(“因做错事、不礼貌、伤害某人情感而表示遗憾、懊悔的声明”)。道歉本质上具有真诚的、主动的、非功利性特征。
所以道歉应该及时,及时的道歉往往是主动的道歉;而现实中,有的道歉是不及时的,实际上往往是被迫的。这种被迫的道歉经常表现在道歉滞后,往往是责任事件出现许多天后甚至是几个月后,才有官员姗姗来迟出面道歉。这里既有他们放下身段的千般不愿,也有他们面对民意的不适和对上级领导压力的内心权衡。这种道歉恰恰就反映出某些官员本来就不想道歉,只是出于舆论所迫、或者上级领导所迫,才出面道歉,道歉所内含的“主动性”被异化为“被动性”。如2009年5月下旬,在引起轩然大波的杭州“胡斌飙车案”中,随着网民对交管部门所谓“70码”解释的戏谑不断流传,杭州市公安局才意识到人们的愤怒,最终不得不在车祸后的第9天站出来致歉,并对此前的“70码”说法进行修正。也就是说,从行为动力上分析,杭州市公安局的道歉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
道歉应该是真诚的,而现实中有的道歉却显得虚伪。当前,与官员道歉的热情相比,公众对官员道歉的态度却是由热到冷,公众现在越来越不能接受“没有诚意的道歉”。出现这种现象,关键是有的官员把道歉当作对公众交代的“挡箭牌”,官员道歉缺乏诚意。有些官员对自己的责任事件说道歉,就好像走路时不小心轻轻踩了一下他人的脚,轻描淡写地说声“对不起”(这种“对不起”,用英语表述是“I am sorry ”),过后烟消云散,而没进行正式的道歉(正式的道歉,用英语表述是“apology”,正式的道歉应当对道歉事件说得清清楚楚,比如道歉的事因、经过、处理结果甚至未来改正的方向等)。其结果是,他们既没有对责任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道歉只是承担了道德责任,而现实中却把道歉当做承担了全部责任。就道歉的本来意义上说,官员道歉最多只是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道德责任,并没有承担其他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更不能以道歉来替代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多事件原本不应当以道歉收场,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本应该让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但许多时候却以官员道歉方式草草收场。有的官员通过道歉对责任事件“一了百了”,逃避了其他更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辞职的没有辞职,应该处罚的没有受到处罚。而且,只有道歉不足以对他人产生“警示”作用,反而使人产生“通过道歉就能逃避责任”的消极影响,于是,以后继续出现类似的责任事故。所以,一些人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一些人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我想,这是公众不喜欢某些官员道歉的重要原因。
道歉只是责任事件的第一步,而现实中却把道歉作为责任事件的终结。一旦出现责任事件,官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道歉,但这仅仅是第一步。接下去应当对责任事件进行分析,既要对责任官员进行处罚,也要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没有这些后续行动,道歉就会成为“作秀”。可惜的是,虽然日益发达的网络,把诸多热点事件、责任事件中的失责官员摆在公众舆论的聚光灯下,但结果却是来自失责官员的道歉往往成为事件进程的高潮,以及事件走向终结的标志。其实,道歉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应当是通过道歉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防范未来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官员道歉不应该成为问题解决的标志,而只是一个起点。
最近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一波三折,两次调查结果迥异,中间上演孙中界断指事件等“戏剧性场面”(确切地说,这更是一个“悲剧性的场面”),最后以浦东新区区长姜樑向公众道歉暂告段落。去年底,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接受采访时,对此事进行严肃反思,将其评价为“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显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象,还必须从改革制度着手。
除了道歉,还需要什么
如果官员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姗姗来迟的、缺乏诚意的道歉就会愈演愈烈;如果通过道歉能逃避更严厉的处罚,那么,轻描淡写的、割发代首式的道歉就会屡禁不止;如果把道歉当做事件的终结而缺乏相应的政府治理制度跟进,那么,损害民生的各种责任事件就不可能禁绝。所以,为了还官员道歉的本来面目,既需要对官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道歉要与政府治理行为改进相结合,更需要道歉以外的行政、刑事处罚的严格执行。
要培养和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只有官员责任意识强了,那么官员才会在第一时间向百姓进行真诚的道歉。2007年1月,深圳市政府就“梅林关”的堵车事件,发表白皮书向全体市民道歉。随后深圳再接再厉,把原本属于官员自省的道歉推向制度化。2007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一旦有严重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需要登报道歉。其实,真诚的道歉应当是自愿的而不应该是强迫的,深圳这种带有强迫性的道歉制度并不能反映官员道歉的真诚性;自然而然地,公众必然对这种道歉漠然置之。因此,要还道歉以本来面目,首先就必须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
道歉不能抵偿其他责任追究。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当今官员“道歉”如此频繁的背后,就会发现新问题。公众在追问,有些官员一反消极的常态,主动、积极、频繁地道歉,这是不是逃避责任、留守退路、把握问责话语权的一种方式?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更严厉的责任(例如罢免、撤职等)会不会被主动出击的道歉所“洗”掉?这样,道歉可能成为官员逃避更重大责任的烟幕。于是公众和媒体就会发出“不承担实际责任,道歉有什么用”的责问。所以,必须在理论上明确,道歉不能抵偿其他责任追究,并在实践上严格执行。而且,出了“娄子”不能只有“政府”承担责任,而是要有政府相应的“人”来承担责任。只有将相应人员该负的责任划清楚,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才能服众,也才能让“道歉”有价值。
道歉要与政府治理行为改进相结合,我国却有为数不少的官员迫于强大舆论压力的道歉,总给人以敷衍了事、推脱“洗责”之感。尤其是某些渎职的不作为官员,道歉之后,其承诺群众的事情依旧难以兑现,让人愤慨而无奈,相应的督查和纠错手段也没跟上。对于老百姓来说,政府部门的道歉并不是他们想要的,他们想要的是政府部门能够通过道歉,进一步加强治理,真心实意为民办事、办好事,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果仅有道歉而没有相应的政府治理行为的改进,那么,一千个道歉也不顶一个实际行动!
道歉要建立在正确的官民关系基础上。在不少人心目中,政府高高在上,是管理百姓的,只能百姓向政府道歉,政府哪能轻易向百姓道歉?所以“官员一道歉,百姓就感动”。这是对官与民关系的彻底颠倒!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政府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官员服务于民,这一点毫无疑义。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众把自己的“资源”授权于官员,交付其处分、使用,因此,当公众交付给官员的“资源”受到侵害时,无论此种侵害是否出于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官员个人都应为此负责、为此道歉。这是官员道歉的边界,否则就是道歉的异化。什么时候官员与百姓之间的位置摆正了,“官向民道歉”也就不足为奇了,公民也就会进一步向官员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官员道歉这一道德责任承担方式。■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南方周末》近期刊发报道《官员道歉十年史》,细数这十年来中国官员在公共危机中的道歉历程。特别在2007“两会”上,两位高官让民众着实感动了一把:一是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因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向百姓道歉,表示“愧对百姓”;另一件是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因为降低能耗未达标而向大会作了检讨。
在今天的中国,官员道歉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大到国务院副总理,小到县城局级干部,已慢慢习惯向老百姓说对不起。官员从期期艾艾到落落大方,甚至到喜欢上道歉,有些道歉是小题大做;道歉的文本也从刚开始的“官话套话”,诸如“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到饱含感情。比如2007年山西洪洞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在道歉中说:“我心情十分沉重,深感愧对105名死难的矿工,愧对105个破碎的家庭。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不幸遇难的矿工表示沉痛哀悼。向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难者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他“彻夜难眠,内疚不安,再三自责”。
“道歉”的趋势
就整体趋势而言,我国官员道歉事件越来越多。官员道歉增加,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今我国官员责任意识的强化。但透过大量的道歉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许多道歉的异化现象,被迫道歉、虚伪道歉、为逃避更严厉的处罚而道歉等等十分普遍。
道歉应该是主动的,而现实中有的道歉是被迫的。所谓道歉,是指担任公职者因为履职失当、失误,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而承担的一种道德责任的体现。现代英语对“道歉”(apology)的含义是“statement of regret(for doing wrong, being impolite, hurting sb.’s feelings)”(“因做错事、不礼貌、伤害某人情感而表示遗憾、懊悔的声明”)。道歉本质上具有真诚的、主动的、非功利性特征。
所以道歉应该及时,及时的道歉往往是主动的道歉;而现实中,有的道歉是不及时的,实际上往往是被迫的。这种被迫的道歉经常表现在道歉滞后,往往是责任事件出现许多天后甚至是几个月后,才有官员姗姗来迟出面道歉。这里既有他们放下身段的千般不愿,也有他们面对民意的不适和对上级领导压力的内心权衡。这种道歉恰恰就反映出某些官员本来就不想道歉,只是出于舆论所迫、或者上级领导所迫,才出面道歉,道歉所内含的“主动性”被异化为“被动性”。如2009年5月下旬,在引起轩然大波的杭州“胡斌飙车案”中,随着网民对交管部门所谓“70码”解释的戏谑不断流传,杭州市公安局才意识到人们的愤怒,最终不得不在车祸后的第9天站出来致歉,并对此前的“70码”说法进行修正。也就是说,从行为动力上分析,杭州市公安局的道歉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
道歉应该是真诚的,而现实中有的道歉却显得虚伪。当前,与官员道歉的热情相比,公众对官员道歉的态度却是由热到冷,公众现在越来越不能接受“没有诚意的道歉”。出现这种现象,关键是有的官员把道歉当作对公众交代的“挡箭牌”,官员道歉缺乏诚意。有些官员对自己的责任事件说道歉,就好像走路时不小心轻轻踩了一下他人的脚,轻描淡写地说声“对不起”(这种“对不起”,用英语表述是“I am sorry ”),过后烟消云散,而没进行正式的道歉(正式的道歉,用英语表述是“apology”,正式的道歉应当对道歉事件说得清清楚楚,比如道歉的事因、经过、处理结果甚至未来改正的方向等)。其结果是,他们既没有对责任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道歉只是承担了道德责任,而现实中却把道歉当做承担了全部责任。就道歉的本来意义上说,官员道歉最多只是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道德责任,并没有承担其他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更不能以道歉来替代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多事件原本不应当以道歉收场,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本应该让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但许多时候却以官员道歉方式草草收场。有的官员通过道歉对责任事件“一了百了”,逃避了其他更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辞职的没有辞职,应该处罚的没有受到处罚。而且,只有道歉不足以对他人产生“警示”作用,反而使人产生“通过道歉就能逃避责任”的消极影响,于是,以后继续出现类似的责任事故。所以,一些人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一些人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我想,这是公众不喜欢某些官员道歉的重要原因。
道歉只是责任事件的第一步,而现实中却把道歉作为责任事件的终结。一旦出现责任事件,官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道歉,但这仅仅是第一步。接下去应当对责任事件进行分析,既要对责任官员进行处罚,也要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没有这些后续行动,道歉就会成为“作秀”。可惜的是,虽然日益发达的网络,把诸多热点事件、责任事件中的失责官员摆在公众舆论的聚光灯下,但结果却是来自失责官员的道歉往往成为事件进程的高潮,以及事件走向终结的标志。其实,道歉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应当是通过道歉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防范未来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官员道歉不应该成为问题解决的标志,而只是一个起点。
最近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一波三折,两次调查结果迥异,中间上演孙中界断指事件等“戏剧性场面”(确切地说,这更是一个“悲剧性的场面”),最后以浦东新区区长姜樑向公众道歉暂告段落。去年底,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接受采访时,对此事进行严肃反思,将其评价为“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显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象,还必须从改革制度着手。
除了道歉,还需要什么
如果官员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姗姗来迟的、缺乏诚意的道歉就会愈演愈烈;如果通过道歉能逃避更严厉的处罚,那么,轻描淡写的、割发代首式的道歉就会屡禁不止;如果把道歉当做事件的终结而缺乏相应的政府治理制度跟进,那么,损害民生的各种责任事件就不可能禁绝。所以,为了还官员道歉的本来面目,既需要对官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道歉要与政府治理行为改进相结合,更需要道歉以外的行政、刑事处罚的严格执行。
要培养和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只有官员责任意识强了,那么官员才会在第一时间向百姓进行真诚的道歉。2007年1月,深圳市政府就“梅林关”的堵车事件,发表白皮书向全体市民道歉。随后深圳再接再厉,把原本属于官员自省的道歉推向制度化。2007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一旦有严重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需要登报道歉。其实,真诚的道歉应当是自愿的而不应该是强迫的,深圳这种带有强迫性的道歉制度并不能反映官员道歉的真诚性;自然而然地,公众必然对这种道歉漠然置之。因此,要还道歉以本来面目,首先就必须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
道歉不能抵偿其他责任追究。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当今官员“道歉”如此频繁的背后,就会发现新问题。公众在追问,有些官员一反消极的常态,主动、积极、频繁地道歉,这是不是逃避责任、留守退路、把握问责话语权的一种方式?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更严厉的责任(例如罢免、撤职等)会不会被主动出击的道歉所“洗”掉?这样,道歉可能成为官员逃避更重大责任的烟幕。于是公众和媒体就会发出“不承担实际责任,道歉有什么用”的责问。所以,必须在理论上明确,道歉不能抵偿其他责任追究,并在实践上严格执行。而且,出了“娄子”不能只有“政府”承担责任,而是要有政府相应的“人”来承担责任。只有将相应人员该负的责任划清楚,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才能服众,也才能让“道歉”有价值。
道歉要与政府治理行为改进相结合,我国却有为数不少的官员迫于强大舆论压力的道歉,总给人以敷衍了事、推脱“洗责”之感。尤其是某些渎职的不作为官员,道歉之后,其承诺群众的事情依旧难以兑现,让人愤慨而无奈,相应的督查和纠错手段也没跟上。对于老百姓来说,政府部门的道歉并不是他们想要的,他们想要的是政府部门能够通过道歉,进一步加强治理,真心实意为民办事、办好事,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果仅有道歉而没有相应的政府治理行为的改进,那么,一千个道歉也不顶一个实际行动!
道歉要建立在正确的官民关系基础上。在不少人心目中,政府高高在上,是管理百姓的,只能百姓向政府道歉,政府哪能轻易向百姓道歉?所以“官员一道歉,百姓就感动”。这是对官与民关系的彻底颠倒!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政府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官员服务于民,这一点毫无疑义。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众把自己的“资源”授权于官员,交付其处分、使用,因此,当公众交付给官员的“资源”受到侵害时,无论此种侵害是否出于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官员个人都应为此负责、为此道歉。这是官员道歉的边界,否则就是道歉的异化。什么时候官员与百姓之间的位置摆正了,“官向民道歉”也就不足为奇了,公民也就会进一步向官员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官员道歉这一道德责任承担方式。■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